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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ner Technology Co., Inc. M&A Activity 2025

May 12,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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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 Activ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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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汇纳科技

股票代码:300609

收购人一:上海金石一号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及通讯地址: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1325号3层A、3层B、4层A、4层B

收购人二:上海宝金石一号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及通讯地址: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1325号3层A、3层B、4层A、4层

B

收购人三:江泽星

住所及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签署日期:2025年5月

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

收购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 报告书已全面披露收购人在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 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 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三、收购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 合伙协议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收购尚需履行的程序包括:本次股份转让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 确认意见并完成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登记,完成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批(如需); 收购人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将可能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 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六十三条规定,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 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 投资者承诺 3 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 发出要约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需 取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深交所审核通过及证监会同意注册,认购人认购上市公 司股份免于发出要约事项尚需取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本次 收购能否最终实施及实施完成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五、本次收购系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和所聘请的专 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 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收购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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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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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

目录

收购人声明 ................................................................................................................... 2 目录 ................................................................................................................................ 4 第一节 释义 ................................................................................................................. 5 第二节 收购人介绍 ..................................................................................................... 6 第三节 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 .................................................................................. 15 第四节 收购方式 ....................................................................................................... 17 第五节 资金来源 ....................................................................................................... 36 第六节 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 .................................................................................. 38 第七节 后续计划 ....................................................................................................... 40 第八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 42 第九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 47 第十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48 第十一节 收购人的财务资料 .................................................................................. 49 第十二节 其他重大事项 ........................................................................................... 50 第十三节 备查文件 ................................................................................................... 51 收购人声明 .................................................................................................................. 52 财务顾问声明 ............................................................................................................. 53 律师声明 ...................................................................................................................... 54 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附表 ................................................................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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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之特定含义如下:

汇纳科技、上市公司、公
司、目标公司
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人 上海金石一号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宝金石
一号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泽星
收购人一、金石一号 上海金石一号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购人二、宝金石一号 上海宝金石一号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购人三 江泽星
金石二号 上海金石二号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次收购、本次交易 金石一号、宝金石一号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转让方张
宏俊持有的上市公司18,017,132股股份,江泽星拟认购上市
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的A股股票
《股份转让协议》 《张宏俊与上海金石一号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
海宝金石一号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股份转让协
议》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
购协议》
《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泽星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
协议》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本次发行
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
行为
本报告书 《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收购办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元、万元 人民币元、万元

注:若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这些 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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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

第二节 收购人介绍

本次收购的收购人为金石一号、宝金石一号、江泽星。

一、金石一号、宝金石一号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金石一号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上海金石一号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1325号3层A、3层B、4层A、4层B
执行事务合伙人 江泽星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3MAEHEUM22G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25年04月22日
经营期限 2025年04月22日-2055年04月21日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科技中介服务;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
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企业总部管理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股权投资,不实际开展经营活动
通讯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1325号3层A、3层B、4层A、4层B
联系电话 133**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宝金石一号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上海宝金石一号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1325号3层A、3层B、4层A、4层B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上海金石二号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派代表:江泽星
注册资本 人民币15,00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3MAEHN6FB57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25年04月29日
经营期限 2025年04月29日-2055年0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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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科技中介服务;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 不含许可
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企业总部
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
主营业务 股权投资,不实际开展经营活动
通讯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1325号3层A、3层B、4层A、4层B
联系电话 133**

(二)收购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1 、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

(1)金石一号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金石一号的股权控制结构如下图所示:

==> picture [236 x 12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江泽星担任金石一号执行事务合伙人,系金石一号的实际控制人。 (2)宝金石一号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宝金石一号的股权控制结构如下图所示:

==> picture [247 x 16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金石二号担任宝金石一号执行事务合伙人且江泽星为委派代表,江泽星系 宝金石一号的实际控制人。

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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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江泽星先生的有关情况如下:

姓名 江泽星
性别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 360321198503**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地区居留权
住所/通讯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联系电话 133**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金石二号的有关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上海金石二号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1325号3层A、3层B、4层A、4层B
执行事务合伙人 江泽星
注册资本 15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3MAEG3TQM8Q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25年04月22日
经营期限 2025年04月22日-2055年04月21日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科技中介服务;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 不含许可类
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企业总部管理
。(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股权投资,不实际开展经营活动
通讯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1325号3层A、3层B、4层A、4层B
联系电话 133**

3 、收购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 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宝金石一号,金石二号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的企 业;江泽星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
(万元)
持股情况 主营业务
1 深圳市金石三维打印科
技有限公司
3,288.17 江泽星直接持有29.7233%,
间接持有深圳市金石三维打
印科技有限公司5.2253%股权
提供打印设备
、打印材料、
打印软件、打
印服务于一体
的工业级增材
制造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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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


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
(万元)
持股情况 主营业务
2 陕西金石三维打印科技
有限公司
10,000 江泽星直接持有30%股权,
重庆金石智诚科技有限公司
持有70%股权
3D打印服务
3 陕西领航三维打印科技
有限公司
5,000 江泽星直接持有30%股权,
深圳市金石三维打印科技有
限公司直接持有70%股权
3D打印服务
4 江西金石增材制造有限
公司
10,000 深圳市金石三维打印科技有
限公司直接持有100%股权
3D打印服务
5 浙江金石智诚智能装备
制造有限公司
10,000 深圳市金石三维打印科技有
限公司直接持有100%股权
3D设备的研
发、生产及销
6 浙江金石智诚新材料有
限公司
5,000 深圳市金石三维打印科技有
限公司直接持有100%股权
3D打印材料
的研发、生产
及销售
7 成都自由领航科技有限
公司
5,000 深圳市金石三维打印科技有
限公司直接持有100%股权
3D打印服务
8 浙江金兆智能装备制造
有限公司
4,500 深圳市金石三维打印科技有
限公司直接持有100%股权
3D设备的研
发、生产及销
9 浙江金宸三维打印有限
公司
3,000 深圳市金石三维打印科技有
限公司直接持有100%股权
3D打印服务
10 重庆金石智诚科技有限
公司
3,000 深圳市金石三维打印科技有
限公司直接持有100%股权
3D打印服务
11 上海集页智能科技有限
公司
100 重庆金石智诚科技有限公司
直接持有100%股权
3D打印服务
12 成都金石领航科技有限
公司
500 重庆金石智诚科技有限公司
直接持有100%股权
3D打印服务
13 江西金石三维智能制造
科技有限公司
1,080 深圳市金石三维打印科技有
限公司直接持有100%股权
3D设备的研
发、生产及销
14 江西震博智能装备有限
公司
2,000 江西金石三维智能制造科技
有限公司直接持有100%股权
3D设备的研
发、生产及销
15 深圳捷思创三维科技有
限公司
1,080 深圳市金石三维打印科技有
限公司直接持有100%股权
3D打印服务
16 江苏金石立美医疗科技
有限公司
1,080 深圳市金石三维打印科技有
限公司直接持有100%股权
3D打印服务
17 佛山领航智造科技有限
公司
1,080 深圳市金石三维打印科技有
限公司直接持有100%股权
3D打印服务
18 天津金石三维打印有限
公司
7,080 深圳市金石三维打印科技有
限公司直接持有100%股权
3D打印服务
19 天津金戈三维打印有限
公司
200 天津金石三维打印有限公司
直接持有100%股权
3D打印服务
20 广州雷佳增材科技有限
公司
1,000 深圳市金石三维打印科技有
限公司直接持有100%股权
3D设备的研
发、生产及销
21 广州雷佳制造有限公司 300 广州雷佳增材科技有限公司
直接持有70%股权
3D设备的研
发、生产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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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


