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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HAN JINGCE ELECTRONIC GROUP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Apr 2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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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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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 律 意 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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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 9 号侨福芳草地 D 座 7 层(100020)

7/F, Building D, Parkview Green FangCaoDi, No.9, Dongdaqiao Road Chaoyang District, 100020, Beijing, China Tel: +86 10-58137799 Fax: +86 10-58137788

二〇二一年四月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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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4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 ......................................................... 6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对象的合规性 ...................................................................... 11 四、结论性法律意见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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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精测电子”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现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 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 销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出具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 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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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发行人的保证:其提供的文件复印件与原 件一致;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其提供的文件以及有关的口头陈述均真 实、准确、完整、无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次发行 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且无任何隐瞒、虚假、疏漏或误导之处。

  •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

  • 和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基于本 所律师对该等规定的理解而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 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发表法 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 策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验资、 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 件和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

  •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

  • 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本次发行相关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审 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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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如无特别说明,《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为武 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 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有关用语的释义同样适用于本《法律 意见书》。

9.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的批准与授权

1.2020 年 10 月 12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 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 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半年度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涉 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 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股东回报 规划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发行人独立董事对发行人提 交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之议案所涉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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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

2.2020 年 10 月 29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 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 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 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二)深交所审核通过

2021 年 1 月 27 日,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关于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交所发行上市审 核机构对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发行人符合发 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三)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2021 年 3 月 5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79 号),同意发行人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该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已取得发行人董事会、 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发行人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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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或“主承销商”)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暨主承销商。本次发行的发行 过程和发行结果如下:

(一)发送认购邀请书

2021 年 4 月 6 日,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向深交所报送了《武汉精测电子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对象名单》 (以下简称“《名单》”)。上述《名单》中投资者包括:27 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 公司、14 家证券公司、9 家保险机构投资者、前 20 名股东(2021 年 3 月 31 日 股东名册,其中 5 家为发行人关联方未发送认购邀请书)以及表达了认购意向的 7 位其他个人投资者和 71 家其他投资机构,共 143 名投资者。

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报送上述《名单》后至本次发行簿记之前,有 10 名新 增投资者表达了认购意向。为推动本次发行顺利完成,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在之前 报送的《名单》基础上,增加了该 10 名投资者,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新增投资者名称
1 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 关玉婵
3 杭州富阳锦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 上海盛宇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7 共青城赛睿智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8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 宁波鹿秀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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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于 2021 年 4 月 9 日至 2021 年 4 月 14 日(T 日)以电子 邮件和快递的方式向上述投资者发送了《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其中,《认 购邀请书》的附件包含了《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申购报价单》(以下简称“《申购报价单》”)等认购邀请文件。

经查阅发行人和招商证券发送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及相关电子 邮件、快递单,上述《认购邀请书》和《申购报价单》中明确规定了认购对象与 条件、认购时间与认购方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和股份分配数量的确定程序和 规则等事项。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发送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 的内容、发送范围和发送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承销办法》、《实施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通过的本次发 行方案的要求,合法、有效。

(二)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

经招商证券统计及本所律师现场见证,2021 年 4 月 14 日上午 9:00-12:00, 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申购时限内,招商证券共收到 19 份《申购报价单》及 其附件。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投资者名称 申购价格
(元/股)
申购金额
(万元)
是否及时足
额支付申购
保证金
1 关玉婵 46.50 5,000
2 湖北小米长江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51.00 20,000
3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5.12 5,000 不适用
4 UBS AG 52.33 5,000
47.80 8,200
5 青岛德泽六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46.45 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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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投资者名称 申购价格
(元/股)
申购金额
(万元)
是否及时足
额支付申购
保证金
45.10 5,000
6 林伟亮 48.25 5,000
7 杭州富阳锦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55.88 10,000
8 济南兴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6.66 32,200
9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56.36 18,000 不适用
53.54 20,000
51.41 25,000
10 无锡国联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49.00 5,000
11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9.73 12,900 不适用
47.99 15,200
46.29 15,400
12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省捌号职业
年金计划-光大银行
46.08 5,000
45.10 5,100
13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省拾壹号职
业年金计划-中信银行
46.08 5,000
45.10 5,100
1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20 7,400
48.36 9,400
45.20 13,200
15 建银国际资本管理(天津)有限公司 50.00 5,000
16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星棋道和股权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47.51 10,000
17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7.50 7,360 不适用
46.95 9,810
45.80 11,310
18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4.00 6,270 不适用
49.00 8,270
46.16 8,510
19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9.10 5,600 不适用

根据《认购邀请书》的规定,除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外,其他认购对象均 须缴纳认购保证金。经主承销商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须缴纳保证金的认 购对象均已将认购保证金足额按时汇入主承销商指定的账户,上述《申购报价单》 均为符合《认购邀请书》规定条件的有效申报,上述进行有效申购的认购对象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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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有关法律法规及《认购邀请书》所规定的认购资格,上述申购符合《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三)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和发行股数的确定

根据《认购邀请书》,发行人本次发行申报价格不低于 45.10 元/股,不低于 定价基准日(即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56.3647 元/股) 的 80%。

根据投资者的申购报价情况和《认购邀请书》规定的定价配售原则,发行人 和招商证券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47.51 元/股,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 13 家, 发行股份总数为 31,446,011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493,999,982.61 元。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及配售股份情况如下:

