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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stron 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2025

Aug 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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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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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緯創 公司提供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 114/08/08
本次發行屬 無償配股
預定發行總數(股) 36,000,000
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本公司為獎勵優秀員工,留住關鍵重要人才,擬依據公司法第二六七條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規定,
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1.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若以本公司114年8月7日普通股股票收盤價每股新台幣(以下同)123.5元計算,並考量
員工既得條件、股價波動率、無風險利率等因素,代入選擇權評價模型計算,預估發行
後每年分攤之費用化金額對114年度、115年度、116年度及117年度之估算分別為
780,633仟元、1,659,681仟元、719,724仟元及234,081仟元。

2.對公司每股盈餘可能影響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若以本公司114年8月7日普通股股票收盤價每股123.5元為基礎,及以目前已發行股份
3,144,412,250股計算,對每股盈餘影響情形於114年度、115年度、116年度及117年度
各約為0.25元、0.53元、0.23元及0.07元。

綜觀前述整體評估,對本公司未來年度每股盈餘之稀釋情形尚屬有限,對現有股東
權益亦應無重大影響。
發行辦法之內容 第一條 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專業人才、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
力,以期共同創造更高之公司及股東利益,依據公司法第267條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第二條 發行期間
自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年內,得視實際需要,
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第三條 員工之資格條件
(一)凡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授與日前到職滿三個月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
本公司董事長同意之本公司及依公司法第369條之2、第369條之3、第369條之9
第二項及第369條之11標準認定之從屬公司之全職員工。
(二)實際被授與員工及可獲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依
年資、職級、工作績效考核、整體貢獻及其它因素等擬定之分配標準,
並考量公司營運需求及業務發展策略所需等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
董事會核准前,如被授與員工為經理人或具董事身分時,
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如被授與員工為非具經理人或董事身分時,
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同意。
(三)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6條之1第1項規定發行之
員工認股權憑證給予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加計該員工累計取得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
且加計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6條第1項
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
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本條項所揭單一員工得獲配之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股數,如主管機關更新相關規定,悉依更新後之法令
及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 發行總額
發行總額為新台幣360,000,000元,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共計36,000,000股。

