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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ndershare Technology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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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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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624
证券简称:万兴科技
公告编号:2025-066
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制定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
及相关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本次 H 股发行上市后适 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 告如下:
一、制定原因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境内企业 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中国境内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法律对在中 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发行人在香港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 需求,现公司对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形成公司拟发行 H 股股 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挂牌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后 适用的《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 案)》”)及其附件《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 《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二、本次修订制度情况
| 序号 | 制度名称 | 类型 | 是否提交股 东会审议 |
|---|---|---|---|
| 1 | 《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 修订 | 是 |
| 2 | 《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草案)》 |
修订 | 是 |
证券代码:300624
证券简称:万兴科技
公告编号:2025-066
| 证券代 | 码:300624 证券简称:万兴科技 |
公告编 | 号:2025-066 |
|---|---|---|---|
| 序号 | 制度名称 | 类型 | 是否提交股 东会审议 |
| 3 | 《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草案)》 |
修订 | 是 |
三、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修订前后的对比如下:
| 修订前后的对比如下: | ||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 ~~“~~ ~~《深交所上市规则》~~ ~~”~~ ~~)~~ ~~、~~《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香港证券及期 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 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有关监管规则(以 下统称“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 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
|
| 第三条公司于2017 年12 月2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00 万 股,于2018年1月18日在深圳证券 |
第三条公司于2017 年12 月2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00 万 股,于2018年1月18日在深圳证券 |
证券代码:300624
证券简称:万兴科技
公告编号:2025-066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 板上市。 |
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 板上市。 公司于【】年【】月【】日获得 中国证监会备案通知,在香港发行【】 股境外上市外资股(以下简称“H 股”),前述H 股于【】年【】月【】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香港联交所”,与深交所合称 “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
|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93,336,324~~ ~~元~~。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 |
|
| 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 的形式。 |
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 股票的形式。 如公司的股本包括无投票权的股 份,则该等股份的名称须加上“无投 票权”的字样。如股本资本包括附有 不同投票权的股份,则每一类别股份 (附有最优惠投票权的股份除外)的 名称,均须加上“受限制投票权”或 “受局限投票权”的字样。 |
|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 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 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公司发行的在深交所上市的 股票(以下称为“A 股”);公司发 行的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股票(以下 称为“H 股”)。 |
|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A 股股份,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
证券代码:300624
证券简称:万兴科技
公告编号:2025-066
| 修订前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公司集中存管。 | 圳分公司集中存管。公司发行的H 股 股份可以按照上市地法律和证券登记 存管的惯例,主要在香港中央结算有 限公司属下的受托代管公司存管,亦 可由股东以个人名义持有。 |
||
| ~~为~~ | 第二十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 ~~19,333.6324~~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 |
第二十条在完成公开发行H 股 后(假设超额配售权未获行使),公 司总股本为【】股,均为普通股;其 中A 股普通股【】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H 股普通股【】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
|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方式。 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会的授权, 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 50%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定发 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 方式。 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会的授权, 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 50%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定发 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证券代码:300624
证券简称:万兴科技
公告编号:2025-066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 发生变化的,对本章程该项记载事项 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 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 发生变化的,对本章程该项记载事项 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
|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 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等 允许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 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
证券代码:300624
证券简称:万兴科技
公告编号:2025-066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其他方 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机构、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尽管有上述规定,如适用的法律 法规、本章程其他规定以及公司股票 |
证券代码:300624
证券简称:万兴科技
公告编号:2025-066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上市地法律或者证券监管机构对前述 涉及回购公司股份的相关事项另有规 定的,公司应遵从其规定。公司H 股 的回购应遵守《香港上市规则》及公 司H 股上市地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监 管规定。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 照《证券法》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
|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 法转让。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 法转让。其中,所有H 股的转让皆应 采用一般或普通格式或任何其他为董 事会接受的格式的书面转让文据(包 括香港联交所不时规定的标准转让格 式或过户表格);而该转让文据仅可 以采用手签方式或者加盖公司有效印 章(如出让方或受让方为公司)。如 出让方或受让方为依照香港法律不时 生效的有关条例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或其 代理人,转让文据可采用手签或机印 形式签署。所有转让文据应备置于公 司法定地址或董事会不时指定的地 址。 |
| 第二十九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
第二十九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
证券代码:300624
证券简称:万兴科技
公告编号:2025-066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让。其中,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
让。其中,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 依法分割财产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上述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 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 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 述限制性规定。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 依法分割财产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上述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 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 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 述限制性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 |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 |
证券代码:300624
证券简称:万兴科技
公告编号:2025-066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
|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 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份类 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 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 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 充分证据。H 股股东名册正本的存放 地为香港,供股东查阅,但公司可根 据适用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的规定暂停办理股东登记 手续。任何登记在H 股股东名册上的 股东或任何要求将其姓名(名称)登 |
证券代码:300624
证券简称:万兴科技
公告编号:2025-066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记在H 股股东名册上的人,如果其股 票遗失,可以向公司申请就该股份补 发新股票。H 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 补发的,可以依照H 股股东名册正本 存放地的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证券 交易场所规则或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份类别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权利: (一)依照其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 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 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 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 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 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做出的公司合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权利: (一)依照其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 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 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 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 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 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做出的公司合 |
证券代码:300624
证券简称:万兴科技
公告编号:2025-066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 第三十五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 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 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 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可 合理根据股东需求判断,可能损害公 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 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
第三十五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 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股东应当向 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 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可合 理根据股东需求判断,可能损害公司 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 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 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 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 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 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 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 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 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 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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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66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 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 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 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深交所~~ ~~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 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 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 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 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 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 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 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 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 息披露义务。 |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 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 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 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 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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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66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 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 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
| 第四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行使 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
第四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 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
|
|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 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 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 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 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 资金; |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 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 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 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 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 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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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 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 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 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 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 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 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 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 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 ~~和~~本章程的其他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 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 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 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 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 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 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 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 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 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 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 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 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 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 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 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 第四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 |
第四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 |
证券代码:300624
证券简称:万兴科技
公告编号:2025-066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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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 经营稳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 ~~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 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 承诺。 |