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
(万元)
持股情况 主营业务
22 广东雷佳增材科技有限
公司
1,000 广州雷佳增材科技有限公司
直接持有100%股权
3D设备的研
发、生产及销
23 昆山鑫领航科技有限公
1,000 深圳市金石三维打印科技有
限公司直接持有100%股权
3D打印服务
24 江苏金石五维智能科技
有限公司
1,000 深圳市金石三维打印科技有
限公司直接持有100%股权
3D打印服务
25 上海鑫领航三维科技有
限公司
1,000 深圳市金石三维打印科技有
限公司直接持有100%股权
3D打印服务
26 广东雷佳软件科技有限
公司
1,000 深圳市金石三维打印科技有
限公司直接持有100%股权
3D打印软件
的研发、销售
27 深圳市金石三维软件科
技有限公司
1,000 深圳市金石三维打印科技有
限公司直接持有100%股权
3D打印软件
的研发、销售
28 广东谷风三维科技有限
公司
1,000 深圳市金石三维打印科技有
限公司直接持有100%股权
3D设备、材
料的研发、生
产及销售
29 广东精锐智能科技有限
公司
1,000 深圳市金石三维打印科技有
限公司直接持有100%股权
3D打印服务
30 东莞市精锐三维打印有
限公司
100 广东精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直接持有100%股权
3D打印服务
31 东莞市涵德旺精密科技
有限公司
20 广东精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直接持有100%股权
3D打印服务
32 湖南湘越智能科技有限
公司
1,000 深圳市金石三维打印科技有
限公司直接持有100%股权
3D打印服务
33 杭州凌创智造科技有限
公司
1,000 深圳市金石三维打印科技有
限公司直接持有100%股权
3D打印服务
34 深圳金石增材科技有限
公司
300 深圳市金石三维打印科技有
限公司直接持有100%股权
3D打印服务
35 上海蓝曜辰科技有限公
100 深圳市金石三维打印科技有
限公司直接持有100%股权
3D打印服务
36 东莞市涵德旺钣金有限
公司
100 广东精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直接持有100%股权
3D打印服务
37 汕头金石领航科技有限
公司
50 深圳市金石三维打印科技有
限公司直接持有100%股权
3D打印服务
38 宁波星旭增材制造有限
公司
500 深圳市金石三维打印科技有
限公司直接持有85%股权
3D打印服务
39 漳州台商投资区星旭智
能科技有限公司
10 宁波星旭增材制造有限公司
直接持有100%股权
3D打印服务
40 广东金石智能制造有限
责任公司
1,000 深圳市金石三维打印科技有
限公司直接持有75%股权
3D设备的研
发、生产及销
41 苏州鲸石三维科技有限
公司
1,000 深圳市金石三维打印科技有
限公司直接持有70%股权
3D打印服务
42 江苏金石米威智能装备
有限公司
1,000 深圳市金石三维打印科技有
限公司直接持有70%股权
3D设备的研
发、生产及销
43 广东米威精密机械有限
公司
500 深圳市金石三维打印科技有
限公司直接持有70%股权
3D设备的研
发、生产及销

10

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


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
(万元)
持股情况 主营业务
44 广东大昆增材制造有限
公司
500 深圳市金石三维打印科技有
限公司直接持有70%股权
3D设备、材
料的研发、生
产及销售
45 武汉金石增材科技有限
公司
18,000 深圳市金石三维打印科技有
限公司直接持有66.6667%股
3D打印服务
46 深圳市自由三维打印科
技有限公司
500 深圳市金石三维打印科技有
限公司直接持有60%股权
3D打印服务
47 重庆市自由三维打印有
限公司
200 深圳市自由三维打印科技有
限公司直接持有100%股权
3D打印服务
48 江西自由三维打印有限
公司
500 深圳市金石三维打印科技有
限公司直接持有60%股权
3D打印服务
49 广东自由三维打印有限
公司
500 江西自由三维打印有限公司
直接持有68.57%股权
3D打印服务
50 深圳市大猩软件有限公
165 深圳市金石三维打印科技有
限公司直接持有60%股权
3D打印软件
的研发、销售
51 荆石实业(深圳)有限
公司
1,000 江泽星直接持有65%股权 股权投资,无
其他业务
52 西格玛企业管理(深圳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01 荆石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直接持有74.813%股权
股权投资,无
其他业务
53 珠海市精创投资咨询企
业(有限合伙)
1,500 江泽星直接持有5.6711%,执
行事务合伙人为江泽星
股权投资,无
其他业务
54 珠海市精鹏投资咨询企
业(有限合伙)
100 江泽星直接持有61.6549%,
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江泽星
股权投资,无
其他业务
55 珠海市精至成投资咨询
企业(有限合伙)
300 江泽星直接持有64.5860%,
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江泽星
股权投资,无
其他业务
56 珠海市精蕴投资咨询企
业(有限合伙)
500 江泽星直接持有45%股权,
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江泽星
股权投资,无
其他业务
57 珠海市精宏投资咨询企
业(有限合伙)
300 江泽星直接持有99%股权,
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江泽星
股权投资,无
其他业务
58 珠海市精钰投资咨询企
业(有限合伙)
216.48 江泽星直接持有40.2174%股
权,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江泽
股权投资,无
其他业务
59 珠海市精拓企业管理咨
询企业(有限合伙)
100 江泽星直接持有99.9%股权,
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江泽星
股权投资,无
其他业务
60 珠海市精润企业管理咨
询企业(有限合伙)
100 江泽星直接持有99.9%股权,
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江泽星
股权投资,无
其他业务
61 上海金石一号智能科技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0,000 江泽星直接持有99%股权,
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江泽星
股权投资,无
其他业务
62 上海金石二号智能科技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0 江泽星直接持有90%股权,
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江泽星
股权投资,无
其他业务
63 上海宝金石一号智能科
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000 金石二号直接持有1%股权,
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金石二号
(委派代表江泽星)
股权投资,无
其他业务

(三)收购人主营业务及最近三年的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金石一号、宝金石一号、金石二号的主营业务均为

11

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

股权投资,成立时间均为 2025 年 4 月,系为本次收购而设立的公司,成立时间 较短,无经营财务数据。其实际控制人为江泽星先生,亦不涉及所从事的业务 及最近 3 年的财务状况。

(四)收购人最近五年是否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 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金石一号、宝金石一号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 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 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不存在与证券期货市场相关的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五)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江泽星是金石一号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时是宝金石一号的执行事务合伙 人委派代表,其具体信息详见本节之“(二)收购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 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江泽星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 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 裁,不存在与证券期货市场相关的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六)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 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 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金石一号、宝金石一号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存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 的情况。

二、江泽星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江泽星的基本信息详见本节“一、金石一号、宝 金石一号”之“(二)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二)收购人最近 5 年内的职业、职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江泽星最近 5 年内的职业、职务情况如下:

起止日期

任职单位 与任职单位 任职单位名称 职务 注册地 的产权关系

12

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

2015-05至今 深圳市金石三维打印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长、经理 广东深圳 直接持股
2024-09至今 陕西金石三维打印科技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陕西咸阳 直接持股
2024-09至今 陕西领航三维打印科技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陕西咸阳 直接持股
2024-11至今 武汉金石增材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长 湖北武汉 间接持股
2024-12至今 江西金石增材制造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江西九江 间接持股
2023-01至今 浙江金石智诚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董事 浙江嘉兴 间接持股
2022-06至今 浙江金石智诚新材料有限公司 董事 浙江嘉兴 间接持股
2021-10至今 浙江金兆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董事 浙江嘉兴 间接持股
2024-08至今 浙江金宸三维打印有限公司 总经理,董事 浙江绍兴 间接持股
2024-12至今 重庆金石智诚科技有限公司 经理 重庆 间接持股
2022-09至今 深圳捷思创三维科技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总经理 广东深圳 间接持股
2019-09至今 江西金石三维智能制造科技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总经理 江西萍乡 间接持股
2023-03至今 广州雷佳增材科技有限公司 经理,董事 广东广州 间接持股
2024-02至今 昆山鑫领航科技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江苏苏州 间接持股
2023-06至今 广东雷佳增材科技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广东珠海 间接持股
2024-04至今 上海鑫领航三维科技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上海 间接持股
2022-07至今 广东金石智能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执行董事、总经理 广东珠海 间接持股
2024-10至今 江苏金石五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江苏镇江 间接持股
2024-07至今 广东雷佳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经理,董事 广东珠海 间接持股
2024-09至今 深圳金石增材科技有限公司 经理,董事 广东深圳 间接持股
2023-05至今 广州雷佳制造有限公司 经理 广东广州 间接持股
2023-07至今 荆石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董事 广东深圳 直接持股
2022-12至今 深圳市金石三维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监事 广东深圳 间接持股
2023-04至今 宁波星旭增材制造有限公司 监事 浙江宁波 间接持股
2019-01至今 深圳市大猩软件有限公司 监事 广东深圳 间接持股
2022-08至今 珠海市精创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广东珠海 直接持有合
伙份额
2023-12至今 珠海市精蕴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广东珠海 直接持有合
伙份额
2023-04至今 珠海市精宏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广东珠海 直接持有合
伙份额
2018-12至今 珠海市精至成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广东珠海 直接持有合
伙份额
2023-06至今 珠海市精钰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广东珠海 直接持有合
伙份额
2025-03至今 珠海市精拓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有限合
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广东珠海 直接持有合
伙份额
2025-03至今 珠海市精润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有限合
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广东珠海 直接持有合
伙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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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至今 珠海市精鹏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广东珠海 直接持有合
伙份额
2025-04至今 上海金石一号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上海 直接持有合
伙份额
2025-04至今 上海金石二号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上海 直接持有合
伙份额
2025-04至今 上海宝金石一号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
派代表
上海 间接持有合
伙份额

