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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sesoft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21

Apr 2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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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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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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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17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Futian District,Shenzhen, P. R. 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 :(0755) 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email protected] 网站(Website):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1]第 063 号

致: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0 年度股东 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 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 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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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 1、《公司章程》;

  • 2、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3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 《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下 称“《股东大会通知》”);

  • 3、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 4、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 5、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决议。

在《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仅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集人资格、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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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21 年 3 月 22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审 议通过了《公司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2、2021 年 3 月 23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公告了《股东大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召集,其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网络投票表决与现场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 议于 2021 年 4 月 22 日下午 2:00 在公司 12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董事长游志胜先 生主持了本次会议。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4 月 22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4 月 22 日 9:15 至 15:00。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信达律师根据 2021 年 4 月 19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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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司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代理人身 份证明文件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 人身份证明文件等,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资格进行了验证。

据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 合计 22 人,代表股份 73,781,632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32.7008%。其中:出席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 19 人,代表股份数 73,774,532 股,占公司总 股份数的 32.6977%;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参 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 3 人,代表股份数 7,100 股,占公司总股份 数的 0.0031%。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 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 有效的资格,有权参与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 人员及信达律师等。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审 议事项相同,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上述审议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按 照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的表决 结果,且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权总数,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 1、审议通过《董事会 2020 年度工作报告》

  • 4 -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73,778,632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9959%;反对 3,0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041%;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

  • 2、审议通过《监事会 2020 年度工作报告》

  • 表决结果:同意 73,778,632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9959%;反对 3,000

  •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041%;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

    • 3、审议通过《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73,778,632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9959%;反对 3,000

  •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041%;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

    • 4、审议通过《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表决结果:同意 73,778,632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9959%;反对 3,000

  •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041%;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

    • 5、审议通过《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 表决结果:同意 73,778,632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9959%;反对 3,000

  •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041%;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624,6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62%;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3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

  • 6、审议通过《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

  • 表决结果:同意 73,778,632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9959%;反对 3,000

  •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041%;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624,6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62%;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3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

  • 5 -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7、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3,778,632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9959%;反对 3,0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041%;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624,6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62%;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3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合法、有效。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及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事项获得有效通过。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在核查后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集人资 格、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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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1]第 063 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张 炯 彭文文 麦 琪

2021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