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 经营稳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 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 出的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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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 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在《公司法》和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内 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 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 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
第四十四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 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在《公司法》和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内 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 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 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确定其 薪酬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的担 保事项; |
证券代码:3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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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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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 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与关联人发生的交 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 万 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四)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 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 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 末净资产20%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 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五)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六)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 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 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 个人代为行使。 |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 金用途事项; (十二)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 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 审议与关联人发生的 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四) 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 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 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 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该项授权在 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五) 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六)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 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 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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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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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公司下列对外担 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外担保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向他人提 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30%;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其 他须由股东会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 股东会审议本条前述第(五)项 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 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
第四十五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外担保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向他人提 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30%;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的其他须 由股东会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 股东会审议本条前述第(五)项 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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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 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同意。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 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 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 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 交股东会审议。 |
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 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同意。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 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 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 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 交股东会审议。 |
| 第四十六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 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
第四十六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 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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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 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的“交易”包括下列事 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 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 仍包含在内;不含虽进行前款规定的 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 动);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 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 司除外);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 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 |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 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的“交易”包括下列事 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 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 仍包含在内;不含虽进行前款规定的 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 动);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 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 司除外);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 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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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受赠 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 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法律法规、 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认定的其他交 易。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 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 (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 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 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 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 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免于 适用前款规定。 |
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受赠 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 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法律法规、 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认定的其他交 易。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 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 (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 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 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 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 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免于 适用前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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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 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 规定人数或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 股本总额的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 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 规定人数或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 股本总额的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四十九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 的地点为:本公司主要经营地会议室, 或为会议通知中明确记载的会议地 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等 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
第四十九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 的地点为:本公司主要经营地会议室, 或为会议通知中明确记载的会议地 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在符合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前提下采用电 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 投票等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股东通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股东会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 开的,将在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详 细参与方式。 |
| 第五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 | 第五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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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 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 出具的法律意见。 |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 出具的法律意见。 |
| 第五十一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 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 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一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 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 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
| 第五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
第五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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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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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 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 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 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 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五十三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 |
第五十三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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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 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 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 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 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五十七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 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 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五十七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 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 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 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第五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 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
第五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 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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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 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 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 围的除外。 如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的规定股东会会议须因刊发股东 会会议补充通知而延期的,股东会会 议的召开应当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延期。除前款规定 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 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第五十九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 东会召开~~2~~ ~~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 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第五十九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 东会召开21日前以书面(包括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 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包括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 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 第六十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 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 |
第六十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 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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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 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 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 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 东会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 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 间为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深交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股东~~ ~~会召开日的交易所交易时间。~~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均应为交 易日,且两者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2 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 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 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 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 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 东会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 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 间为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均应为交 易日,且两者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2 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 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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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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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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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 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 ~~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 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 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要求 的任职资格;及 (六)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 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 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
| 第六十二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 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 应当在公告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 期。 |
