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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HAN JINGCE ELECTRONIC GROUP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7
Jun 23,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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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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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精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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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dentons.cn
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 9 号侨福芳草地 D 座 7 层(100007) 7/F, Building D, Parkview Green FangCaoDi, No、9, Dongdaqiao Road Chaoyang District, 100020, Beijing, China Tel: +86 10-58137799 Fax: +86 10-58137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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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精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精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要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武汉精测电子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 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 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 指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2017年6月7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决定召开。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6月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 息披露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根据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一)、《关于<武汉精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武汉精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议案(三)、《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
议案(四)、《关于为子公司苏州精濑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议案(五)、《关于为子公司昆山精讯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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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1)本次股东大会按照通知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于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
1、截至2017年6月1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 代理人出席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止2017年6月23日下午14:30时,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0,62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7751%。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361,0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513%。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审议 事项进行了表决,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与本所律师共同进行清点和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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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方式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 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6月23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6月22日下午15:00至2017 年6月2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6月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上刊 登了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对包括网络投票时间、股权登记日、网络投 票操作流程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符合有关规定。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有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
3、投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的计票人、监票人合并统计了议案的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4、为尊重中小股东利益,提高中小股东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 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议案时,采用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议案(一)、《关于<武汉精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 所持股份数 |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比例 |
中小股东 单独计票股份数 |
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 表决权股份比例 |
|
|---|---|---|---|---|
| 赞成 | 42,924,306股 | 99.8678% | 2,304,306股 | 97.5943% |
| 反对 | 56,800股 | 0.1322% | 56,800股 | 2.4057% |
| 弃权 | 0股 | 0.0000% | 0股 | 0.0000% |
议案(二)、《关于<武汉精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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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所持股份数 |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比例 |
中小股东 单独计票股份数 |
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 表决权股份比例 |
|
|---|---|---|---|---|
| 赞成 | 42,924,306股 | 99.8678% | 2,304,306股 | 97.5943% |
| 反对 | 56,800股 | 0.1322% | 56,800股 | 2.4057% |
| 弃权 | 0股 | 0.0000% | 0股 | 0.0000% |
议案(三)、《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 所持股份数 |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比例 |
中小股东 单独计票股份数 |
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 表决权股份比例 |
|
|---|---|---|---|---|
| 赞成 | 42,924,306股 | 99.8678% | 2,304,306股 | 97.5943% |
| 反对 | 56,800股 | 0.1322% | 56,800股 | 2.4057% |
| 弃权 | 0股 | 0.0000% | 0股 | 0.0000% |
议案(四)、《关于为子公司苏州精濑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的表决结果
| 决结果 | ||||
|---|---|---|---|---|
| 所持股份数 |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比例 |
中小股东 单独计票股份数 |
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 表决权股份比例 |
|
| 赞成 | 42,978,506股 | 99.9940% | 2,358,506股 | 99.8899% |
| 反对 | 2,600股 | 0.0060% | 2,600股 | 0.1101% |
| 弃权 | 0股 | 0.0000% | 0股 | 0.0000% |
议案(五)、《关于为子公司昆山精讯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的表决结果
| 决结果 | ||||
|---|---|---|---|---|
| 所持股份数 |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比例 |
中小股东 单独计票股份数 |
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 表决权股份比例 |
|
| 赞成 | 42,978,506股 | 99.9940% | 2,358,506股 | 99.8899% |
| 反对 | 2,600股 | 0.0060% | 2,600股 | 0.1101% |
| 弃权 | 0股 | 0.0000% | 0股 | 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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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规则》、《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 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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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精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彭雪峰
授权负责人:
王 隽
经办律师签名: 邬 丁
涂斯斯
2017 年6 月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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