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Wingtech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9
Aug 20, 2019
56972_rns_2019-08-20_5aef48b5-60d3-4488-a2cf-d06d7dace89d.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证券代码: 600745 证券简称:闻泰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19-067
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20 日召开了公 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鉴于 《公司章程》的主要条款于 2012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已进行多次修订,《公司章程》的较多条款与现行规定及公 司实际情况不一致,据此,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 4 月修订)》等最新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 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1.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 2. | 第五条……公司办公地: 湖北省黄石市团城山开发区杭州 西路91号金山大楼三楼 邮政编 码:435003 …… |
第五条……公司办公地: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亚中路777 号 邮政 编码:314000 …… |
| 3. |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坚持 “创造明天的价值”的企业精神,不 断开发新产品,调整结构,开拓市 场,促进生产经营稳步发展,以良 好的经济效益使全体股东获得满 意的收益。 |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坚持“共识、共 和、共创、共享”的企业精神,不断开发新 产品,调整结构,开拓市场,促进生产经营 稳步发展,以良好的经济效益使全体股东获 得满意的收益。 |
1
| 4.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 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 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 年内转让给职工。 |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 5.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 个月内累计计 算原则,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
2
|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为购房客户提供按揭担保不 包含在本章程所述的对外担保范 畴之内。 |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 个月内累计计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由股东大会批准的对外担保情 形。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 第(二)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购房客户提供按揭担保不包含在本 章程所述的对外担保范畴之内。 |
|
|---|---|---|
| 6. | 第四十三条……(一)董事人数 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5 人 时;…… |
第四十三条……(一)董事人数不足《公 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本章程所 定人数的2/3时;…… |
| 7. |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地点为:公司会议室或董事会决 定的地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会议室或董事会决定的地方。股东 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本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网络或其他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 8. |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 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 9. | / | 增加第一百零八条(后续条款序号顺延) 公 司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 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
3
|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 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 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
|---|---|---|
| 10.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东大会批准。 从公司现有情况出发,经股东大会 批准,公司董事会可行使公司净资 产50%以下的投资决策权,同时 可决定公司日常的融资、资产抵押 及担保等事项,其中单次对外担保 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 为单一对象对外担保金额累计不 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30%,累计 资产抵押及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公 司净资产的50%。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 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 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担 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 或个人提供担保;公司为控股股东 或其下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50% 以下的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须经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进 行。 (2)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 净资产的50%。 (3)公司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应 进行充分了解,对信誉度好又有偿 还能力的企业方可提供担保;对外 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人员2/3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 会批准。 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 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万元。 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单纯 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2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
4
| 以上签署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 准;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 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 担保。 (4)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 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 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5)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 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 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 义务,必须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 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6)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 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 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 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2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2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2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200万元。 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 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 算。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事项按照本章程第四十 一条 规定进行审议。 |
|
|---|---|---|
| 11.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或 传真方式;通知时限为:发生第一 百一十五条任何情形下的两个工 作日内。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邮件或传真方式; 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2个工作日。紧急 情况,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 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 议通知,可不受会议召开2个工作日前通知 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 12. | 第一百四十三条……监事会应当 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 |
第一百四十四条……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 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 |
5
| 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 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 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 产生。 |
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 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
|---|---|---|
| 13.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 策为按公司生产经营实际需要情 况决定分配政策。公司每年现金分 红比例不低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 30%。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基本原则: 1、利润分配政策应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公司的长远利益,并保持连续性和 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 利润总额,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制定和修改过程 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社会公众股东 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 结合等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 的,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实施现金分配条件 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 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 值,且现金充裕、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 金支出、偿债安排等事项发生,实施现金分 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 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原则上公司每 年现金分红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按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母 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二者中较小数额计算) 的10%。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 利润的30%。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 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 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 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 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
6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或偿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 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 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 利分配预案。 (五)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满足实施现金分配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 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 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 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 中期现金分红。 (六)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 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公 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定并审议通过 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 确意见。 董事会在拟定股利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 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独 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 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在符合实施现金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 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说明未现 金分红的原因、相关原因与实际情况是否相 符合、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及 收益情况,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明确的独 立意见。 (七)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调整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应当着眼于 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 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 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 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2、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 期发展的需要以及外部经营环境,结合股东 (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
| 意见,经过详细论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可调整利润分配政策,但是调整后的 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3、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调整程序 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利润分配政 策的制定和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 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调整 发表独立意见。 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调整的议案经董事 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提议召开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和调 整的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还应 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
||
|---|---|---|
| 14.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的会议通知,以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报刊上刊登公告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 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
| 15.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 的会议通知,以书面通知和传真通 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邮件、传真或其他方式进行。 |
| 16.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 的会议通知,以书面通知和传真通 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邮件、传真或其他方式进行。 |
| 17.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 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 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 定的披露信息的报刊上公告三次。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公司指定 的披露信息的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18. |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 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60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 其债权。 |
| 19. |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都含本数;“超过”、“低于”、“少于”不含 |
8
" " " " " " " " 不满 、 以外 、 低于 、 多于 本数。 不含本数。 20. 公司章程中“经理”均统一修改为“总经理”,“监事长”统一修改为“监事会主席”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2019 年修订)》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本事项尚需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