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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gtech Technology Co.,Ltd — 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2019
Jun 2,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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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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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20 层 邮编: 100005 电话: (86-10)8519-1300 传真: (86-10)8519-1350 [email protected]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
之专项核查意见
致: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在北京市司法局注册设立并 依法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本所受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闻泰科技” 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闻泰科技本次实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或“本次交 易”)的专项法律顾问,并于 2019 年 3 月 20 日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宜出 具《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 书》;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于 2019 年 5 月 9 日 下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90771 号)的 要求,本所律师于 2019 年 5 月 21 日出具了《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19 年 5 月 29 日出具 了《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 意见书二》(以下合称“原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交易有关事项进行了 补充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进行了补 充审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需查阅的文件,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有关人员作了询问。
为了确保本专项核查意见相关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本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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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对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并依赖于上市公司 的如下保证:上市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法律文件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文件资 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其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 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对于本所无法独立查验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上市公司、 标的公司、交易对方及相关方出具的有关证明、说明文件。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专项核查意见中所使用的术语和定义与原法律意 见书中使用的术语和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本所律师为出具原法律意见书所作 出的声明同样适用于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 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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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本次交易未收购合肥广韬、宁波广宜、宁波益穆盛等 3 只境内基金财 产份额系相关各方商业谈判的结果,且本次交易完成后,在相关条件具备的情 况下,上市公司有意愿按照上市公司的程序、流程等,与相关方就后续收购合 肥广韬、宁波广宜、宁波益穆盛等 3 只境内基金的财产份额进行积极协商”的核 查。
(一)与各 LP 谈判过程
根据上市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建广资产确认,上市公司与境内基金的 LP 谈判过程如下:
经建广资产电话通知 12 只境内基金的 LP 联系人,从 2018 年 8 月开始,上 市公司委派代表在建广资产委派代表的陪同下与 12 只境内基金的 LP 联系人通 过现场会议、电子邮件、电话、微信等多种方式就收购的条款和条件进行多轮谈 判、沟通。上市公司也根据部分 LP 提出的条件对原有收购条款和条件进行调整, 并也同意对以相同方式收取转让对价的境内 LP 之收购条款和条件遵循统一原则。
