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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stech Precision Holding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23

May 22,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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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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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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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B 座 11 楼 电话:0755-88286488 传真:0755-88286499 邮编:518026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

德恒 06G20220198 号

致: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22 日(星期一)召开。北京德恒(深圳)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受公司委托,指派汤海龙律师、王茂竹律师(以下 简称“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德恒 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 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 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四)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和独立意见;

(五)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公布的《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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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

  • (六)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 (七)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 (八)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德恒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 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 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 意见: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 根据 2023 年 4 月 26 日召开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 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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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

  1. 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 会议召开地点、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充分、完整披露了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容,并依法披露了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22 日(星期一)14:30 在东莞市塘厦镇田心 路 180 号办公楼 3-1 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 《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本次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22 日。其中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 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1.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夏录荣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 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 会议主持人、董事、董事会秘书、监事等签名。

  2. 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 形。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 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及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12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03,522,4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2125%。

德恒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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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二)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 德恒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 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经德恒律师见证,本次会议无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 决。经德恒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的通知》所列 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与德恒律师共同负 责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 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合法有效。

五、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为:

(一)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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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
%
弃权 弃权比例%
与会全
体股东
103,459,327 99.9390 60,300 0.0582 2,800 0.0027

2. 表决结果:通过

(二)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 弃权比例%
与会全
体股东
103,486,627 99.9654 33,000 0.0319 2,800 0.0027

2.表决结果:通过

(三)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1.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 弃权比例%
与会全
体股东
103,459,327 99.9390 60,300 0.0582 2,800 0.0027

2.表决结果:通过

(四)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 2023 年度预算 方案>的议案》

1.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 弃权比例%
与会全
体股东
103,459,327 99.9390 60,300 0.0582 2,800 0.0027

2.表决结果:通过

(五)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1.总体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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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 弃权比例%
与会全
体股东
103,462,127 99.9418 60,300 0.0582 0 0
中小投
资者
13,462,127 99.5541 60,300 0.4459 0 0

2.表决结果:通过

(六)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23 年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考评方案>的议案》

1.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 弃权比例%
与会全
体股东
103,459,327 99.9390 63,100 0.0610 0 0
中小投
资者
13,459,327 99.5334 63,100 0.4666 0 0

2.表决结果:通过

(七)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的议案》

1.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 弃权比例%
与会全
体股东
103,462,127 99.9418 60,300 0.0582 0 0
中小投
资者
13,462,127 99.5541 60,300 0.4459 0 0

2.表决结果:通过

(八)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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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

1.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 弃权比例%
与会全
体股东
103,462,127 99.9418 60,300 0.0582 0 0
中小投
资者
13,462,127 99.5541 60,300 0.4459 0 0

2.表决结果:通过

(九)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银行授信额度的 公告》

1.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 弃权比例%
与会全
体股东
103,492,427 99.9710 30,000 0.0290 0 0
中小投
资者
13,492,427 99.7781 30,000 0.2219 0 0

2.表决结果:通过

  • (十)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1.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 弃权比例%
与会全
体股东
11,359,327 99.4476 63,100 0.5524 0 0
中小投
资者
3,889,327 98.4035 63,100 1.5965 0 0

2.表决结果:表决通过,因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XIA LURONG、 盛荣(东莞)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杨国强、聚麒(东莞)管理咨 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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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对境外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1.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 弃权比例%
与会全
体股东
103,459,327 99.9390 63,100 0.0610 0 0
中小投
资者
13,459,327 99.5334 63,100 0.4666 0 0

2.表决结果:通过

本次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 异议;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会议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德恒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 结论意见

综上,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 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 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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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

(此页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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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刘震国
见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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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海龙 见证律师: 王茂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