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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nders Information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1
Aug 4,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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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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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一一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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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 第一章 总则 ....................................................... 4 |
|---|
|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5 |
| 第三章 股份 ....................................................... 6 |
| 第一节 股份发行................................................ 6 |
|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7 |
| 第三节 股份转让................................................ 8 |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10 |
| 第一节 股东................................................... 10 |
|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3 |
|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5 |
|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7 |
|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9 |
|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22 |
| 第五章 董事会 .................................................... 27 |
| 第一节 董事................................................... 27 |
| 第二节 董事会................................................. 30 |
| 第三节 独立董事............................................... 35 |
|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38 |
| 第五节 专门委员会............................................. 39 |
|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9 |
| 第七章 监事会 .................................................... 41 |
| 第一节 监事................................................... 41 |
| 第二节 监事会................................................. 42 |
|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44 |
|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44 |
| 第二节 内部审计............................................... 45 |
|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6 |
|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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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通知.................................................... 46 |
|---|
| 第二节 公告.................................................... 47 |
|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8 |
|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8 |
|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49 |
|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51 |
| 第十二章 附则 .................................................... 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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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
第1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订本章程。
-
第2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上海万达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公司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注册 号:310000000039855。
-
第3条 公司于2010 年12 月2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000 万股,于2011 年1 月25 日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
第4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Wonders Information Co., Ltd.
-
第5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桂平路481 号20 号楼5 层。
-
邮政编码:200233
-
第6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000 万元。
-
第7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
第8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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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10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11条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所称经理系指公司总裁,本章程所称副经理系指公司副总裁, 本章程所称财务负责人系指公司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第12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推动中国智慧城市建设和服务水平建设,让信息 化为人们创造更美好的生活,秉承以行业应用为重点的创新型软件开 发和服务理念,定位于以“公共事务”为核心的城市信息化领域的软 件和服务提供商,积极开拓国内外两个市场,成为国际软件与服务产 业的优秀企业。
-
第13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
(一) 计算机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咨询、开发、转让、培训、承包、中 介、入股及新产品研制、试销;
-
(二) 计算机及配件;
-
(三) 普通机械及电器机械与器材;
-
(四) 经济信息咨询服务;
-
(五) 机械电器设备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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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销售;
-
(七)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
-
(八) 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设计、施工);
-
(九) 自营进出口;
-
(十) 法律、政府许可的其他服务。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第14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
第15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16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第17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 存管。
-
第18条 公司成立时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55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
1 元,其中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
| 序号 | 发起人股东姓名 | 认购股数(万股) | 持股比例 |
|---|---|---|---|
| 1 | 职工持股会 | 1,335 | 24.27% |
| 2 | 上海科技投资公司 | 850 | 15.45% |
| 3 | 上海申能科技有限公司 | 750 | 13.64% |
| 4 | 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公司 | 750 | 13.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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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上海有线电视台 | 535 | 9.73% |
|---|---|---|---|
| 6 | 上海精文投资有限公司 | 535 | 9.73% |
| 7 | 上海长安信息技术咨询开发中心 | 535 | 9.73% |
| 8 | 上海计算机软件研究所 | 210 | 3.81% |
| 合 计 | 5,500 | 100.00% |
2001 年10 月26 日,公司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实施现金配股,配股 10,000,00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 元)而将其注册资本增加至人民币 65,000,000 元。
2006 年1 月23 日,公司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实施增资扩股,增加股本 14,000,00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 元)而将其注册资本增加至人民币 79,000,000 元。
2007 年7 月23 日,公司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实施增资扩股,增加股本 11,000,00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 元)而将其注册资本增加至人民币 90,000,000 元。
-
第19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2,000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2,000 万股。
-
第20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第21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
(一)公开发行股份;
-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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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22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 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
第23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第24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
(一)要约方式: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第25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23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23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 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26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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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 易。公司不得修改本章程中的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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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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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
第29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 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 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 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
第30条 自公司向证券交易所申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信息之 日起,离职人员所持股份将予以锁定。
自离职人员的离职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离职人员增持本公 司股份也将予以锁定。
- 第31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在申报离职后的十八个 月或十二个月期满,且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上述人员可委托公 司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 请解除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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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2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 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时间限制。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
第33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
第34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种义务。
-
第35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 记日当天24 点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36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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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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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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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 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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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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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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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39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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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 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 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40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 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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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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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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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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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 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42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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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 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 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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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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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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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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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事的报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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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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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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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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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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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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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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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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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修改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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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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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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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经累计计算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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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审议公司达到下述标准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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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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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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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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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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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 万元。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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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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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第45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 于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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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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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
-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
(七)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
第46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 个月内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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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上海证监局和 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第4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 即 5 人时;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48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由会议通知记载。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召开。
-
第49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 规定;
