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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han Citms Technology Co.,Ltd 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2021

Oct 2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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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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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建立和完 善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公司董事、监事的积极性,增强凝聚力,提升 经营管理效益,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 有关法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

(一)独立董事:指公司按照《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的 规定聘请的,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 事;

(二)非独立董事:指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存在某种利益关系,并可能影响其 独立判断的董事;

(三)股东代表监事:指通过公司监事会及股东大会选聘的、不与公司签订劳 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不在公司担任除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的监事;

(四)非股东代表监事: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公司职工担任的监 事,该监事由公司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条 薪酬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四)薪酬标准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担任双重以上管理职务的人员,只按最高管理职务计算薪酬,原则上 不再发放兼任职务薪酬。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负责审议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制度以及考核方案。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具体的薪 酬标准与方案,并负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标准

第七条 非独立董事的薪酬:

在公司担任职务的非独立董事的薪酬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其年度考 核指标完成情况确定具体金额。若非独立董事同时在公司兼任高级管理人员、核心 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其薪酬发放标准和绩效考核依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及考核管理制度》、《岗位及基准薪酬管理制度》执行。未在公司担任职务的非 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公司不向非独立董事另行发放董事津贴。

第八条 独立董事的薪酬:

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按季度支付,除此 以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差旅费及依照《 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非股东代表监事的薪酬:

公司非股东代表监事依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和工作内容,由公司管理层 对其进行考核后领取薪酬,不另行领取监事津贴。

第十条 股东代表监事的薪酬:

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不在公司领取津贴及薪酬。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指薪酬均为税前薪酬,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各项社会 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公司从发放薪酬中代扣代缴,应由公 司承担的部分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二条 董事、监事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发展变 化而作相应的调整。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提议可以变更激励约束条件,调整薪酬标准,并报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行业薪酬增长水平:

(二)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及个人岗位变动。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对内部董事、监事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因工作不力、决策 失误造成公司资产重大损失或者未完成经营管理目标任务的,公司视损失大小和责 任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者解聘职务等处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在职期间,出现以下情况的任何一种,则不予发放 薪酬及津贴:

一 ( )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予以行政 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或者宣布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 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