上述任职单位的主营业务详见本节“一、金石一号、宝金石一号”之

“(二)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三)收购人最近五年是否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 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江泽星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 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 裁,不存在与证券期货市场相关的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四)收购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江泽星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 主营业务的情况详见本节“一、金石一号、宝金石一号”之“(二)收购人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收购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 已发行股份 5% 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江泽星不存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 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三、收购方之间的关系

江泽星担任金石一号、金石二号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系金石一号、金石二 号的实际控制人;同时金石二号担任宝金石一号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且委派江泽 星为执行事务代表,因此,江泽星为金石一号、宝金石一号的实际控制人。具 体内容详见本节“一、金石一号、宝金石一号”之“(二)收购人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情况”。

根据《收购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由于江泽星为金石一号、宝金石一号 的实际控制人,江泽星、金石一号、宝金石一号为一致行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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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

一、本次收购目的

收购人看好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拟通过本次收购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进一步优化上市公司的产品结构,提高上市公司发展 质量,推动上市公司提升内在价值,促进上市公司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为 全体股东带来良好回报。

二、收购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处置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收购外,收购人暂无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 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如果未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增 持或处置,收购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收购的决策程序

(一)已经履行的程序

2025 年 5 月 6 日,收购人一金石一号就本次交易及相关协议履行了内部决策 程序;2025 年 5 月 6 日,收购人二宝金石一号就本次交易及相关协议履行了内部 决策程序。

2025 年 5 月 6 日,张宏俊与江泽星签署了《控制权转让意向协议》;2025 年 5 月 9 日,张宏俊与金石一号、宝金石一号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上市公司 与江泽星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2025 年 5 月 9 日,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同意特定对象免于发出收 购要约的议案》等与本次收购相关的议案。

(二)尚需履行的程序

1、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需取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2、认购上市公司股份免于发出要约事项尚需取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

  • 股东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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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事项通过国资监管部门的批准或许可(如需)。

  • 4、协议转让股份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意见并完成股份转让过户登

记。

  • 5、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

  • 证监会同意注册。

  • 6、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的批准或核准。

本次收购能否取得上述批准、核准、备案或许可存在不确定性,取得相关批 准、核准、备案或许可的时间也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本次交易的 审批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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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收购方式

一、收购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情况

本次收购前,收购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一)协议转让

股份转让后,收购人一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12,011,412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 股本的 10.00%;收购人二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6,005,72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 本的 5.00%。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上市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收购人三拟认购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后,收购人三直接持有上市公司不超过 36,000,000 股股份 (不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0%)。

二、本次收购方式

2025 年 5 月 9 日,张宏俊与金石一号、宝金石一号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张宏俊将其持有的汇纳科技 12,011,412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0%) 及其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转让给金石一号,将其持有的汇纳科技 6,005,72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5.00%)及其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 权益转让给宝金石一号。

股份转让前后金石一号、宝金石一号和张宏俊持股比例如下:

股东 股份转让前 股份转让前 股份转让前 股份转让后 股份转让后 股份转让后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表决权
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表决权
比例
金石一号 - - - 12,011,412 10.00% 10.00%
宝金石一号 - - - 6,005,720 5.00% 5.00%
张宏俊 24,022,842 20.00% 20.00% 6,005,710 5.00% 5.00%

2025 年 5 月 9 日,江泽星与上市公司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拟以现金方式全额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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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 36,000,000 股(含本数),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

按照本次发行股份上限计算,金石一号、宝金石一号和张宏俊发行前后持 股比例如下:

股东 发行前 发行前 发行前 发行后 发行后 发行后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表决权比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表决权比
金石一号 12,011,412 10.00% 10.00% 12,011,412 7.69% 7.69%
宝金石一号 6,005,720 5.00% 5.00% 6,005,720 3.85% 3.85%
江泽星 - - - 36,000,000 23.06% 23.06%
张宏俊 6,005,710 5.00% 5.00% 6,005,710 3.85% 3.85%

本次股份转让及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由张宏俊先生变更为江泽星先生,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三、本次收购相关协议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2025 年 5 月 9 日,金石一号、宝金石一号与张宏俊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转让方):张宏俊

乙方 1(受让方):上海金石一号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 2(受让方):上海宝金石一号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 1 和乙方 2 统称为“乙方”,甲方和乙方单独称“一方”,合称“双方”。

2 条 股份转让

2.1 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转让其所持标的公司 18,017,132 股股份(占标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15.00%);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 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其中乙方 1 和乙方 2 分别受让 12,011,412 股和 6,005,720 股。

2.2 双方确认并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标的股份包含本协议签署日转让方所 持有的标的公司的股份及附有的全部股东权益和利益。所有与标的股份有关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在本协议签署日标的股份所对应的标的公司利润和任何标 的股份派生权益(如股利、分红、送配股等收益)均由乙方受让并享有,应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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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本协议约定于交割时同时从转让方转移到受让方,且转让价款不因此增加。 但本协议签署日前标的公司董事会已经作出的现金分红预案(如有),仍由甲 方享有待分配的股利。

2.3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乙方将持有标的公司 18,017,132 股股份(其中乙 方 1 和乙方 2 分别持有 12,011,412 股和 6,005,720 股),占标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15.00%(其中乙方 1 和乙方 2 持股比例分别为 10.00%和 5.00%),甲方将保留持 有标的公司 6,005,710 股股份,占标的公司股份总数 5.00%。

3 条 交易价款及支付

3.1 交易价款

3.1.1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同意,本次股份转让标的股份的交易价款总额为 人民币 450,067,957.36 元(大写:肆亿伍仟零陆万柒仟玖佰伍拾柒元叁角陆分), 对应的标的股份价格为每股 24.98 元。其中,乙方 1 和乙方 2 需支付给甲方的交 易价款分别为 300,045,071.76 元(大写:叁亿零肆万伍仟零柒拾壹元柒角陆分) 和 150,022,885.60 元(大写:壹亿伍仟零贰万贰仟捌佰捌拾伍元陆角)。

3.1.2 自本协议签署日起至交割日前,若上市公司发生分红、送股、资本公 积转增、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标的股份的数量及/或每股单价应同时根据交 易所规则做相应调整,以保持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比例及交易价款总价不变; 如标的公司发生已回购股份注销事项,回购注销不导致标的股份数量调整,股 份转让交易价款亦不变。

3.2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3.2.1 双方同意,由乙方以现金方式支付本协议项下所有交易价款。

3.2.2 双方一致同意,本次交易的交易价款按照如下方式进行分期支付:

(1)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5(五)个工作日内,乙方 1 支付人民币 9,000 万元

