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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han P&S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6
Apr 12,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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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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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源信息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关于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华隽律师事务所
HUA JUN & 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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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武汉市建设大道847 号瑞通广场B 座23 楼 邮编:430015 电话:(027)59407398 传真:(027)59407397
Add: 23[th] floors, Sutie B, Ruitong Plaza, 847# jianshe Avenue, Wuhan, P. R. China P.C: 430015 Tel: (027)59407398 Fax: (027)59407397 Http: //www.hjlaw.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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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
力源信息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关于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张亚琼、姚远出席公司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 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为: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及复印件均 为真实有效的;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向本所律师出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股 东帐户卡、授权委托书等证照及文件均为真实有效的。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议案所表述的 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 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发 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16 年3 月1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 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5 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预案的议案》、《关于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深圳市鼎芯无限科技有限公司2015 年度盈利预测实现情 况的专项说明的议案》、《关于深圳市鼎芯无限科技有限公司2014 年至2015 年度业绩承诺实 现情况的专项说明的议案》、《关于南京飞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15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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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
力源信息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的专项说明的议案》、《关于2016 年公司及其子公司向各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关于对〈201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关于201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解锁)期可行权(解锁)》、《关于作废并注 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关于召开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的 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第二次监事会会议,会议审核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 年度监 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2016 年3 月19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 露媒体-巨潮资讯网公开发布了《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 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大会通知”)。2016 年4 月6 日,公司董事会再次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公开发布了《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更新后)的公告(以下简称“大会通知(更新后)”)。 大会通知(更新后)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股权 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登记地点及联系方式等,并附有参 会股东登记表、授权委托书格式文本。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所有议案的 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6年4月12日下午14:30在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武大园 三路5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参加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就大会通知(更新后)列明的议案逐 项进行了审议及表决;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16年4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11日15:00 至2016年4月1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 间。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就大会通知(更新后)列明的方案逐项进行了投 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大会通知(更新后)所列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系截止股权登记日均为2016 年4 月5 日 (星期二)下午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符合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姓名(名称)、 股票帐户卡及各自持股数量与《股东名册》的记载相符。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5 名,代表股份113,589,35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5747%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4 名,代表股份113,587,85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5743%;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 名,代表股份 1,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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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
力源信息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部分媒体记者 本所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
1、《关于公司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其中现场投票结果为:
同意股数113,587,85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7%;反 对股数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股数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 网络投票结果为:
同意股数1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反对股数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股数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 2、《关于公司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其中现场投票结果为:
同意股数113,587,85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7%;反 对股数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股数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网络投票结果为:
同意股数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反对股数15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弃权股数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 3、《关于公司<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其中现场投票结果为:
同意股数113,587,85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7%;反 对股数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股数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 网络投票结果为:
同意股数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反对股数15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弃权股数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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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
力源信息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4、《关于公司2015 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方案的议案》
其中现场投票结果为:
同意股数113,587,85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7%;反 对股数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股数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网络投票结果为:
同意股数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反对股数15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弃权股数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5、《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其中现场投票结果为:
同意股数113,587,85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7%;反 对股数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股数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
网络投票结果为:
-
同意股数1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反对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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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股数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6、《关于2016 年公司及其子公司向各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 其中现场投票结果为:
同意股数113,587,85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7%;反
对股数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股数0 股(其中,因未
-
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
网络投票结果为:
-
同意股数1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反对股数0
-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股数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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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公司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其中现场投票结果为:
同意股数113,587,85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7%;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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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股数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股数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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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投票结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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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
力源信息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同意股数1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反对股数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股数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大会通知(更新后)所公告 的议案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修改原有议案及提出新的议案的情况。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参会股东就大会通知(更新后)列明的议案进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 不予表决。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结 果。
(五)、经统计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全部为普通决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 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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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
力源信息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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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刘昌国 经办律师: 张亚琼
姚 远
2016 年4 月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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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