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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stech Precision Holding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22
May 10,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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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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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B 座 11 楼 电话:0755-88286488 传真:0755-88286499 邮编:518026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F20170354 号
致: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星期六)召开。北京德恒(深圳)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受公司委托,指派浦洪律师、汤海龙律师(以下简 称"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德恒指派 的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公司本次会议进行见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德恒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及通过视频方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德恒律师以视频参会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 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 (二)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 (三)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四)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五)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0 日向全体股东发出的《关于召开铭科精技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的通知》")
(六)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七)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八)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德恒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 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 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 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
根据 2022 年 4 月 10 日召开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 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
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 会议召开地点、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充分、完整披露了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容,并依法披露了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含视频参加表决)的方式。
本次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星期六)9:30 在东莞市塘厦镇田心路 180 号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 间、地点及方式与《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夏录荣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 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 会议主持人、董事、董事会秘书、监事等签名。
-
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 形。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 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并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06,05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德恒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 相关文件,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二)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德恒律师通过现场及 视频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 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经德恒律师视频见证,本次会议无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含视频表决)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 表决。经德恒律师视频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的通知》所 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与德恒律师(视频 方式)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 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合法有效。
五、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为:
(一)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报 告>的议案》
| 代表股份 | 同意(股) | 同意比例 | 反对(股) | 反对比例 | 弃权 | 弃权比例 | |
|---|---|---|---|---|---|---|---|
| 与会全 体股东 |
106,050,000 | 106,050,000 | 100% | 0 | 0 | 0 | 0 |
-
总体表决情况
-
表决结果:通过
(二)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董 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总体表决情况
| 代表股份 | 同意(股) | 同意比例 | 反对(股) | 反对比例 | 弃权 | 弃权比例 | |
|---|---|---|---|---|---|---|---|
| 与会全 体股东 |
106,050,000 | 106,050,000 | 100% | 0 | 0 | 0 | 0 |
2.表决结果:通过
(三)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监 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总体表决情况
| 代表股份 | 同意(股) | 同意比例 | 反对(股) | 反对比例 | 弃权 | 弃权比例 | |
|---|---|---|---|---|---|---|---|
| 与会全 体股东 |
106,050,000 | 106,050,000 | 100% | 0 | 0 | 0 | 0 |
2.表决结果:通过
(四)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财 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1.总体表决情况
| 代表股份 | 同意(股) | 同意比例 | 反对(股) | 反对比例 | 弃权 | 弃权比例 | |
|---|---|---|---|---|---|---|---|
| 与会全 体股东 |
106,050,000 | 106,050,000 | 100% | 0 | 0 | 0 | 0 |
2.表决结果:通过
(五)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财 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1.总体表决情况
| 代表股份 | 同意(股) | 同意比例 | 反对(股) | 反对比例 | 弃权 | 弃权比例 | |
|---|---|---|---|---|---|---|---|
| 与会全 体股东 |
106,050,000 | 106,050,000 | 100% | 0 | 0 | 0 | 0 |
2.表决结果:通过
(六)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关联交易额度及日常性关 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1.总体表决情况
| 代表股份 | 同意(股) | 同意比例 | 反对(股) | 反对比例 | 弃权 | 弃权比例 | |
|---|---|---|---|---|---|---|---|
| 与会全 体股东 |
13,950,000 | 13,950,000 | 100% | 0 | 0 | 0 | 0 |
2.表决结果:股东夏录荣、杨国强、盛荣(东莞)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聚麒(东莞)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回避股数92,100,000 股,同意股数占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表决通过。
(七)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银行借款、综合授信额度的议 案》
1.总体表决情况
| 代表股份 | 同意(股) | 同意比例 | 反对(股) | 反对比例 | 弃权 | 弃权比例 | |
|---|---|---|---|---|---|---|---|
| 与会全 体股东 |
106,050,000 | 106,050,000 | 100% | 0 | 0 | 0 | 0 |
2.表决结果:通过
(八)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购买理财产品额度的议案》
1.总体表决情况
| 代表股份 | 同意(股) | 同意比例 | 反对(股) | 反对比例 | 弃权 | 弃权比例 | |
|---|---|---|---|---|---|---|---|
| 与会全 体股东 |
106,050,000 | 106,050,000 | 100% | 0 | 0 | 0 | 0 |
2.表决结果:通过
(九)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总体表决情况
| 代表股份 | 同意(股) | 同意比例 | 反对(股) | 反对比例 | 弃权 | 弃权比例 | |
|---|---|---|---|---|---|---|---|
| 与会全 体股东 |
106,050,000 | 106,050,000 | 100% | 0 | 0 | 0 | 0 |
2.表决结果:通过
六、结论意见
综上,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及通过视频会 议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 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