-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50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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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51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52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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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53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监事会 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 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54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55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56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57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 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56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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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8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 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59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的股东;
-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 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第60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 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第61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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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 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62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 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63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64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65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 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 托书。
-
第66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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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代理人的姓名;
-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 权票的指示;
-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 印章。
-
第67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 己的意思表决。
-
第68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 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 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69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 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项。
-
第70条 召集人和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 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第71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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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73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 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 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74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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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说明。
-
第76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
第77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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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第78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及代理出席 的委托书、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10 年。
-
第79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 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 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80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特别决议和绝对多数决议。
-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通过。
-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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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作出绝对多数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3/4 以上通过,且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数不得少于公司总表决权数的1/3。
-
第81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五)公司年度报告;
-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或绝 对多数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82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
(三)本章程的修改;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五)股权激励计划;
-
(六)发行公司债券;
-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第83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绝对多数决议通过:
-
(一)修改本章程中董事会、监事会选举制度;
-
(二)在董事、监事任期内解聘、罢免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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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4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 权。
-
第85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 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第86条 公司可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召 开股东大会并进行表决。有关通讯表决方式的具体规定由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规定。
-
第87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 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88条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产生程序为:
-
1、由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
-
2、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提名的董事候选人资格进行审 查,形成审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
3、股东大会按照董事会确定的董事候选人名单选举董事。
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产生程序为:
-
1、 由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提名公司监事候选人;
-
2、 公司监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监事人数,以一定比例确定 监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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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股东大会按照监事会确定的监事候选人名单选举监事; 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形 式选举产生。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在选举或者更换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对独立 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分开选举,分开投票。股东大会就选举监事进 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 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
-
第89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 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90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91条 若同时采用现场会议和其他表决方式进行表决的,同一表决权只 能选择现场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 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第92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第93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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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 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 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94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 提案是否通过。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 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 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95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96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 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 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 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
第97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 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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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8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第99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 间在该等提案获得通过之日起。
-
第100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 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
第101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 起未逾3 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 未逾3 年;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 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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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02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董事会每年更换和改选的董事人数不超过章程规定的董事人 数的三分之一。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 务。否则,公司需向该董事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具体数额由公 司任命该董事之时签订的聘任合同约定。该聘任合同不因公司章 程的修改而无效、终止或变更,除非公司与董事自愿协商一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 任期届满因每年改选董事人数比例限制或其他原因导致未及时改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103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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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104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 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 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 事行使职权;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105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第106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董事任期届 满时,在改选或新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107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 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 上述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义务的期限为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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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08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 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 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 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
第109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110条 董事在履行公司职务的过程当中,因维护公司利益需以个人名义 起诉第三方的或非因个人过失而受到第三方起诉的,因此产生的 全部诉讼成本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111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
第112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
第113条 董事会由7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 人,副董事长1 人。 公司董事长应由任期满两届的董事担任。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114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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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115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对公司的重大经营及投资项目等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10%至50% 间;
-
(二)交易产生的利润达到下列标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至50%间;
-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达到下列标准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至50%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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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达到下列标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入的10%至50%间;
-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达 到下列标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至 50%间;
公司如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 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会有权通过董事会决议的形式将其在上述权限范围内的决策 事项授权经理执行。超出上述权限范围的事项由董事会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
第116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 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
第117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以确 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 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118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
(三)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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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9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120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 日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12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 议:
-
1.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
2.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
3.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
4.监事会提议时;
-
5.经理提议时;
-
6.代表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
第122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提前三天以传真、电子邮件、邮 寄或专人送出等方式通知。
-
第123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
(二)会议期限;
-
(三)事由及议题;
-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
第124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 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提出修改公司章程、聘任或 解任董事的提案,必须经全体董事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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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25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 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 不足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126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无记名投票。
-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 式或其他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有关通讯方式 或其他方式召开会议、表决及作出决议的具体事项由董事会议事 规则规定。
-
第127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 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 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第128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
第129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 名;
-
(三)会议议程;
-
(四)董事发言要点;
-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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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第三节 独立董事
-
第130条 公司在董事会成员中设立三名独立董事,其中一名由会计专业人 士(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担任。
-
独立董事最多在5 家上市公司(含本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 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131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
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 格;
-
具有《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 的独立性;
-
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及规则;
-
4.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其他履行其他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的工作经验;
-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132条 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
1.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 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 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 妹等);
-
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 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
4.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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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或在相关机构中任职的人员;
-
6.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7.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
第133条 公司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
第134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 年。独立董事连续3 次未亲自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 《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 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 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 做出公开声明。