第六十二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 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 应当在公告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 期。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就 延期召开或取消股东会的程序有特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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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的,在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及 监管要求的前提下,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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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四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 本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 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 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四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 程在股东会上发言并在股东会上行使 表决权(除非个别股东受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须就个别事宜 放弃投票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 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 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发言和表决。 代理人无需是公司的股东。 |
| 第六十五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 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 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 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 |
第六十五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 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 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 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 如股东为香港地区不时制定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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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万兴科技
公告编号:2025-066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关条例或法规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 (或其代理人),该股东可以授权其 认为合适的一个或以上人士或公司代 表在任何大会(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 及债权人会议)上担任其代表;但是, 如果一名以上的人士获得授权,则授 权书应载明每名该等人士经此授权所 涉及的股份数目和种类,授权书由认 可结算所授权人员签署。经此授权的 人士可以代表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 人)出席会议(不用出示持股凭证, 经公证的授权和/或进一步的证据证实 其获正式授权),在会议上发言及行 使权利,如同该人士是公司的个人股 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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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六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 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 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 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 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 |
第六十六条任何有权出席股东 会议并有权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 人或者数人(该人可以不是股东)作 为其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发言和 表决。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 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 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 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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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位印章。 |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 位印章。境外法人股东无公章的,可 由合法授权人士签署。 |
| 第六十七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 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 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 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 |
第六十七条代理投票委托书至 少应当在该委托书委托表决的有关会 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或者在指定表 决时间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 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 地方。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 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
|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 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 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 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 人应~~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 ~~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 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 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 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 人应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及证券交易所之规定报告或公告。 |
|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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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 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分立、分拆、合并、 解散和清算;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 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其 他证券品种;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 本;(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 其股票在~~深交所~~ 上市交易、并决定不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 (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分立、分拆、合并、 解散和清算(包括自愿清盘);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 券、优先股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 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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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 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十一)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深交所有关~~ ~~规定~~ ~~、~~本章程或《股东会议事规则》 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 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 除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 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 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 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十一) 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 法律法规、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本章程或《股 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 除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 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 第八十二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 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第八十二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决权。在投票表决时,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或股 东为香港不时制定的有关条例所定义 的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有两票 或者两票以上的表决权,不必把所有 表决权全部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弃 权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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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 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 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 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 ~~的~~规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 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 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 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 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若任何股 东需就某决议事项放弃表决权、或限 制任何股东只能够投票支持(或反对) 某决议事项,则该等股东或其代表在 违反有关规定或限制的情况投下的票 数不得计算在内。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 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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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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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三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 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 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 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 果应计为“弃权”。 |
第九十三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 或依照香港法律不时生效的有关条例 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作为 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 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 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 果应计为“弃权”。 |
| 第九十八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 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 具体方案。 |
第九十八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 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 具体方案。若因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无法在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的,则具体方案 实施日期可按照该等规定及实际情况 相应调整。 |
|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 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 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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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 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 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 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 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 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 采取不得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市场禁入处罚,期 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 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 部门规 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 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 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 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 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 行人; (六)被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机构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 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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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 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 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 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 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 第一百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 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 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董事会成员中设有1名公司职工 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无需提交 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 者更换,并可在任何董事任期届满前 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但解除职务并 不影响该董事依据任何合同提出损害 赔偿。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六年。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 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对董事连任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 为保证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 司经营的稳定性,收购方及其一致行 动人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至少 五年以上与公司目前(经营、主营) 业务相同的业务管理经验,以及与其 履行董事职责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和知 识水平。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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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董事会成员中设有1名公司职工 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无需提交 股东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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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 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 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 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 受其他非法收入; (二)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 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 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 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 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 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 受其他非法收入; (二)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 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 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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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 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 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 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 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 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 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 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 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 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 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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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 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 意。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 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 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 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 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 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 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 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 意。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 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 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 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 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 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 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连续两次未 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 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 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 予以撤换。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连续两次未 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 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 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 予以撤换。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的情况下,董事以网络、 视频、电话或其他具有同等效果的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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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亦视为亲自出 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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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 届满前提出辞任。董事辞职应当向公 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 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 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 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 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 会计专业人士,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 届满前提出辞任。董事辞职应当向公 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 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 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 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 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 会计专业人士,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 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 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由~~3-7~~ 名董 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的比例不低 于1/3。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由6名董事 组成,其中:独立董事的比例不低于 1/3 且不得低于3 名,且至少包括一名 具备符合《香港上市规则》要求的财 |