(大写:玖仟万元整)至甲方指定账户,作为第一笔交易价款。

(2)本协议第 4.1 条约定的条件全部满足且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协 议转让出具符合条件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后 5(五)个工作日内,乙方 1 和乙方 2 分别支付人民币 9,000 万元(大写:玖仟万元整)和人民币 9,000 万元(大写: 玖仟万元整)至甲方指定账户,作为第二笔交易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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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协议第 4.1 条约定的条件持续满足且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 之日起 5(五)个工作日内,乙方 1 和乙方 2 分别支付人民币 9,000 万元(大写: 玖仟万元整)和人民币 4,500 万元(大写:肆仟伍佰万元整)至甲方指定账户, 作为第三笔交易价款。

(4)本协议第 4.1 条约定的条件持续满足且根据本协议第 7.1 条的约定乙方 提名的全部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全部当选之日起 5 (五)个工作日内,乙方 1 和乙方 2 分别支付人民币 30,045,071.76 元(大写:叁 仟零肆万伍仟零柒拾壹元柒角陆分)和人民币 15,022,885.60 元(大写:壹仟伍 佰零贰万贰仟捌佰捌拾伍元陆角)至甲方指定账户,作为第四笔交易价款。

4 条 先决条件

4.1 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第 3.2.2 条第(2)、(3)项支付义务的履行以下列先 决条件的全部满足或被乙方事先书面豁免(或附条件豁免)为前提:

(1)本协议已由双方签署且根据本协议约定生效;

(2)甲方所持有标的股份权属清晰、完整、可转让,不存在质押等权利限 制或者被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也不存在既有或潜在的法律纠纷或争议;标 的股份不存在其他无法过户至乙方名下的情形;

(3)不存在可能禁止或限制任何一方履行本协议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法院判决、裁定等;

(4)甲方在交易文件中的声明和保证、甲方及上市公司已披露的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资产、业务、负债(含潜在或有负债)等方面情况,是真实、准确、 完整的且不具有误导性;

(5)不存在且未发生对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盈利前景和正常经营已产生 或合理预见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事实、变化等,包括但不限于标的 公司不存在且未发生不能偿还任何到期债务或者出现丧失清偿能力的情形、标 的公司资产不存在且未发生被司法冻结、查封且对标的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的情形、标的公司不存在且未发生重大行政处罚、被立案调查等情形; 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风险警示或其他退市风险情形;上一年度财务报 告不存在被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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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存在任何针对甲方、其关联方及/或上市公司集团成员的、已发生或 可能发生的诉求,并且该等诉求可能会限制本次交易、或对本次交易的交易条 件造成重大改变,或可能致使本次交易无法实现或不合法;

(7)未发生交易文件项下的重大违约行为;

(8)甲方向乙方出具本协议第 4.1 条约定的先决条件全部得到满足(或被 乙方以书面方式豁免)的书面确认函并提供证明材料。

4.2 若本协议第 4.1 条中所述事项未能于本协议生效日起三个月内全部满足, 乙方有权依法解除本协议,甲方应自本协议解除之日起 5(五)个工作日向乙方 返还已经支付的交易价款,如逾期未返还,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资金成本(按年 化 8%计算的利息)。

4.3 若本协议第 4.1 条中规定的一项或多项先决条件被乙方附条件豁免,则 甲方应按乙方要求的期限促使该等义务得以充分履行。

5 条 交割安排

5.1 标的股份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完成过户登记手续时视为完成交割,标的 股份完成该等登记的当日为股份交割日。

5.2 甲方应于本协议第 3.2.2 条第(1)项约定的第一笔交易价款支付之日起 的 10(十)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就本次股份转让出 具确认意见书的申请并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受理,乙方应积极配合。

若因乙方资金未足额到位原因导致本次交易不能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 申请后 45 日内取得确认同意,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赔 偿金,赔偿金金额为本次交易价款总额的 20%。

5.3 甲乙双方应于本协议第 3.2.2 条第(2)项约定的第二笔交易价款支付之 日起 10(十)个工作日内共同配合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递交标的股份过户登记 的申请并完成过户登记。

5.4 双方同意,为履行标的股份的相关交割手续,双方将密切合作并采取一 切必要的行动和措施(包括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原则根据需要签署具体文件、不 时签署和交付其他必要或合理的文件),以尽快完成标的股份的交割。

5.5 双方均有义务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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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履 行本次交易所必需履行之信息披露义务。同时,甲方有义务促使标的公司亦根 据上述规定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6 条 过渡期安排

6.1 甲方同意并承诺,过渡期内,除非交易文件另行约定,或双方协商一致, 非经乙方同意,其应促使上市公司将(且将促使每一上市公司集团成员):

(1)按照与过去惯例相符的正常业务经营方式经营业务;

(2)尽其最大努力保持业务在所有重大方面完好无损;

(3)遵循适用法律和上市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6.2 在不限制上述第 6.1 条的前提下,甲方同意并承诺,过渡期内,除非交 易文件另行约定,非经乙方同意,其应促使上市公司不得(且将促使每一上市 公司集团成员不得)采取及同意或承诺采取下述行动:

(1)变更主营业务,扩张非主营业务或在正常业务过程之外经营任何业务;

(2)对其《公司章程》及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股东协议(如有)、表决权 委托协议或类似组织文件的任何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更改关于增加、减少、选 举或更换董事、监事的规定) 进行任何修订(但按照证监会、交易所要等监管 机构要求必须进行的制度修订除外);

(3)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集团成员的股本或注册资本;

(4)变更上市公司集团成员的股权结构;

(5)修改和批准任何基于股权/股份的奖励计划、任何奖金和其他任何激励 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6)通过任何吸收合并、新设合并、业务整合、资本重组、重组或其他非 常规业务交易计划,但上市公司集团成员日常经营需要的正常内部组织结构和 内部业务架构整合、调整或重组除外;

(7)在正常经营活动之外出售、抵押、质押、租赁、转让或处置账面金额 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合并层面最近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额的 5%, 或账面金额虽然不到上市公司合并层面最近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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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额的 5%,但对上市公司集团成员及其业务而言是重要的、或缺少该资产会给 上市公司集团成员及其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资产,或授予第三方对于上述 资产的经营权;

(8)出售、转让、对外许可技术或知识产权或对其设置质押或其他负担 (正常经营过程中授予的许可除外);

(9)发起、结束或解决任何重大诉讼或仲裁,或者解除或以其他方式免除 任何金额超过人民币 200 万元负债的债权或放弃任何重要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任何重大诉求);

(10)重组或进行重大变革;

(11)向任何全资控股的上市公司集团成员以外的第三方主体提供贷款或 为任何全资控股的上市公司集团成员以外的第三方主体的债务提供担保或保证;

(12)发生任何资本性支出或作出任何将创设或导致有义务作出资本性支 出的承诺(上市公司已披露的拟进行或正在进行的项目除外);

(13)进行重大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已披露的预计日常关联交易除外);

(14)变更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

(15)遵循会计处理的一贯性原则,除适用法律或监管规则要求外,不得 提议或同意改变或调整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会计制度或会计政策;

(16)其他与过去经营惯例不一致的非正常经营活动,或导致或可能导致 上市公司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变化或情况。

6.3 信息查阅

甲方同意并承诺,过渡期内,其应促使上市公司在收到乙方合理通知的前 提下:(i)允许乙方及其授权代表与上市公司集团成员的管理层进行访谈;并且(ii) 向乙方的代表提供乙方可能不时合理要求的、且根据适用法律上市公司可向乙 方提供的关于业务的财务和运营数据及其他信息(或其复印件);但是任何该 等查阅或提供信息均应在上市公司集团成员正常营业时间内进行,且不应不合 理地干扰上市公司集团成员的正常运营。

甲方同意并承诺,其将促使各上市公司集团成员及其各自的代表对乙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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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信息查阅予以配合。

7 条 上市公司治理及后续事项

7.1 更换董事、监事

自交割日起 30(三十)个工作日内,除非乙方书面豁免,甲方应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确保标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并按以下约定以提前换届或改选的方式完成董事、监事更换:

