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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han Guide Infrared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21

May 2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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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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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10/F,Zheshang Tower 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 718 号 No.718 Jianshe Avenue 浙商大厦 10 楼 Jiang’an District 邮编:430015 430015, Wuhan, China Tel: +86 27-82622590 Fax: +86 27-82651002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受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齐剑天、郑勇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出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关 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贵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 承诺:贵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 效的,且已向本所提供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而 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理解而形成。在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新提案的提出、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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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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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 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贵 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告材 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 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 东大会相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 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21 年4 月29 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时间、地点、方式和议案等内容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 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经核 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 年5 月20 日下午14:30 在湖北 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黄龙山南路6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 间和地点与通知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同时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和程序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了网络投票,其中,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1 年5 月20 日上午9:15— 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络投票 时间为 2021 年5 月2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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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1,111,143,828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6.2929%。其中,通 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共计43 名,代表公司股份44,805,549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2.6732%。具 体如下: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公司截 止2021 年5 月14 日下午收市时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066,425,279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63.62%,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的姓名、持股数量与《股东名册》的记载相符;出席现场会议 的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据此,上述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2. 参加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高德红外2020 年年度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并经公司确认,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3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4,718,549 股,占公司股 份总额的2.668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识别。

3.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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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1.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2021 年4 月2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载的《武汉高 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武汉高德 红外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和《武汉高德 红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贵公司的 董事会已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2.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的提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董事会的公告内 容相符。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推举2 名股东代表和1 名监 事,与本所律师共同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投票结果进行了清点,符合《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 逐项进行了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 的有关规定。

  3.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股东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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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合并统计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对各项 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111,095,00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56%;反对0 股;弃权48,820 股。

  1. 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111,095,00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56%;反对0 股;弃权48,820 股。

  1. 审议通过了《2020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1,109,736,12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8733%;反对1,358,879 股;弃权48,820 股。

  1. 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111,089,50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51%;反对0 股;弃权54,320 股。

  1.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的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1,111,105,59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66%;反对36,830 股;弃权1,400 股。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44,767,3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47%;反对 股份36,830 股;弃权股份1,400 股。

  1.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11,061,46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26%;反对28,040 股;弃权54,320 股。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44,723,18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62%;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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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28,040 股;弃权股份54,320 股。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年度利润分配增加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

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11,142,52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99%;反对0 股;弃权1,300 股。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44,804,2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1%;反对 股份0 股;弃权股份1,300 股。

  1.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0253343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2251%;反对8,608,496 股;弃权1,900 股。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36,195,1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7828%;反对 股份8,608,496 股;弃权股份1,900 股。

  1. 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11,137,02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94%;反对5,500 股;弃权1,300 股。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44,798,7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8%;反对 股份5,500 股;弃权股份1,300 股。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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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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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关于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吕晨葵

经办律师: 齐剑天

经办律师: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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