与其他 9 只基金不同的是,宁波益穆盛、合肥广韬、宁波广宜 3 只基金均为 双 GP 结构,普通合伙人为建广资产和北京中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益基金”),其中建广资产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中益基 金为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根据宁波益穆盛、合肥广韬、宁波广宜的合伙协 议,中益基金负责协调本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人之间的沟通和联络,并负责向有 限合伙人汇报项目进展和本合伙企业之工作,因此建广资产主要通过中益基金联 系前述 3 只基金的 LP,部分 LP 也与建广资产进行了直接沟通。
在综合考虑重组时间表、收购控制权等诸多因素的情况下,上市公司与多数 LP 就收购安排达成一致,但合肥广韬、宁波广宜、宁波益穆盛的合伙人最终未 同意上市公司提出的收购条款和条件,最终未能参与本次交易。
(二)上市公司有意愿继续收购
根据上市公司说明并经建广资产确认,在与境内基金的谈判过程中,上市公 司委派代表一直表示,上市公司将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愿意继续收购未参与本次交 易的 LP 投资份额。在上市公司与 7 只基金的 LP 于 2018 年 10 月 24 日签署《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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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收购协议》后,上市公司仍继续与相关各方就收购合肥广韬、宁波广宜、宁波 益穆盛进行协商和沟通,其中合肥广韬、宁波广宜的 LP 已同意按照与其他 LP 相同条件出售其财产份额,但由于部分合伙人与上市公司未能在上市公司复牌前 就收购条款和条件达成一致,最终未能签署交易文件。
根据闻泰科技出具的《确认函》,闻泰科技有意愿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上 市公司收购资产的程序、流程等,与相关合伙人就后续收购合肥广韬、宁波广宜、 宁波益穆盛等 3 只境内基金的财产份额进行积极协商。在履行上市公司相关内部 审批程序后,上市公司同意按照本次重组中收购其他境内基金 LP 份额的同等条 件同时收购合肥广韬、宁波广宜、宁波益穆盛的全部 GP 和 LP。
(三)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经查阅往来邮件、微信记录、建广资产出具的邮件确认和上市公 司出具的说明等文件,本次未收购合肥广韬、宁波广宜、宁波益穆盛等 3 只境内 基金财产份额主要系相关各方商业谈判的结果;经查阅上市公司出具的确认函, 上市公司有意愿按照上市公司的程序、流程等,与相关方就后续收购合肥广韬、 宁波广宜、宁波益穆盛等 3 只境内基金的财产份额进行积极协商。
二、关于“由于本次交易收购标的为 7 只境内基金的 LP 份额和 9 只基金的 GP 份额,剩余股权股东宁波益穆盛、合肥广韬、宁波广宜等 3 只基金的合伙人,对 于前述 LP 份额和 GP 份额的转让无优先购买权”的核查。
(一)3 只基金的出资结构
根据宁波益穆盛、合肥广韬、宁波广宜等 3 只基金的合伙协议及企业信息网 查询结果,3 只基金均为双 GP 结构,其中建广资产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 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中益基金为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其 LP 分别为袁永刚、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中益芯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益昭盛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根据合肥裕芯的公司章程,宁波益穆盛、合肥广韬、 宁波广宜分别持有合肥裕芯 3.04%、1.68%、0.74%的股权。
(二)3 只基金关于优先购买权的约定
根据宁波益穆盛、合肥广韬、宁波广宜的合伙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未约定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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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对其他 9 只境内基金的 LP 和 GP 份额转让有优先购买权。
根据袁永刚与建广资产、中益基金签署的《宁波梅山保税区益穆盛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益穆盛补充协议”)第九条, 提到一项袁永刚享有的优先权,“普通合伙人同意,和标的公司(指 Nexperia B.V.) 相关的资产重组(无论是通过合并、股权交易、资产交易或其他方式)交易,将 给予或促使给予有限合伙人及其关联方优先权。为此目的,普通合伙人同意将优 先(i)向有限合伙人或其关联方提供和标的公司和安世半导体项目有关的财务、 法律和其他有限合伙人合理要求的尽职调查资料,及(ii)和有限合伙人或其关 联方商谈资产重组方案和条款”。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律师函以及于 2018 年 12 月 22 日作出《闻泰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律师函>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8-114),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受袁永刚委托致建广资产、上市公司、上海 小魅科技《关于贵方侵害袁永刚资产重组交易优先权及合伙企业表决权、优先购 买权的相关事宜》(以下简称“《袁永刚律师函》”),称袁永刚及其关联方对该等 交易享有重组优先权。