(1)标的公司董事会 1 名董事由甲方提名,剩余董事全部由乙方提名(包 括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独立董事候选人),双方应促使乙方提名的候选人全部 当选;

(2)乙方向标的公司提名 2 名股东监事候选人,双方应促使乙方提名的候 选人全部当选。

7.2 乙方同意上市公司原有业务由原经营管理团队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独立运营、自主决策,给予上市公司原有业务正常经营的必要条件。

7.3 甲乙双方借助各自比较优势,整合相关资源,共同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健 康发展,实现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和综合竞争力的显著提升。

9 条 甲方的声明和保证

甲方在此向乙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该等声明和保证自本协议签署日起 直至交割日、且直至第四笔交易价款支付日均应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且不具 有误导性。

9.1 行为能力和权限。

甲方作为依照中国法律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拥有进行本次 交易所需的全部权力、权限和授权以及完全的法律能力,有权以其自身名义签 订交易文件,履行其在交易文件项下的义务并完成本次交易。交易文件一经签 署,即构成对甲方合法、有效和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并可按照其条款对其强制 执行。

9.2 无冲突。

甲方签署、交付和履行交易文件目前不会、且将来亦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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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或抵触任何适用的法律或政府命令(或者导致可能因该等法律或 政府命令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某一事件或一系列事件);或

(2)抵触或导致违反其作为一方的或使其任何资产受约束或影响的任何合 同、文件或安排,或构成其项下的违约,或授予他人任何终止、修改、加速履 行、中止、撤销或取消该等合同、文件或安排的权利,或导致根据该等合同、 文件或安排在任何上市公司集团成员的任何股权或资产上设置任何负担。

9.3 同意和批准。

除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确认及甲方已向乙方披露的情形 外,就交易文件的签署、交付和履行以及完成本次交易,甲方均不需要获得任 何其他政府部门的政府批准或其它第三方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的任何 同意、允许或授权或发出通知。

9.4 标的股份。

甲方合法拥有标的股份,标的股份已经适当授权、有效发行,不附带任何 额外的出资义务。甲方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目前未设立任何质押、权利负担、 冻结、查封或其他任何影响标的股份转让的情形。

9.5 上市公司集团成员。

每一上市公司集团成员均为依照注册地法律正式组成、有效存续而且状况 良好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均未停业或破产且未丧失偿债能力或在 其债务到期时无法偿付债务,也未根据注册地法律进入清算或被接管程序,不 存在任何就其清算、停业、宣告破产或其他类似事件被提出的申请、作出的命 令、通过的有效决议或采取的其他行动。

9.6 资本结构。

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份均已经适当授权、有效发行,且不附带任何额外的出 资义务。

9.7 遵守法律。

所有上市公司集团成员均按照所有适用的法律和政府命令从事业务,没有 在业务经营中违反任何该等法律或政府命令。每一上市公司集团成员均拥有所 有从事其业务经营所必要的政府批准,均没有在任何方面违反该等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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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该等政府批准均完全有效,且不存在可能导致该等政府批准无效或被撤销 的任何理由或情形。

9.8 许可。

每一上市公司集团成员均拥有所有从事其业务经营所必要的许可、执照、 注册、登记和任何类似的许可(“许可”),均没有在任何方面违反该等许可, 且所有该等许可及认证均完全有效,且已依照法律要求更新该等许可的登记事 项。据甲方所知,没有任何情况表明该等许可及认证可能会被变更、撤销或于 到期日无法获得续展,或者该情况可能赋予变更或撤销的权利,且没有任何情 况表明该等许可可能会被撤销或于到期日无法获得续展。

9.9 诉求。

(1)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上市公司集团成员不存在对上市公司集团成员造 成重大影响的未决的及未执行完毕的诉求;不存在合计可能造成上市公司集团 成员损失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5%的未决或未执行完毕 的或(就甲方所知)潜在的诉求(包括但不限于由政府部门提起或向政府部门 提起的诉求)。

(2)不存在针对任何上市公司集团成员及标的股份的、已发生或很可能发 生的诉求,并且该等诉求合理预计将会限制本次转让、或对本次交易转让的实 质性商业条款造成重大改变,或可能致使本次交易无法完成。 9.10 重大合同。

上市公司集团成员的重大合同均:

(1)合法成立,对该等合同的各方具有约束力,并且具有完全的效力; 而

(2)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应继续完全有效且不会因本次交易产生重大 不利 影响。

(3)上市公司集团成员所签署的重大合同均已经按照适用的中国法律作出 了适当的公开披露。上市公司集团成员未签署限制或禁止其与乙方及/或其关联 方开展业务或资本合作的任何协议。

9.11 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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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集团成员拥有、租赁或者享有合法权利使用所有目前在其从事业 务的过程中使用或者拟使用的重要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不动产、设 备及其他动产以及合同权利等),除抵押贷款等外,上市公司集团成员的自有 的资产上不存在任何重大的负担。

9.12 知识产权。

(1)上市公司集团成员是上市公司集团成员名下知识产权的合法所有人, 拥有其全部权利和权益,该等知识产权上不存在任何负担,上市公司集团成员 有权在其持续的业务经营中无限制地使用其所有拥有所有权的知识产权。上市 公司集团成员就所有的许可知识产权拥有合法、有效的许可使用权,许可知识 产权的许可方拥有所有必要的权利和授权将许可知识产权许可给相关上市公司 集团成员使用。

(2)上市公司集团成员名下的知识产权、许可知识产权以及其他知识产权 的使用不会侵犯或盗用任何第三方主体的知识产权,并且没有任何主张前述情 况的未决诉求。

9.13 税务。

(1)每一上市公司集团成员依法遵循中国税收法律和当地税务规定, 均已 完成合法有效的税务登记。

(2)(i)所有要求提交的有关上市公司集团成员税金的纳税证明和报告均 已按照中国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按时提交;(ii)所有要求在该等纳税证明和报 告上显示的或以其他方式到期的税金均已按时支付,而且上市公司集团成员资 产负债表上计提的税金已足额反映了上市公司集团成员所有纳税义务及已发生 但尚未到期支付的税收责任;(iii)所有该等纳税证明和报告在所有重要方面均 真实、正确和完整,该等纳税证明和报告上记载的应税额、适用税率、税金及 允许税前扣除项目等涉税项目均不存在虚假和重大错误;(iv)不存在任何未决 的或潜在的对上市公司集团成员提起的有关涉税调查、涉税审计、评定或收取 税金的诉讼或程序。

9.14 财务报表。

(1)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所有经审计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以及与之相 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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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连同所有相关 的附注和附录), 以及上市公司未经审计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以及与之相关的未经审计的上市公司 合并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连同所有相关的附注和附录):(i)是根据上市公司 集团成员的账簿和其他财务记录编制的,(ii) 真实、准确、全面及公允地反映了 截至报表日期或相应期间内各上市公司集团成员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 流量,(iii)是根据中国会计准则按照与该上市公司集团成员以前惯例相符的一贯 性原则编制的。

(2)除在上市公司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包括其中的附注) 中所列的事项以外,上市公司集团成员不存在任何性质的表外负债及没有需要 就负债作出计提。

(3)上市公司集团成员的账册和其他财务记录:(i)按照中国会计准则 反映 了要求在该等记录中反映的所有收入和支出项目以及所有资产和负债,(ii)在所 有重要方面是完整和准确的,而且不包含或反 映任何重大不准确或重大不一致 之处;并且(iii)依照良好的业务和会计惯例编制。

9.15 员工。

各上市公司集团成员均在所有重大方面遵守了所有有关雇用或劳动关系的 适用法律。

9.16 无特定变化。

各上市公司集团成员在所有重大方面均以与过去惯例相一致的方式正常经 营业务,没有发生或经合理预计会发生导致上市公司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 变化或情况。