-
第135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并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中 独立董事作占比例低于《公司章程》的规定时,该独立董事的辞 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
第136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或公司与关联 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 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 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
2.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 事会讨论;
-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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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提议召开董事会;
-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 况予以披露。
第137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前条之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
1.提名、任免董事;
-
2.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
关联交易(含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提供资 金);
-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
6.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
《上市规则》第9.11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
8.股权激励计划;
-
9.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形式之意见:
1.同意;
-
2.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
3.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
4.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意见予以 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 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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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38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 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并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需的工作 条件,并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
第139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 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 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 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
第140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
第141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 会负责。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 委任。
-
第142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
(一)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
(二)负责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 管;
-
(三)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出具的 报告和文件,向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提供有 关文件和记录;
-
(四)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
(五)履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以及《创业板上市规则》所要 求具有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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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43条 公司董事或者总经理以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 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的 律师、国家公务员及其他中介机构的人员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 书。
-
第144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解聘董 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否则,公司需 向董事会秘书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具体数额由公司任命该董事 会秘书之时签订的聘任合同约定。该聘任合同不因公司章程的修 改而无效、终止或变更,除非公司与董事会秘书自愿协商一致。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 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 出。
第五节 专门委员会
-
第145条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股东大会 的决议设立专门委员会,包括但不限于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事组成,并对董事会负责。
-
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由董事会制订。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146条 公司设经理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公司根据经营需要设副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经理聘任时应具备如下条件:
-
1、公司现任董事;
-
2、在公司任高级管理人员五年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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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47条 本章程第101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
本章程第103 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104 条(四)~(六)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148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149条 经理每届任期三年,经理可以连聘连任。
-
第150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 董事会报告工作;
-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负责管理人员;
-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 和解聘;
-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151条 经理应制订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第152条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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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153条 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154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应与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规定公司与高级管理人员 之间的权利义务,并约定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时对高级管理人 员的赔偿事宜。
-
第155条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公司职务的过程当中,因维护公 司利益需以个人名义起诉第三方的或非因个人过失而受到第三方 起诉的,因此产生的全部诉讼成本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
第156条 本章程第101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第157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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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58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在任 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否则,公司需向该监 事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具体数额由公司任命该监事之时签订的 聘任合同约定。该聘任合同不因公司章程的修改而无效、终止或 变更,除非公司与监事自愿协商一致。
-
第159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
第160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161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
-
第162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163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164条 监事在履行公司职务的过程当中,因维护公司利益需以个人名义 起诉第三方的或非因个人过失而受到第三方起诉的,因此产生的 全部诉讼成本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节 监事会
- 第165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 人,可以 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 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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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 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166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出罢免的建议;
-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纠正;
-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 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
(五)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
(六)列席董事会会议;
-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诉讼;
-
(八)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167条 监事会每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 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出席会议 时,应指定监事会一名成员代其主持会议。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 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决议采取举手表决方式。 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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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68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169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
-
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 年。
-
第170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
(二)事由及议题;
-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第171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 会计制度。
-
第172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 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 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向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送报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 个月和前9 个月 结束之日起的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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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 行编制。
-
第173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 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174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 再提取。
-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 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 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 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175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25%。
-
第176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 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177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按股东在分配前的原有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节 内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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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78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 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179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第180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 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 年, 可以续聘。
-
第181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 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182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 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
第183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
第184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事先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 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 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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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85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
(一)以专人送出;
-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第186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 收到通知。
-
第187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
第188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或邮件(含电子邮件)方 式进行。
-
第189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或邮件(含电子邮件)方 式进行。
-
第190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或快递机构之日起第三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 件送出的,自发出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 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第191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 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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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92条 公司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司公告和其 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第193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 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
第194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 日内在股东大会决议确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可以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195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 设的公司承继。
-
第196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 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股东大会决议确定 的报纸上公告。
-
第197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 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198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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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 日内在股东大会决议确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199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 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 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 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200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现;
-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 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201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200 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2/3 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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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02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200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 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 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203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
(五)清理债权、债务;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204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股东 大会决议确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权。
-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 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第205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 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 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 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 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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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06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 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 民法院。
-
第207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 止。
-
第208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司财产。
-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209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第21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 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211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 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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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2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 修改本章程。
- 第213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214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 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215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 规定相抵触。
-
第216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 义时,以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 程为准。
第217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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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第218条 |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
| 第219条 |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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