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WINTAO COMMUNICATION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Oct 29, 2025
56087_rns_2025-10-29_b9fcbcfa-b574-4972-bc52-f01269f38814.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证券代码:301139
公告编号:2025-045
证券简称:元道通信
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 年10 月28 日召开了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 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相应 调整组织架构,不再设置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同时《公司章程》中涉及监事会的相关条款亦作出 相应修订。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及内控管理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的 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公司章程》。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1、统一将原《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监事会” “监事”根据具体情况修改为“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等或删除相关 表述。
2、对《公司章程》各条款中仅包含上述第1 项描述修订及其他不影响条款 含义的无实质性修订(包括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章节标题及标点符号的调 整),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较广,为突出本次修订的重点,本公告 仅就重要条款的修订对比作出列示,其余只涉及部分文字表述的调整等内容将不 再逐一对比。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公司同日发布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内容,敬请投资者查阅。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主要条款的具体修订前后情况如下:
| 原章程条款 | 修改后章程条款 |
|---|---|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 新增条款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 |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 股东以其 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 |
|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相同价额。 | |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款~~ 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提供 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 式,对他人取得公司的股份提供任何资助,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 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
||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 发行股份; (二) ~~非~~ 公开发行股份; …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 向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份; … |
||
| 第二十九条 ~~成立之日起~~ |
~~1~~ |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 不得转让。 … |
|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 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 |
| 股东~~大~~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 … |
~~监事会会~~ |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 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 … |
|
|---|---|---|---|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 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 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 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 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 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 ~~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定无效。 股东~~大~~ 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程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 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程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 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 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 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 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 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 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 |
| 义务。 | ||
|---|---|---|
| 新增条款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 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 《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
|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 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监事会~~ 、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 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 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 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 |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计委员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 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 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 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 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执行。 |
|---|---|---|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 …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抽 回其股本; … |
|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 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 |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 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 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 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 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 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 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 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 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 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 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
|---|---|---|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 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 ~~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 ~~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 ~~决算~~ ~~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 |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 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大~~ 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股东~~大~~ 会应当按照本章程等规定的审批 权限和程序审批对外担保事项,违反审批权限、 审议程序的,公司有权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对相关责任人的追责,包括批评教育、绩效考核、 降职降薪、解聘职务、追偿损失等。 |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 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 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 |
|
|---|---|---|
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 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 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 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二款第(一)项、 第(四)项至第(六)项情形的,可以免于提交 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股东会应当按照本章程等规定的审批权 限和程序审批对外担保事项,违反审批权限、审 议程序的,公司有权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对 相关责任人的追责,包括批评教育、绩效考核、 降职降薪、解聘职务、追偿损失等。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 ~~临时股东大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 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对独立董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 ~~大会会~~ ,董事会 ~~、监事~~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 ~~会以以~~ 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 员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 ~~大会会~~ ,董事会 ~~、监事 会以以~~ 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 ~~东大会~~ 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 出股东 ~~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 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并将该临
| … | 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 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 |
|
|---|---|---|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 ~~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股东~~大~~ 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 ~~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 ~~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 |
|
| 第六十一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证明~~、~~ ~~股票账户卡~~ ~~;委托~~ 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 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 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六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 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 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 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 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 类别和数量; |
| 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 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 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 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
| ~~第六十三~~ | 删除条款 | |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 ~~事~~ ~~、~~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 ~~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 股东的质询。 |
|
|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 ~~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 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 成员的任免以及报酬和支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
| 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以及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
| 第七十九条 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 ~~)~~ 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 … |
第八十三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
|
|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 经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 ~~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 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同。 |
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 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 第八十三条 公司~~在选举或更换两名以上董事~~ ~~、~~ ~~监事时~~ 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 |
第八十六条 公司选举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不 含职工代表董事)或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 |
|
|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况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 ~~期满未逾~~ ~~5~~ ~~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况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被 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
| 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 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 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 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 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 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 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 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 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 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 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