序号 发行对象姓名或名称 获配股数(股) 获配金额(元) 限售期
(月)
1 济南兴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777,520 321,999,975.20 6
2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5,262,050 249,999,995.50 6
3 湖北小米长江产业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4,209,640 199,999,996.40 6
4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199,325 151,999,930.75 6
5 杭州富阳锦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2,104,820 99,999,998.20 6
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978,530 93,999,960.30 6
7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740,685 82,699,944.35 6
8 UBS AG 1,725,952 81,999,979.52 6
9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78,691 55,999,609.41 6
10 建银国际资本管理(天津)有限公
1,052,410 49,999,999.10 6
11 无锡国联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1,052,410 49,999,999.10 6
12 林伟亮 1,052,410 49,999,999.10 6
13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星棋道和股权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1,568 5,300,595.68 6
合计 31,446,011 1,493,999,982.61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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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发行数量均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承销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规定以及发行人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的要求。

(四)签署认购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与最终确定的全体发行对象签署了《武汉精 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之认购合同》(以下 简称“认购合同”),前述认购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本次各发行对象股票的认购数 量、认购价格、认购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事项。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认购合同的内容真实、合法、有效,符 合《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五)缴款及验资

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最终获得配售的 13 名发行对象发出《武 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缴款通知书》,通知各 发行对象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配售数量、需缴付的认购款金额、缴款 时间及指定的缴款账户。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于 2021 年 4 月 21 日出具了《验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 第 ZE10232 号),截至 2021 年 4 月 20 日止,发行人指定的股东缴存款的开户 行已收到投资者缴付的认购资金总额 1,493,999,982.61 元。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发行进行了验资,并于 2021 年 4 月 21 日出具了《验 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E10231 号),截至 2021 年 4 月 20 日止,精测 电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总数量为 31,446,011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47.51 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493,999,982.61 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不含税)金 额 10,000,000.00 元,其他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 1,264,150.94 元,实际募集资 金净额为人民币 1,482,735,831.67 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 31,446,011.00 元,增 加资本公积人民币 1,451,289,820.67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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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的缴款及验资程序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的规定。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发送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的内容、发送范围和发送 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承销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的要求,合法、 有效;

2.上述《申购报价单》均为符合《认购邀请书》规定条件的有效申报,进行 有效申购的认购对象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及《认购邀请书》所规定的认购资格,发 行人本次申购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 3.发行人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均符合《注册

  • 管理办法》、《承销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发行人相关股东 大会、董事会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的要求;

  • 4.认购合同的内容真实、合法、有效,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 5.本次发行的缴款及验资程序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对象的合规性

(一)认购对象主体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 理实施指引(试行)》等规定,本次发行最终获配的认购对象均已按照相关法规 和《认购邀请书》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经核查,本次发 行的认购对象均为境内外合法存续的机构或自然人,具备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主 体资格,且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未超过三十五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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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购对象备案情况

根据认购对象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备案情况如下:

1.本次发行获配的投资者中,林伟亮为自然人投资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 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范围内须登记和备案的产品, 因此无需进行私募基金备案及私募管理人登记。

2.本次发行获配的投资者中,济南兴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富 阳锦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建银国际 资本管理(天津)有限公司、无锡国联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资金参与认购, 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范围内须 登记和备案的产品,因此无需进行私募基金备案及私募管理人登记。

  • 3.本次发行获配的投资者中,UBS AG 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且以其自有资

  • 金参与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 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 关规定范围内须登记和备案的产品,因此无需进行私募基金备案及私募管理人登 记。

  • 4.本次发行获配的投资者中,湖北小米长江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及其管理人湖北小米长江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星棋道 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管理人乌鲁木齐东鹏创动股权投资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 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等相关规定完成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产品备案。

  • 5.本次发行获配的投资者中,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华夏

  • 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磐锐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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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磐益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优势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企业年金:湖北省(捌号)职业年金计划 交通 - 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陆号职业年金计划 交通银行、湖北省(拾壹号)职业 - - 年金计划 农业银行、江西省拾号职业年金计划 工商银行、江西省柒号职业年金 - - 计划 浦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柒号职业年金计划 交通银行、河南省壹号职业 - - 年金计划 交通银行、河南省柒号职业年金计划 建设银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陆 - - 号职业年金计划 建设银行、河北省柒号职业年金计划 招商银行、淮南矿业(集 - 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年金计划 中国银行、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 - - 业年金计划 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 工商银行、国 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 A)企业年金计划-招商银行、国网安徽省电力公 - - 司企业年金计划 中国银行、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 工商 - 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 民生银行,不属于《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 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范围内须登记和备案的产 品,因此无需进行私募基金备案及私募管理人登记。

6.本次发行获配的投资者中,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的汇安基金汇 鑫 58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华夏基金阳光增盈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诺德基金浦江 64 号单一资 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 9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 66 号单一资 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韶夏资本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属于《证券期货经营 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资产管理计划,已按照相关要 求完成资产管理计划备案。

(三)认购对象关联关系核查

1.根据《认购邀请书》约定,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视为认可并承诺其不存 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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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 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也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直接或通过其他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 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并在入围后配合主承销商进行关联关系的核查,否则申 购无效;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视为认可并承诺:“获配后在锁定期内,委托人 或合伙人不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视为认 可并承诺“用于认购本次发行股份的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 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并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

2.根据《申购报价单》中获得配售的认购对象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及其出资方均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发 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 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承销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四、结论性法律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已依法取得所需的授权和批 准,并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 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承销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过程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认购 合同等法律文件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本次发 行的结果公平、公正。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五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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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 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盖章) 授权代表人签名: ___ 王 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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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签名: ____
甘丽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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