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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han P&S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2
May 15,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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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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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源信息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公司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 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 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根据 2012 年 4 月 19 日召开的第十三次董 事会决议召集。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以前即 2012 年 4 月 21 日, 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议程、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登记 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 权利等应通知事项,以公告方式刊载于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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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源信息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网站。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 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2 年 5 月 12 日上午 10:00,如期在武汉市洪山区珞 瑜路424 号洪山科技创业大厦三楼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9 名,代表股份45,935,2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8.87%,均为2012 年5 月7 日下午15:00 时交易结束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其授权 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持有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代理人均持有股东书面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见证律师。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规则》、《公司章程》 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公告中列明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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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公司 2011 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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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公司 2011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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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源信息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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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公司 201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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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公司 2011 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预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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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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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调增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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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选举郑军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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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于公司 2011 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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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关于选举张小莉女士为公司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经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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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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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 其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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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告中列明的各项议案的表决票数均符合《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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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各项议案均获得有效表决权的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 员资格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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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源信息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崔宝顺
经办律师: 吴和平 温莉莉
二○一二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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