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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stech Precision Holding Co.,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5

Aug 25,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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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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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选聘(包括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披露相 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 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及《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 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良好的执业 质量记录,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执业质量记录;

(六)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 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七)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负责审计工作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最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 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八)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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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五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 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初步审查、整理,

  • 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六)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 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

  • 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 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

  • 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

价;

  •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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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 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企业官网等公开渠 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企业 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 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企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 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 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 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 能力水平等。

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 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第十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 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 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 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 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 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三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 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 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国有企业应当及时向履行出 资人职责的机构报送有关情况说明。

第十四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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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 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 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 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 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 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 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求报送有关情况说明。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 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 日起至少10年。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 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八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 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将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作为提案 附件,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 明原因,董事会不再对有关提案进行审议。审计委员会直接向董事会提案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的,应当在向董事会提案时,同时提交上述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的调查资 料和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九条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本制度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的,审 计委员会应当否定该提案。

第二十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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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会 审议。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对董事会提交的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 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

第二十二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完 成审计项目,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它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 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 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章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可以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 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 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明确发表意见。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并书 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 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七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 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公司不在 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会决议公告 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 员会和独立董事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公司是否与会计师事 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 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前后任会计师 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 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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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三十条 公司选聘执行重大资产重组等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参照本制度 履行有关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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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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