|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 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在任期届满 以前,可由股东~~大~~ 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 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 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 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 |
第一百〇一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 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在任期届满以前,可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 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
| 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任期 三年,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 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 侵占公司财产; (二)~~不得~~ 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 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 ~~)~~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 ~~,~~ ~~未经股东大会或~~ ~~者董事会的同意~~ ~~,~~ ~~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 ~~公司财产为他人担保;~~ (五~~)不得违反~~ 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 ~~会同~~ ~~意~~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自 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 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 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 程的规定或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 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 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 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 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
|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 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 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 二款第(四)项规定。 |
||
|---|---|---|
|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 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 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积极推~~ ~~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真实、准确、完整~~ ~~、~~ ~~公平~~ ~~、~~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及时纠正和报告~~ ~~公司违法违规行为;~~ ~~(四~~ ~~)~~ ~~获悉公司股东~~ ~~、~~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侵~~ ~~占公司资产~~ ~~、~~ ~~滥用控制权等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利益的情形时~~ ~~,~~ ~~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 ~~)~~ ~~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 ~~责~~ ~~,~~ ~~持续关注对公司生产经营可能造成重大影响~~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 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 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 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 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及时了解公司业务 经营管理状况; (三)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
| ~~的事件~~ ~~,~~ ~~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 ~~的问题~~ ~~,~~ ~~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 ~~为由推卸责任;~~ ~~(六~~ ~~)~~ ~~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 ~~,~~ ~~审慎判断审~~ ~~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 ~~,~~ ~~因故不能亲自出~~ ~~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选择受托人;~~ ~~(七~~ ~~)~~ ~~应积极参加有关培训~~ ~~,~~ ~~以了解作为董事的~~ ~~权利~~ ~~、~~ ~~义务和责任~~ ~~,~~ ~~熟悉有关法律~~ ~~、~~ ~~法规~~ ~~,~~ ~~掌握~~ ~~作为董事应具备的相关知识;~~ (八)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 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 … |
||
|---|---|---|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董事会应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人数 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 ~~,~~ ~~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 ~~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 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 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 施。 |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〇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 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 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 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
|---|---|---|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包括三 名独立董事,设董事长~~1~~ ~~人~~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包括 三名独立董事,一名职工代表董事,设董事长一 名。 |
|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 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 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 ~~决算方案~~ ~~;~~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 本公司股票或者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 ~~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
| 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 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 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设立审计~~ ~~、~~ ~~战略~~ ~~、~~ ~~提名~~ ~~、~~ ~~薪酬与考核等相~~ ~~关专门委员会~~ ~~。~~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 ~~依照~~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 ~~专门委员会的~~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 ~~专门委员会成员~~ ~~全部由董事组成~~ ~~,~~ ~~其中审计委员会~~ ~~、~~ ~~提名委员会~~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 ~~集人~~ ~~,~~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且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 ~~。~~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 ~~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 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 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予的其他职权。 |
|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为: …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 ~~、~~ ~~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 ~~业务~~ ~~,~~ ~~或者~~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 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述 |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为: …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 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 |
审议程序规定。 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四) 公司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应当符合本~~ 其关联人的,可以 免于适用前述审议程序规定。 ~~章程的规定,并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董事 会审议公司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事项时,必须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一百一十七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 第一百二十一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 会议,应当分别提前10 日和3 日书面通知,通 议,应当分别提前10 日和3 日书面通知,通过直 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 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 交全体董事 ~~和监事~~ 以及 ~~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 体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非直接送达的,还应 人员。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 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情况紧急, 并做相应记录。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 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 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 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 明。 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 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 涉及的企业 或者个人 有关联关系的, 该董事应当 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 不得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 不足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 会审议。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 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新增条款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 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 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 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 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 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 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 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 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 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 |
|
|---|---|---|
| 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 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 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 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一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 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 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 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 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 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 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 |
| 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 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职责。 |
|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 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 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 情况和理由。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
|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 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 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 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 章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第一百三十四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 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 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 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 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 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 持。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 名,由独立董事 |
| 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 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 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 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 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 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 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 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 负责制定。 |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四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四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 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 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 |
| 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
|||
|---|---|---|---|