证券代码:3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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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66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务或会计专长。一名独立董事应长居 于香港。所有独立董事必须具备《香 港上市规则》要求的独立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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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 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发行股份、发行公司债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 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发行股份、发行公司债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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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 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 议; (十六)根据本章程授权,董事 会可以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 行股份50%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 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董事 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董事 会依照本项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 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 的,对本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 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行 |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一)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 案; (十二)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项; (十三)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 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 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 作出决议; (十六) 根据本章程授权,董 事会可以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 发行股份50%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 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董 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 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董 事会依照本项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 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 化的,对本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 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
证券代码:300624
证券简称:万兴科技
公告编号:2025-066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 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 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 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十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行 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 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 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 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发生的交 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但无需提交股东会审 议批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发生的交 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但无需提交股东会 审议批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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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 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六)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 金额超过30万元,以及与关联法人发 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 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其他事项。 |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 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六)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 金额超过30万元,以及与关联法人发 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 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 其他事项。 |
| 第一百一十四条审计委员会负 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 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
第一百一十四条审计委员会负 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 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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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 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 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 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 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 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 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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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每 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 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 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 行。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 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审 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审计委员会工作 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第一百一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每 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 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 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 行。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 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审 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 董事会负责制定。审计委员会每年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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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少与公司核数师会面两次。 | ||
| 第一百一十六条提名委员会成 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 过半数。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 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提 名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 |
第一百一十六条提名委员会成 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 过半数,并需要拥有至少一名与其他 成员性别不一致之成员。提名委员会 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 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由提名委员会委员选举产 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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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七条提名委员会负 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 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 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第一百一十七条提名委员会负 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委任、重新委任或 者任免董事以及董事(尤其是董事长 及总经理)的继任计划;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 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 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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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
第一百一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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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 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 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 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 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 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 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 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 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 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 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 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 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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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会每年至 少召开~~两~~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 会议召开~~1~~ ~~0~~ 日前以书面或通讯方式通 知全体董事。 |
第一百三十一条除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外,董事 会应定期开会,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四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定期会 议召开14日前以书面或通讯方式通知 全体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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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 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 |
第一百三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 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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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通过。但是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对外 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必须经出席 董事会的2/3 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方可做出决议。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票制。 |
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通过。当同意票数与不同意票数相 等时,公司董事长有最终决定权。但 是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提供 财务资助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通过方可做出决议。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票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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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九条董事会应当对 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 董事会秘书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10 年。 |
第一百三十九条董事会应当对 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其中应该包括董事提出的任何疑虑或 表达的反对意见,出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 董事会秘书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10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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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一条独立董事应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 ~~交所~~ ~~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第一百四十一条独立董事应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机构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 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 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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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二条独立董事必须 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 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 |
第一百四十二条独立董事必须 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 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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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 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 司前5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 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 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 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 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 司前5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 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 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 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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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监会、证券交易所~~ ~~和~~本章程规定的不 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 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 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 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本章程规定 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 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 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 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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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三条担任公司独立 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 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 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 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 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深交所~~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 件。 |
第一百四十三条担任公司独立 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其他有 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 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 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 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 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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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四条独立董事作为 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 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 |
第一百四十四条独立董事作为 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 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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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 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 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 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 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 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 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 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 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 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 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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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五条独立董事行使 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 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 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 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 |