9.17 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本协议签署日均遵守中国法律、证监会及 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其信息披露均按照中国法律以及交 易所关于信息披露的监管要求进行,并且在重大方面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和 及时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存在任何违反上述规 定或要求的情形,不存在已经或经合理预期将要因上述事项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行政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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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8 行政、刑事处罚。

上市公司集团成员最近 5 年内未受到任何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的行政、刑事处 罚,如在标的公司未来资本运作过程中因上市公司集团成员违法违规行为需要 协调相关主管部门出具满足监管要求的相关文件,甲方将积极协调。

9.19 承诺事项。

上市公司集团成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截至目前均遵守与上市公司相关的已披露的各项承诺事项。 9.20 充分披露。

并无任何对任何上市公司集团成员具有(或可能在未来具有)重大不利影 响、但并未在本协议或上市公司的公开信息披露中披露的事实。

9.21 甲方及上市公司为本次股份转让向乙方及乙方聘用的中介机构提供的 全部文件、数据和说明、披露的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该等文件、数据 和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资产负债状况及财务数据。

9.22 上市公司集团成员所有资产、负债状况清晰、完整,与上市公司对外 披露的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甲方承诺上市公司集团成员不存在任何未披露的 对外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任何未披露的被控股股东或其他第三方违规占用资 金的情况,亦不存在未披露的重大债务、或有债务。

10 条 乙方的声明和保证

乙方在此向甲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该等声明和保证在本协议签署日, 并且截至第一笔交易价款支付日、第二笔交易价款支付日、第三笔交易价款支 付日及第四笔交易价款支付日均应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且不具有误导性。 10.1 组织和权限。

乙方为依照中国法律正式组成、有效存续的合伙企业,并且拥有全部所需 的权力、权限和授权以及完全的法律能力,有权以其自身名义签订交易文件, 履行其在交易文件项下的义务并完成本次交易。交易文件一经签署,即构成对 乙方合法、有效和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并可按照其条款对其强制执行。

10.2 无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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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签署、交付和履行交易文件目前不会、且将来亦不会(1)违反或抵触 其合伙协议或其他组织文件的规定或与之相冲突,或(2)违反或抵触任何适用 的法律或政府命令。

10.3 财务能力和履约能力。

乙方有合法的资金来源,使乙方能够根据交易文件约定的条件和条款受让 标的股份,并按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交易价款。

12 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12.1 本协议经甲方签字、乙方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并/或加盖公章之日起成 立且生效。

12.2 双方经协商一致并履行法定程序后可以变更本协议。协议变更应采用 书面形式。双方同意,若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对于本协议的约定事项或本次交易相关事宜提出意见的,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 用和最大善意原则,尽最大商业努力进行沟通协商,并对本协议约定的相关事 项作出相应书面变更及补充。

12.3 当发生下列任一事项时,本协议终止或解除:

12.3.1 双方无法提供满足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本次交易提出的问询、要求的 资料等,经双方协商后仍无法对本次交易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书面通 知另一方解除本协议;

12.3.2 本次交易不能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审查通过;

12.3.3 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完成交割,任何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另一 方解除本协议;

12.3.4 协议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时。

12.4 当发生下列任一事项时,乙方有权终止或解除本协议:

12.4.1 在乙方配合的前提下,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申报本次股份转让及办理 过户登记相关手续,且逾期超过 30(三十)日的,或者甲方明确向乙方表示不 履行前述手续的;

12.4.2 本次转让的标的股份上被设定第三方权益限制、存在被查封、司法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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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或其他权利被限制等情形或存在权属纠纷或涉及司法、仲裁或行政程序,或 甲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股份转让程序受阻,经乙方督促后在合理时间内仍不 能消除违约;

12.4.3 甲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其在本协议中作出的陈述、保证及 承诺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完成或无法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12.4.4 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12.5 当发生下列任一事项时,甲方有权终止或解除本协议:

12.5.1 乙方不配合提供申报本次股份转让及办理过户登记相关手续所需的文 件,或者在本次股权转让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同意后乙方拒不履行过户手 续,或者乙方明确向甲方表示不履行本次股份转让交易的;

12.5.2 乙方未按协议约定支付各期交易价款,且任何一期逾期超过 30(三十) 日的;

12.5.3 乙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其在本协议中作出的陈述、保证及 承诺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完成或无法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12.5.4 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12.6 协议一方按本协议约定终止或解除本协议的,须提前 10(十)个工作 日通知协议另一方。

12.7 本协议终止后将不再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但本协议第八条、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效力不随本协议的解除而终止。 第 14 条 违约责任

14.1 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陈述和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和责任的, 则构成其对本协议的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或补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守约 方造成的损失。

14.2 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第 3.2.2 条的约定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每逾期一日, 乙方应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4.3 如甲方未按本协议第 5.3 条的约定配合乙方如期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的, 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照股份转让交易价款的万分之五(0.5‰)向乙方支付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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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金。

14.4 因第 12.3 条导致本协议终止或解除的,除本协议第 5.2 条或其他另有约 定外,协议双方均不负违约责任,甲方应在 10(十)个工作日内将甲方已经支 付的全部款项连同按银行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相应利息一并返还给乙方。

14.5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或因不可抗力因素外,甲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 务或其在本协议中作出的陈述、保证及承诺,乙方根据本协议第 12.4 条解除本 协议的,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股份转让价款,并且甲方应当向乙方支 付本次交易价款总额 20%的违约金,如标的股份已过户至乙方的,乙方应将标 的股份还原至甲方名下,并由甲方承担导致乙方需承担的税费及其他费用。

14.6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或因不可抗力因素外,乙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 义务或其在本协议中作出的陈述、保证及承诺,甲方根据本协议第 12.5 条解除 本协议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本次交易价款总额 20%的违约金,如标的股份 已过户至乙方的,乙方应将标的股份还原至甲方名下,并承担包括标的股份转 让及还原过户所产生的由甲方承担的税费及其他费用。

(二)《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主要内容

2025 年 5 月 9 日,江泽星与上市公司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主要内容如下:

1 、签订方

甲方(发行人):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认购人):江泽星

2 、认购价格及认购数量

(1) 认购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会议决议公告日,发 行价格为 20.52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按“进一位”保留两位小数 精确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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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2)认购方式及认购数量

(i)甲方拟向乙方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数量不超过 36,000,000 股(含本 数),不超过本次发行前甲方总股本的 30%。

最终发行数量上限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发行的股票数量为准。在前述范 围内,最终发行数量由甲方股东大会授权甲方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及实际认购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ii)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全部股份。

(iii)乙方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

(iv)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若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导致发行价格调整,认购股数将根据认购价格的调整进行相应调整。

3 、新发行股份的锁定期

根据《注册管理办法》《收购办法》等相关规定并经双方协商一致,本次 发行完成后,如乙方在上市公司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未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票 的 30%,则其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完成后,如乙方在上市公司拥有表决权的股份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 票的 30%,则其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4 、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发行股票结束后,甲方在截至本次发行结束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 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完成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5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如任一方因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声明、保证 或承诺,或违反、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部分或全部义务的,均视为违约,该方 (以下称“违约方”)应在收到未违反本协议的另一方(以下简称“守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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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其发送的要求其纠正的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赔偿因违约行为 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2)若乙方未在收到《缴款通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协议项 下股份认购价款的,则构成违约,甲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每延迟一日,按缴纳认 购价款的万分之一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如违约方逾期付款超过 30 个工作日, 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3)本协议约定的本次发行 A 股股票和认购事宜的生效条件任意一项未成 就,双方均不构成违约。

(4)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应依据第 2.4(ii)条约定及时为乙方办理股份登 记。如甲方逾期办理的,守约方有权要求甲方每延迟一日,按缴纳认购价款的 万分之一向守约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如甲方逾期办理登记超过 30 个工作日,守 约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 、协议的成立和生效

(1)本协议经双方加盖公章后成立。

(2) 本协议在如下所有条件均满足之日起生效:

(i)本次发行依法获得甲方董事会批准;

(ii)本次发行依法获得甲方股东大会批准;

