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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scom System Co., 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21

Aug 25,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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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于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中国·南京·鼓楼区石头城6 号05 幢 邮编210013 中国·南京·东南大学逸夫建筑馆9 楼 邮编210096

电话:025-83680347 传真:025-83680020

网址:http://www.co-far.com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苏致非字(2021)第392号

致: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之委托,指派杭仁春律师、杨群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江 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有关规定出具法律意 见。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是 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 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 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大会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 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应当对办理出 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明的真实性负责。

  • 3.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

  • 亦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出具。

    • 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法 律问题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与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作出召本次大会的决议,并于2021 年8 月9 日在《证券时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网(http://www.cninfo.com.cn)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 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和登记办法,说明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 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 规定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大会于2021 年8 月25 日下午15:00 在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将军大 道100 号公司会议室现场召开。会议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 年8 月2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8 月25 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8 月2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 1.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57,891,077

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80,477,071 股(不含公司回购专用证券 账户上已回购股份的数量,下同)的 41.4982%,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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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54,828,24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693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062,8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8050%。

  1. 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和列席了会议。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出席会议和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审议批准了《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放弃紫金信托增资的优先认 购权及转让紫金信托股权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 157,891,07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

2、审议批准了《江苏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北京易普及桦南易普向银行 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 157,862,57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9%; 反对 28,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会议记录及决议均 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其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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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致书!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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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毕利炜

经办律师: 杭仁春、杨群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