第五條 發行條件
(一)發行價格:本次為無償發行,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零元。
(二)發行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新股。
(三)既得條件
1.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屆滿一年,若仍在職,每年將依
該年度之公司整體績效指標決定授與之總數後,再按個人績效指標
達成狀況評核之年度考績結果核定:
(1)公司整體績效指標:
公司既得期間屆滿之最近一年度或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
合併財務報表為基礎,設定以下目標條件。惟因國際或產業情勢
致公司產生重大影響時,得經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提案
修正績效指標或發放比例,並經董事會決議後發放,績效條件如下:
營運指標 目標條件 權重
合併毛利 本公司合併毛利總額高於前一年合併毛利總額 40%
或高於前三年合併毛利總額之平均值
合併營業利益 本公司合併營業利益總額高於前一年合併營業利益 40%
總額或高於前三年合併營業利益總額之平均值
ESG成果指標 如下列兩項條件皆達成,則既得股數比例為100%; 20%
如僅達成一項,則既得股數比例為50%;如皆未達成,
則既得股數比例為0%。
(a)溫室氣體排放量(註):
2025年:減少33.8%(含)以上
2026年:減少45.0%(含)以上
2027年:減少56.3%(含)以上
(b)用水密集度(總取水量/營收):
2025年:減少13%(含)以上(以2022年為基準)
2026年:減少13%(含)以上(以2022年為基準)
2027年:減少13%(含)以上(以2022年為基準)
(註)溫室氣體排放量以2022年為基準年,其計算範疇為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
(GHG Protocol)定義之直接排放(範疇一)及能源間接排放(範疇二),
並以產能滿載情境計算減量實績。
(2)個人績效指標:
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於各既得日當日仍在職,並達成公司所設定
「公司整體績效指標」與「個人績效評核指標」者,於發行日後三個年度內,
各年度既得日可既得之最高股份總數分為發行後屆滿一年33%、
屆滿二年33%,以及屆滿三年34%。
個人績效評核指標為各既得日之最近一年度績效評核等第至少需為甲等(含)
或等同本公司績效評核等第為甲等(含)以上之水準、工作成果達成公司
所設定之個人績效標準,並由公司與個別員工約定之。
個人主要職務及職責有調整時,公司得依獲配之股份調整。
(3)既得期間內,未曾有違反法令、本公司或本公司從屬公司簽訂之合約
及本公司或本公司從屬公司之工作規則、商業道德行為守則等相關規範。
2.倘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不能依以上方法均分為三期時,則以「前少後多」
為計算原則(例: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7,000股,則符合既得條件者
第一批可受領2,000股,第二批2,000股,第三批3,000股)。
3.上述既得之股份以四捨五入計算並以仟股為單位。
(四)員工未達成既得條件之處理:
1.被授與員工於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三年內自願離職、解雇、資遣、退休、
自行申請轉調關係企業者,其之前獲配尚未既得之股份,公司應向員工無償收回。
惟如該被授與員工係因公司指派轉調關係企業者,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屆滿一年,若仍在職,每年將依該年度之本公司整體績效指標決定授與之總數後,
再按被授與員工於轉調後關係企業之個人績效指標達成狀況依本條
第(三)項第(2)點之核定原則核給既得股份。
2.於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三年內經由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者,未達成既得條件
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其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既得期間
應依其辦理留職停薪期間遞延之,並依本條第(三)項之規定核給。
3.於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期滿第一年至第三年內之任一當年度考績未達既得條件
之規定者,其之前獲配尚未既得之股份,公司應向員工無償收回。
4.違反法令、任何與本公司或本公司從屬公司簽訂之合約及本公司或
本公司從屬公司之工作規則或商業道德行為守則等相關規範,
本公司得依情節之輕重向員工無償收回之前獲配尚未既得之股份。
(五)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或死亡或一般死亡者,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依下列方式處理: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於員工離職生效日起即視為達成所有既得條件。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或一般死亡者,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於員工死亡當日視為達成所有既得條件,由繼承人於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
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得以申請領受其應繼承之股份或經處分之權益。
(六)對於公司無償收回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將予註銷。
(七)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成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如下:
1.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成既得條件前,除繼承外,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員工符合
既得條件後將依信託保管契約之約定,將該股份自信託帳戶撥付員工個人之集保帳戶。
2.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及選舉權等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3.除前項因信託約定規定外,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於未達成既得條件前,其他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股息、紅利、資本公積受配權、
現金增資之認股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八)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1.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須立即直接交付信託保管,並由本公司或本公司指派之人
代表員工與股票信託保管機構簽訂信託契約。
2.自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
公司法第165條第3項所定股東會停止過戶期間、或其他依事實發生之
法定停止過戶期間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此期間達成既得條件之員工,
其既得股票解除限制時間及程序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第六條 簽約及保密
(一)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的發行總單位數、認股價格、分配原則及被授與人
名單等事項確定後,由承辦單位通知員工簽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受領同意書」。
(二)被授與員工依通知完成簽署後,即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未依規定完成簽署者,視同放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三)被授與員工簽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受領同意書」後,
應遵守保密規定,不得將本案相關內容及個人權益告知他人。
(四)任何經本辦法取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及衍生權益之持有人,
均應遵守本辦法及「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受領同意書」之規定,
違者視為未達既得條件,公司得予無償收回並辦理註銷。

第七條 稅賦
依本辦法所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其相關之稅賦按當時中華民國之稅法規定辦理。

第八條 實施細則
本辦法有關獲配員工名單、簽署等事宜之相關手續及詳細作業時間,
由本公司承辦單位另行通知獲配員工辦理。

第九條 實施及修訂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
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發行前修正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因主管機關審核
之要求而須作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報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備註 因配合主管機關修正部分文字內容,擬於最近期董事會追認。

累計實際發行總數(股): 36,000,000

若欲查詢實際發行之詳細資料,請選擇發行日期:114/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