(iii)本次发行依法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

(iv)本次发行依法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如本次发行结束前,监管部门对本次发行适用的法律、法规予以修订,提 出其他强制性审批要求或豁免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则以届时生效的法律、法 规为准进行调整。

(3)在本协议成立后,双方均应积极努力,为本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的满 足和成就创造条件,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导致本协议不生效并造成对方 损失的,均应承担赔偿责任。非因双方的原因致使本协议不能生效的(包括但 不限于甲方股东大会未批准本次发行、深交所未审核通过本次发行、中国证监 会未予同意注册本次发行),双方均不需要承担责任,但一方存在故意或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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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造成先决条件未满足的情况除外。

7 、协议变更、修改及终止

(1)本协议的变更、修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补充协议 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冲突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 (2)本协议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后至发行结束前,将根据中国证监会、

  • 深交所等相关部门新发布的相关规定及对本次发行的意见,以补充协议的方式 对本协议条款进行必要的修改、调整、补充和完善。

(3)本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i)双方已全面履行协议义务;

(ii)因法院裁判或监管部门的决定而终止;

(iii)甲方根据其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认为本次发行已不能达到发行 目的,而主动向深交所撤回申请材料;

(iv)双方协议解除;

(v)协议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致使对方签署本协议的目的根本不能实现 或超过守约方要求的采取整改、补救措施期限三十日的,对方以书面方式提出 终止本协议时;

(vi)法律法规规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四、上市公司股份是否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及其他特殊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收购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 或司法强制执行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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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资金来源

一、资金总额

根据张宏俊与金石一号、宝金石一号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金石一号、 宝金石一号拟受让张宏俊持有的上市公司 18,017,132 股股份,转让价格为每股 24.98 元,交易总额 450,067,957.36 元。

根据上市公司与江泽星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江泽星拟 以现金方式全额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 20.52 元/股,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36,000,000 股(含本数),认 购资金总额不超过 73,872.00 万元(含本数)。

二、资金来源

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于收购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收购人关于本次收购 的资金来源出具了相关承诺,具体如下:

收购人金石一号、宝金石一号承诺:“本单位受让张宏俊持有的上市公司 股份的资金全部为本单位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自筹资金不排除通过向银 行申请并购贷款取得,资金来源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况, 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信息披露 义务人具备履行本次权益变动的能力。”

收购人江泽星承诺:“本人参与认购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金全部为本人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自筹资金不排除 通过向银行申请并购贷款取得,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 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亦 不存在发行人直接或通过其他利益相关方向本人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 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三、本次收购的资金支付方式

本次收购涉及的资金支付方式按照《股份转让协议》及《附条件生效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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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认购协议》的约定方式履行。本次收购的资金支付方式详见本报告书“第四 节 收购方式”之“三、本次收购相关协议文件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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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

一、免于发出要约的事项及理由

《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 约:(三)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 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投资者 承诺 3 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 约”。

金石一号、宝金石一号拟通过协议转让取得汇纳科技 18,017,132 股股份(占 向特定对象发行前股本的 15.00%),江泽星并拟认购汇纳科技向其发行的股票 36,000,000 股(具体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股份数量为准),本次协议转让及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在不考虑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况下,按 照拟发行股数上限计算,收购方合计直接持股比例增至 34.60%。

江泽星针对本次认购股份做出如下承诺:“本次发行完成后,如本人在上市 公司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未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票的 30%,则通过本次发行认购 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完成后,如本人在上市 公司拥有表决权的股份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票的 30%,则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 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于本次发行中取得的股票所派 生的股票(如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新增取得的股份),亦会 遵守上述锁定安排。若后续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发生变更 的,则锁定期相应调整。”。

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已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 议同意特定对象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综上,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本次收购将符合《收购办法》免于 发出要约条件。

二、本次收购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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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收购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请见本报告书“第四节 收购方式”之“二、 本次收购方式 ”。

三、本次收购涉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未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收购人一、收购人二 拟通过协议转让取得的上市公司 18,017,132 股股份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 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亦不涉及股权质押、冻结等任 何权利限制事项。

本次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江泽星先生。根据 《收购办法》,收购人一、收购人二持有的上市公司 18,017,132 股股份在上述股 份过户完成后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 转让不受前述 18 个月的限制。

收购人三江泽星先生拟认购汇纳科技向其发行的股票 36,000,000 股(实际认 购股票数量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数量为准)。江泽星先生针对本次认购 股份做出如下承诺:“本次发行完成后,如本人在上市公司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未 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票的 30%,则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完成后,如本人在上市公司拥有表决权的股份超 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票的 30%,则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于本次发行中取得的股票所派生的股票(如分配股票 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新增取得的股份),亦会遵守上述锁定安排。若 后续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发生变更的,则锁定期相应调 整。”。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因本次收购而持有的上市公司 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

四、本次免于发出要约事项的法律意见

收购人已聘请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免于发出要约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 意见书已就本次免于发出要约事项发表结论性意见,具体请参见另行披露的法 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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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公司作为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应用方案提供商,致力于综合运用人工智能、大 数据技术赋能各行业,为客户提供行业数字化解决方案。在新一轮科技和产业变 革的背景下,公司积极拓展其他行业数字化解决方案,拟借助实际控制人变更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相关际遇,充分融合资金、人才、技术、客群、政府等多方 面有益资源,把握增材制造行业快速增长的市场机遇,利用上市公司平台择机、 逐步开展增材制造相关业务,优化现有产品结构,提升公司销售规模及市场份额, 实现业务横向扩展并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满足快速变化的市场需求。除此之外,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暂无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 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未来如果有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的 明确计划,收购人届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法定批准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内是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 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暂无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 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 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若今后收购人明确提出有关计划或建议,收购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及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法定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本次收购涉及的协议转让完成后,收购人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则的情况下,通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向上市公司推荐合格的 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选举通过新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具体详见本报告书“第四节 收购方式”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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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收购相关协议文件的主要内容”之“(一)《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之“第 ” 7 条 上市公司治理及后续事项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尚无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调整计划,若今后收 购人明确提出有关计划或建议,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依法履行相关法定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因本次收购事宜涉及对上市公司章程调整外,收购 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收购人不存在对可能阻 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及修改的草案。

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未来需要进行相应调整,收购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的重大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出重大调整的 计划。

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未来需要进行相应调整,收购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作出其 他重大安排的计划。

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未来需要进行相应调整,收购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和组织结构做出 重大调整的计划。

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未来需要进行相应调整,收购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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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法合规地行使股 东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本次收购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运营能力,上市 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均将继续保持独立。收购人将充分 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为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运作,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 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一)保持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人员独立

1、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 员在上市公司专职工作,不在本承诺人及所控制的企业处兼任除董事、监事以 外 的行政职务,继续保持上市公司人员的独立性。

2、上市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该等体系和本承 诺人及所控制的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二)保持与上市公司之间的资产独立

  • 1、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其资产全部能处于上市公司的控制之下,

  • 并为上市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

  • 2、本承诺人及所控制的企业当前没有、之后也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

  • 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

  • 3、本承诺人及所控制的企业将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自身的债务提供担保。 (三)保持与上市公司之间的财务独立

  • 1、上市公司继续保持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 2、上市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

  • 理制度。

42

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

3、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承诺人及所控制的企业共享一个银行 账户。

  • 4、上市公司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本承诺人及所控制的企业不通过违

  • 法违规的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调度。

  • 5、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本承诺人及所控制的企业处兼职或领取

  • 报酬。

6、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四)保持与上市公司之间的机构独立

  • 1、上市公司继续保持健全的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

  • 织机构。

  • 2、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总经理等依照法律、

  • 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五)保持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业务独立

  • 1、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

  • 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 2、除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之外,不对上市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干预。”

二、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从事与上市公司具有实 质性竞争关系的业务。本次收购后,为了避免和消除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未来与 上市公司形成同业竞争的可能性,收购人一金石一号、收购人二宝金石一号及 其执行事务合伙人金石二号承诺如下:

“ 1、承诺人保证不从事或参与从事有损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2、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承诺人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 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亦未对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 企 业进行投资或进行控制;