| 第一百二十一条本章程~~第九十六条~~ 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 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 ~~十九条第~~ ~~(~~ ~~四~~ ~~)~~ ~~项~~ ~~、~~ ~~第~~ ~~(~~ ~~五~~ ~~)~~ ~~项~~ ~~、~~ ~~第~~ ~~(~~ ~~六~~ ~~)~~ ~~项关~~ ~~于董事~~ 的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公司的高 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情 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 列职权: …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 管理人员; … |
第一百四十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 列职权: …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 |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 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进行编制。 |
|---|---|
| 第一百五十四条 … 股东~~大~~ 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 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
第一百五十七条 …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 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 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 本~~。但是~~ ~~,~~ ~~资本~~ 公积~~金将不用于~~ ~~弥~~补公司~~的~~ 亏损。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 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 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 公积金。 |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 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利润分配 政策如下: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 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利润分配政 策如下: |
… … (三)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三)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管理层拟订后提交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管理层拟订后提交公 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审~~ 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 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 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 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 会审议。 事会审议。 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 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 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 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 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 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 ~~和监事会~~ 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 的意见制定利润分配方案 ~~,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 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 和审计委 ~~确意见,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员会 的意见制定利润分配方案。 ~~…~~ … ~~2.公司因前述本条第(二)款第 2 项规定的特 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 (五)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遇到战争、 ~~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 ~~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 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 ~~体上予以披露。~~ 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 ~~…~~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遇到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 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 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 策进行调整。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由董 事会制定。如涉及现金分红条件及比例的,董事 会应当对其是否符合中小股东利益进行说明。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 会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五)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遇到战 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 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 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公司可对利润分 配政策进行调整。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 由董事会制定 ~~,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发表意见~~ 。如涉及现金分红条件及比例的,董事 会应当对其是否符合中小股东利益进行说明 ~~,监 事会应当对变更后的股利分配政策进行审核~~ 。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
股东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应充分听 取社会公众股东意见,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 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
| 东~~大~~ 会并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 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应充分 听取社会公众股东意见,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 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 ~~…~~ |
东~~大~~ 会并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 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应充分 听取社会公众股东意见,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 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 ~~…~~ |
… | |
|---|---|---|---|
| 第一百五十七条 …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 ,应当经董 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 ~~告工作。~~ |
第一百六十一条 …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并对外披露。 |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 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 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 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 告。 |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措施 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 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 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 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 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 责人的考核。 |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会议的通 知~~,以专人送出~~ ~~、~~ ~~电子邮件~~ ~~、~~ ~~邮寄~~ ~~、~~ ~~电话~~ ~~、~~ ~~传真~~ ~~或~~ 公告形式 进行。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股东会会议的 通知,以公告进行。 |
|
|---|---|---|
| ~~第一百六十八~~ | 删除条款 | |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指定~~《~~ ~~中国证券报~~ ~~》~~ 和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刊 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和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 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 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 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经董事会决议。 |
|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股东~~大~~ 会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公司指定披露信息~~ ~~媒体~~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可以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 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公司指定披露信息媒体 《证券时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 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 |
| 人,并与30 日内~~在~~ 告。 |
~~公司指定披露信息媒体~~ 上公 |
人,并与3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 |
|
|---|---|---|---|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 须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公司指定披露信~~ ~~息媒体~~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受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 限额。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 须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证券时报》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 人自接受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经股东会决议可以不应当按 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股份。 |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 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 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 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 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 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 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证券时 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 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 前,不得分配利润。 |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八十七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 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 |
| 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 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 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 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 示。 |
|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 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会 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因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条 第(一)项、第(二)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 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 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 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 ~~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 组成~~。~~ ~~逾~~ ~~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 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 算组,开始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 东会确定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人员除外。 |
| 清算组进行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 职权: … (六) ~~处理~~ 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 权: … (六) 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
|
|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公司指定披露~~ ~~信息媒体~~ 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 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
|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于 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 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将清 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于 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将清 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
|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 ~~,~~ ~~依~~ ~~法~~ 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 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 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财产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 第一百九十三条 释义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 ~~但~~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 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 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
第二百〇四条 释义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 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 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
| 新增条款 | 第二百〇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章程与国 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
除上述修改以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
三、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情况
《公司章程》修订事宜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 层负责办理本次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等具体事项。本次工商变更登记、备案 内容以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最终核准结果为准。
四、备查文件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特此公告。
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10 月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