根据建广资产委托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致袁永刚及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 所《袁永刚 2018 年 12 月 19 日致函的回函》(以下简称“《建广回函》”),《建广 回函》认为,益穆盛补充协议第九条约定袁永刚享有的优先权仅指其本人或其关 联方享有优先提交方案建议及商谈的权利,其对安世半导体(即 Nexperia B.V., 下同)资产重组不享有其他优先权,更不包含优先交易权或其提交的方案被优先 采纳的权利。在安世半导体资本化运作的过程中,2017 年 10 月,建广资产已优 先向袁永刚通知其或其推荐主体参与安世半导体资本化运作方案的遴选,袁永刚 也实际通过其关联方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山精密”)参 与了安世半导体资本化方案的遴选,至此,在安世半导体资本化过程中,建广资 产已优先与袁永刚商谈重组方案,并充分履行了关于优先权的相关义务。2018 年 2 月和 3 月,东山精密两次公告其拟与袁永刚组成联合收购主体共同受让合肥 广芯半导体产业中心(有限合伙)合伙权益(该权益约占安世半导体全部投资份 额的 33.6%,转让方为安世半导体项目中第一大投资人),但袁永刚组织的买方 团因竞价原因未能中标。闻泰科技的子公司组织的联合体竞价成功后,经与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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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多次反复协商沟通,绝大多数投资人同意闻泰科技及其关联方提出的安世 半导体资本化方案。
根据上市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25 日公告的《关于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受 袁永刚委托致公司<律师函>的澄清公告》及书面确认,本次重组收购的境内基金 和境外基金的 GP 和 LP 未对包括袁永刚作出任何承诺,也不存在袁永刚对其他 境内基金和境外基金拟转让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安排,本次收购的境内基金和 境外基金的份额转让过户不存在法律障碍;其次,该优先权仅为袁永刚与建广资 产、中益基金单独约定的优先商谈资产重组的权利,该优先商谈重组方案和条款 之约定并不必然产生建广资产及其他境内基金的 LP 应与袁永刚或其关联方就重 组条款达成一致并签署合同之后果,因此该优先权既不是对安世半导体资产重组 的交易优先权,亦非对投资安世半导体的其他境内基金和境外基金财产份额的优 先购买权;而且袁永刚也参与了收购合肥广芯财产份额的竞标,在合肥中闻金泰 成功竞标后未主张任何优先购买权,亦说明其对于其他境内基金和境外基金的财 产份额没有任何优先购买权。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本次重组收购涉及的 9 只境内基金和境外基金的投资人未对包括袁永 刚在内的其他安世半导体投资人作出任何承诺,也不存在袁永刚对其他境内基金 和境外基金拟转让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安排,本次收购的境内基金和境外基金 的份额转让过户不存在法律障碍。
其次,如益穆盛补充协议所述,袁永刚与中益基金、建广资产约定的优先权, 是“给予或促使给予”袁永刚及其关联方优先权,且具体是指优先(1)提供财 务、法律和其他有限合伙人合理要求的尽职调查资料,及(2)和袁永刚或其关 联方商谈资产重组方案和条款。公司认为,前述有关优先商谈重组方案和条款之 约定并不必然产生建广资产应与袁永刚或其关联方就重组条款达成一致并签署 合同之后果,因此该优先权并非对安世半导体资产重组享有交易优先权,亦非对 其他基金财产份额的优先购买权,该约定对本次收购的境内基金和境外基金份额 的转让过户没有影响。
如前所述,根据《建广回函》,在安世半导体资本化运作的过程中,建广资 产已优先向袁永刚通知其或其推荐主体参与安世半导体资本化运作方案的遴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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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永刚也实际参与了安世半导体资本化方案的遴选,建广资产已优先与袁永刚商 谈重组方案,并履行了优先权的相关义务。详情可见东山精密于 2018 年 2 月 28 日和 2018 年 3 月 27 日发布的相关公告。
第三,2018 年 2 月和 3 月,东山精密两次公告其拟与袁永刚组成联合收购 主体共同受让合肥广芯半导体产业中心(有限合伙)的合伙权益,但袁永刚组织 的买方团因竞价原因未能中标。闻泰科技的子公司组织的联合体竞价成功后,经 与全体投资人多次反复协商沟通,境内 7 只基金和境外基金的 LP 同意参与本次 重组。袁永刚试图通过竞标方式收购合肥广芯的 LP 财产份额,据此可说明其对 于其他境内基金和境外基金的财产份额没有任何优先购买权,更无权主张对安世 半导体资产重组享有交易优先权。
(三)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经核查 3 只基金的合伙协议、律师函、律师回函、上市公司公告 及书面说明、东山精密的公告等相关文件,剩余股权股东宁波益穆盛、合肥广韬、 宁波广宜等 3 只基金的合伙人,对本次交易收购的 7 只境内基金 LP 份额和 9 只 境内基金 GP 份额无优先购买权。
本核查意见一式三份,自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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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关于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之专项核查意见》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_____
肖 微 律师
经办律师:______
石铁军 律师
经办律师:_____
刘 鑫 律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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