3、承诺人(包括承诺人将来成立的子公司和其它受承诺人控制的企业)将 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活动;

43

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

4、无论何种原因,如承诺人(包括承诺人将来成立的子公司和其它受承诺 人控制的企业)获得可能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承 诺人将尽最大努力,促使该等业务机会转移给上市公司。若该等业务机会尚不 具备转让给上市公司的条件,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上市公司暂无法取得上述业务 机会, 上市公司有权选择以书面确认的方式要求承诺人放弃该等业务机会,或 采取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的其他方式加以解决。”

收购人三江泽星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子 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亦未对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 他企业进行投资或进行控制。

(2)在本人控制汇纳科技期间,就本人及本人控制的除汇纳科技及其控制 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和汇纳科技存在的潜在同业竞争问题,根据现行法律法 规和相关政策的要求,本人将自取得汇纳科技控制权之日起 5 年内,按照相关证 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符合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的前提下,本 着有利于汇纳科技发展和维护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积极协调 本人及关联方综合运用包括但不限于资产重组、业务调整、委托管理或其他可 行的措施等多种方式,稳妥推进相关业务整合以解决存在的潜在同业竞争问题。

(3)除上述需要解决的潜在同业竞争外,本人及本人控制的除汇纳科技及 其控制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将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再发生与汇纳科技主 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4)本人保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汇纳科技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的 规定,不利用对汇纳科技的控制权谋求不正当利益,进而损害汇纳科技及广大 中小股东的权益。

(5)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汇纳科技期间持续有效。如在此期间 出现因本人违背上述承诺而导致汇纳科技及其控制的企业权益受损的情形,本 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

44

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

本次收购后,为了减少和规范未来可能与上市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维护上市 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收购人一金石一号、收购人二宝金石一号及其 执行事务合伙人金石二号承诺如下:

“ 1、不利用自身对上市公司的重大影响,谋求上市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 给予本承诺人及所控制的企业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

2、不利用自身对上市公司的重大影响,谋求与上市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 利。

3、杜绝本承诺人及所控制的企业非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在 任何情况下,不要求上市公司违规向本承诺人及所控制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 担保。

4、本承诺人及所控制的企业不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企业发生不必要的关联 交易,如确需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保证:

(1)督促上市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 履 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本承诺人并将严格按照该等规定履行关联股东/关联 董 事的回避表决义务;

(2)遵循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公平合理的交易原则,以市场 公允价格与上市公司进行交易,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行为;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 督促上市公司 依 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

收购人三江泽星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出具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除汇纳科技及其控制的企业以 外的其他企业与汇纳科技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

2、本人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本人及本人控制的除汇纳科技及其控制的企 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与汇纳科技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对无 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

45

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

则确定交易价格,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等规定及汇纳科技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本人保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汇纳科技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的规 定,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汇纳科技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汇纳 科技及广大中小股东的权益。

4、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汇纳科技期间持续有效。如在此期间出 现因本人违背上述承诺而导致汇纳科技及其控制的企业权益受损的情形,本人 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46

第九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前 24 个月内,收购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存在与上市公 司及其子公司进行合计金额高于 3,000.00 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 并财务报表净资产 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除本次收购事项外,收购人及其主要负 责人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发生合计金额超过人 民币 5 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收购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存在对拟更换 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相关信息外,收购 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 同、合意或者安排。

47

第十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收购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收购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在本次收购事实发生之日前 6 个月内,收购人 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述人员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 份的情况

根据收购人主要负责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在本次收购事实发生之日前 6 个月 内,收购人主要负责人及上述人员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 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48

第十一节 收购人的财务资料

收购人一金石一号、收购人二宝金石一号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金石二号的 主营业务均为股权投资,不实际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时间均为 2025 年 4 月,系 为本次收购而设立的公司,成立时间较短,无财务资料。收购人三江泽星先生, 亦不涉及财务资料。

49

第十二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收购的相关信息进行 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 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收购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 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收购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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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

第十三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一)收购人一、收购人二的营业执照文件;

(二)收购人三江泽星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收购人关于本次收购的内部决议文件;

(四)本次收购相关的协议文件;

(五)收购人关于本次收购资金来源的说明;

(六)收购人与上市公司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发生的相关交易的 说明;

(七)收购人关于最近两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的说明;

(八)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 6 个月内,收购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 合伙人委派代表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的名单及其持有或买卖该上市公司股 份的说明;

(九)收购人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及相关人员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 6 个月内持 有或买卖被收购公司股票的情况;

(十)收购人就本次收购应履行的义务所做出的承诺;

(十一)收购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办法》 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十二)财务顾问意见;

(十三)法律意见书

(十四)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备查文件地点

本报告书和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备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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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

收购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收购人一:上海金石一号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江泽星

收购人二:上海宝金石一号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 picture [42 x 1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收购人三:江泽星

江泽星

2025年5月12日

52

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 任。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picture [282 x 10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Start of picture text -----

袁光顺
财务顾问主办人:
竟乾 牟佳琦
----- End of picture text -----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2025年5月12日

53

律师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对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办律师签名:

崔友财 袁 锦

负责人签名:

高 树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202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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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收购人一:上海金石一号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江泽星

收购人二:上海宝金石一号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江泽星

收购人三:江泽星

江泽星

2025年5月12日

55

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

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附表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
在地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川和路55弄6号
股票简称 汇纳科技 股票代码 300609
收购人一名称 上海金石一号智能科技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收购人一注
册地
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1325号3
层A、3层B、4层A、4层B
收购人二名称 上海宝金石一号智能科技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收购人二注
册地
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1325号3
层A、3层B、4层A、4层B
收购人三名称 江泽星 收购人三通
讯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拥有权益的股
份数量变化
增加√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
动人
有 √ 无 □
收购人是否为
上市公司第一
大股东
是 □ 否 √
注:本次收购后,江泽星成为
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收购人是否
为上市公司
实际控制人
是 □ 否 √
注:本次收购后,江泽星成为上
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收购人是否 对
境 内、境外
其他上市公司
持股 5%以上
是 □ 否 √ 收购人是否
拥有境内、
外两个以上
上市公司的
控制权
是 □ 否 √
收购方式(可
多选)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








收购人披露前
拥有权益的股
份数量及占上
市公司已发行
股份比例
持股种类:无
持股数量:无
持股比例:无
本次收购股份
的数量及变动
比例
变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1、股份转让
变动数量:18,017,132股
变动比例:15%
2、认购发行股份
股份发行数量不超过36,000,000(含本数)股,不超过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前总股本的30%。
在上市公司中
拥有权益的股
1、协议转让股份:
时间:本次协议转让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至
收购人名下之日

56

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

份变动的时间
及方式
方式:协议转让股份
2、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时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至收购人名下之日
方式: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
是否免于发出
要约
是 √ 否 □
免除理由:本次收购符合《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收购人据此可免于发出要约。本次免于要约事项尚需经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
准。
与上市公司之
间是否存在持
续关联交易
是 □ 否 √
与上市公司之
间是否存在同
业竞争或潜在
同业竞争
是 □ 否 √
收购人是否拟
于未来12个月
内继续增持
是 □ 否 √
收购人前6个
月是否在二级
市场买卖该上
市公司股票
是 □ 否 √
是否存在《收
购办法》第六
条规定的情形
是 □ 否 √
是 否 已 提 供
《收购办法》
第五十条要求
的文件
是 √ 否 □
是否已充分披
露资金来源
是 √ 否 □
是否披露后续
计划
是 √ 否 □
是否聘请财务
顾问
是 √ 否 □
本次收购是否
需取得批准及
批准进展情况
是 √ 否 □
备注:关于本次收购已履行及尚需履行的批准程序,请参见本报告书第三节“收
购决定及收购目的”之“三、本次收购的决策程序”
收购人是否声
明放弃行使相
关股份的表决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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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附表之签字盖章页)

收购人一:上海金石一号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江泽星

收购人二:上海宝金石一号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江泽星

收购人三:江泽星

江泽星

202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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