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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han Citms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Oct 2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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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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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应向公司全体股东负责,运用法定职权并结合公司实 际,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以及公司财务、内部控制、风险控制、 信息披露等事项进行监督,以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 权益。

第二章 监事

第三条 公司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其中职工代表担任的 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条 监事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的履职能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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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具有与股东、职工和其他相关利益者进行广泛交流的能力,能够维护 股东、职工的权益;

  • (二)具有法律、财务会计、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其他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五年;

  •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 (四)担任因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 (六)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七)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 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 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公司的财产。

第九条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

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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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所必需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一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

第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 建议。

第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 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 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保证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检查的结果应当作为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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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 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部门报告;

  •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 理人员予以纠正;

  •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 诉讼;

  •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公司其他内部制度规定的其

  • 他职权。

第四章 监事会的议事程序

第十七条 监事会应定期召开会议,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 主席召集,并于会议召开10日前以书面方式(包括邮件、传真或专人送达方 式)发出通知。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5 日前 以书面方式发出通知。如遇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监事 4 / 7

会可以随时通过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 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事由及议题;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特殊情况需要 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视频、传真等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二十条 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监事,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 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 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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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 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 权。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 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 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 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 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办

理。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

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六)与会监事认为需记载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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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决议的执行和会议文档的保存

第二十五条 监事应监督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由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置备于公司,保存期限至少10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制订、修改、补充,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 定、公司章程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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