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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HAN JINGCE ELECTRONIC GROUP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7
Mar 27,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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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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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精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武汉精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 们认真阅读和审核了相关材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议 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公司以下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关于公司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的拟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利润分配的指导意见,符合股东利益并有利于 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有利于公司的 长期健康发展。因此,一致同意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 效的执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当前生产 经营实际情况需要,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起到了较好的控制和防范作 用。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 设及运行情况。
三、关于公司《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 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如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公司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违规的情形。
四、关于2016 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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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其他关联方 不存在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情形。
五、关于公司续聘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相关业务 职业资格,在其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 业准则,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因此,一致同意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 年度 审计机构,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 号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则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
七、关于公司2017 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关联董事彭骞先生在审批该议案时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 易事项的决策、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预计 2017年度与关联方武汉克莱美特环境设备有限公司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额度为 全年不超过1,000万元,此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和关联方之间的正常生产经营需 要,交易双方以平等互利、相互协商为合作基础,对于公司保证产品质量,提高 经营能力以及促进效益增长有着积极的作用,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一致同意《关于公司2017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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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议案》。
八、关于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
1、被担保方苏州精濑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精濑”)为公司的全资 子公司。苏州精濑拟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吴中支行申请综合授信人 民币3,000 万元,期限一年,公司为该笔综合授信提供保证担保。为子公司贷款 提供担保有助于子公司高效、顺畅地筹集资金,减少财务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
2、被担保方宏濑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濑光电”)为公司的全资子公 司。宏濑光电拟向彰化银行龙潭分行申请授信额度4,500 万元新台币,利率为台 湾地区邮储一年机动+1.44%机动(目前为2.5%), 期限一年。公司为该笔授信 提供保证担保。为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有助于子公司高效、顺畅地筹集资金,减 少财务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的情形;
3、上述担保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其决策程 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上述为子公司提供授信担保的议案,并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追加以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自有闲置资金 充裕,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2017 年度追加7,000 万元人民币额度的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即总计使用不超 过10,000 万元人民币额度的自有闲置资金购买低风险、流动性高的理财产品, 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自有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 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2017 年度追 加7000 万元人民币额度的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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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张慧德 马传刚
2017 年3 月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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