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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han P&S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4
Jul 15,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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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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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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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580 号南证大厦45-46 层 邮编:200041 电话:021-52341668 传真:021-52341670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二○一四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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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源信息”或“公司”)委托,担任力源信息本次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或“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专 项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出具《国浩律师(上 海)事务所关于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 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现本所律师就本次重组相关事宜出具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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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应声明的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重组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 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力源信息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四、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 明。
五、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重组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六、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七、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监会140471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 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八、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含义均与《法律 意见书》使用的简称含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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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 正 文
一、《反馈意见》第1 条:申请材料显示,深圳市鼎能微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鼎芯东方科技有限公司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将 于2014 年7、8 月份到期,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到期后是 否需要办理续展,有无障碍;如有,将采取何种措施解决。请独立财务顾问和 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 根据国家海关总署于2014 年3 月13 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 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 号)第二十六条“除海关另有规 定外,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长期 有效。”另经本所律师核查,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海关窗口已于2014 年5 月8 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的公告:“进出口收发货人有效期在2014 年3 月13 日 (含当日)以后到期的,系统已自动延期,申请人无需前来办理换证业务。2015 年开始,每年6 月30 日前提交《报关单位注册信息年度报告》,提交方式另行 公告,逾期未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效力自动 中止。”公告链接为:
http://www.szzw.gov.cn/xxgk/gkml/tzgg/201405/t20140509_2370307.ht
m。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深圳市鼎能微科技有限 公司、深圳市鼎芯东方科技有限公司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的有效期已自动延至2015 年7 月31 日,上述证书的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公司名称 | 证书编号 | 经营范围 | 有效期限 | 发证机关 |
| 电子元器件,电子产品,数码产品,计算机软硬件的设计,技术开发与销售;灯具,家用电器的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 | |||||
| 深圳市鼎能微科技有限公司 | |||||
| 1 | 4453069740 | 2015-7-31 | 深圳海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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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 电子产品,数码产品,电子元器件,计算机软硬件的设计、研发(不含生产加工)与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 | |||||
|---|---|---|---|---|---|
| 深圳市鼎芯东方科技有限公司 | |||||
| 2 | 4453965580 | 2015-7-31 | 深圳海关 | ||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深圳市鼎能微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鼎 芯东方科技有限公司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到期后的续展 不存在障碍。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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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五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倪俊骥 陈 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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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朱 峰----- End of picture 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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