第一百四十五条独立董事行使 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 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 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 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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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 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 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 理由。 |
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 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 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 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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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六条下列事项应当 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 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 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四十六条下列事项应当 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 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 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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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设董事会 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 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 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 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任,对董事 会负责。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 定。 董事会秘书可以由公司董事(独 立董事除外)、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设董事会 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 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 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 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任,对董事 会负责。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可以由公司董事(独 立董事除外)、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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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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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 人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 |
| 第一百五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 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会 应当采取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
第一百五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 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会应当 采取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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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在每一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 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 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及~~ 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 编制。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在每一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进行编 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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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分配当年 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 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 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 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分配当年 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 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 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 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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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 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 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利润。公司不在弥补公司亏损 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 润。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 |
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 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 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利润。公司不在弥补公司亏损 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 润。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 公司须在香港为H 股股东委任一 名或以上的收款代理人。收款代理人 应当代有关H 股股东收取及保管公司 就H 股分配的股利及其他应付的款 项,以待支付予该等H 股股东。公司 委任的收款代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要 求。 |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聘用、解聘 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聘用、解聘 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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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 务所。 |
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 任会计师事务所。 |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的通知以 下列方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的通知以 下列方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就公司按照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 要求向H股股东提供和/或派发公司通 讯的方式而言,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 地的相关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公司也 可以以电子方式或在公司网站或者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信 息的方式,将公司通讯发送或提供给 公司H 股股东,以代替向H 股股东以 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邮件的方式 送出公司通讯。 公司的H 股股东可以以书面方式 选择以电子方式或以邮寄方式获得公 司须向股东寄发的公司通讯,并可以 选择只收取中文版本或英文版本,或 者同时收取中、英文版本。也可以在 合理时间内提前给予公司书面通知, 按适当的程序修改其收取前述信息的 方式及语言版本。 即使前文明确规定要求以书面形 式向股东提供和/或派发公司通讯,就 |
证券代码:300624
证券简称:万兴科技
公告编号:2025-066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公司按照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要求向 股东提供和/或派发公司通讯的方式而 言,如果本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 不时修订的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的有 关规定,获得了股东的事先书面同意 或默示同意,则公司可以以电子方式 或以在本公司网站发布信息的方式, 将公司通讯发送给或提供给公司股 东。公司通讯包括但不限于:通函, 年报,中报,季报,股东会通知,以 及《香港上市规则》中所列其他公司 通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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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召开董事 会的会议通知,以直接送达、传真、 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但对于 因特殊或紧急情况而召开的董事会临 时会议,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召开董事 会的会议通知,以直接送达、传真、 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但对于 因特殊或紧急情况而召开的董事会临 时会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认可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第一百八十六条因意外遗漏未 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 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 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 ~~因~~此无效。 |
第一百八十六条因意外遗漏未 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 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 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指定中国 证监会公布具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条 件的媒体、深交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 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指定中国 证监会公布具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条 件的媒体、深交所网站、香港联交所 披露易网站(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指定媒体”)以及 公司官网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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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66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披露信息的媒体。 | ||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合并,应当 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 ~~国证监会~~ ~~指~~定或者公司注册地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指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 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 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合并,应当 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指定媒体 或者公司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 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 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 新设的公司承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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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分立,其财产 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或者公司注册 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的报纸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分立,其财产 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 指定媒体或者公司注册地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指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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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减少注册 资本,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减少注册 资本,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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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66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或者公 司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的报 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 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 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 除外。 |
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机构指定媒体或者公司注册地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 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 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 除外。 |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依照本章 程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弥补亏损 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 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 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 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 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 指定或者公司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指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 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依照本章 程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弥补亏损 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 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 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 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 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指定媒体或者公 司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的报 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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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66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 得分配利润。 |
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 得分配利润。 |
| 第二百〇一条清算组应当自成 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或者公司注册 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的报纸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30 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 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 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 债权人进行清偿。 |
第二百〇一条清算组应当自成 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机构指定 媒体或者公司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指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 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 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 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 债权人进行清偿。 |
| 第二百〇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 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 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 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二百〇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 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
| 第二百一十一条释义: | 第二百一十一条释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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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66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 公司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 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 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 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 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 间的关系,~~以及~~ 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 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 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 关联关系。 |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 公司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 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 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定义的控股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 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 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 间的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以及《香港上市规则》下涉 及的关连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 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 关联关系。 (四)本章程中“会计师事务所” 的含义与《香港上市规则》中“核数 师”的含义一致,“独立董事”的含 义与《香港上市规则》中“独立非执 行董事”的含义一致。 |
| 第二百一十七条本章程自股东 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
第二百一十七条本章程自股东 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H 股股票 并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 并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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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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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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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上述修订后的《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万兴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会议事规则(草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 港联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生效,生效后,现行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相应议事规则即 同时废止;在此之前,除另有修订外,现行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相应议事规则将继 续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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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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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 案)》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有关公告文件。 特此公告。
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