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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gtech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8

Mar 27,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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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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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 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 性互动关系,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闻 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并运用 金融和市场营销的原理加强与投资者之间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原则:公司应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及其合法 权益,保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 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原则:公司应严格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向投资者披露公司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

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 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公平公正原则:公司信息披露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信息披露应当如实向投资者反映公司

  • 情况,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

  • 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 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 (一)通过信息披露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

  • 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 (二)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 (三)提高公司透明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

  • (一)投资者(包括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人员;

  • (三)财经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沟通内容包括:

  •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

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

  • 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 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 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

(一)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与临时 报告、股东大会、公司网站、电话咨询、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现 场参观、路演等;

(二)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报纸是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指定的专 门报纸。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网站是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根据《股 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 和网站上公布;

(三)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 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 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四)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 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 并及时予以答复。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日常事务由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全体投资者承 担诚信职责和义务,应当严格遵守其公开作出的承诺,忠实、诚信、 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以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 为准则,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以适当的方式组织对公司全体员工、特 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知识培训。 在开展重大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可组织专题培训。

第十一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本 部、分公司、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 秘书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

(一)信息沟通:按监管机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 披露;同时将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 递到公司管理层;

(二)定期报告:做好年报、中报、季报的编制工作;

(三)筹备会议:做好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的筹备工作和相关会议资料的准备工作;

(四)投资者接待:与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及证券分析人员 保持经常联络,通过电话、公司网站咨询平台、电子邮件及接待投资 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五)公共关系:建立与证券监管部门、交易所等相关部门良好 的公共关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出台的政策和法规;

(六)媒体合作:维护与加强和财经媒体的交流与合作,引导媒 体客观公正报道公司信息,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它重要人员的采访 报道;

(七)危机处理:在公司发生重大事项、管理层人员变动、盈利 大幅波动、股票交易异常等情况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八)同行交流:保持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 交流与合作;

(九)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面对的是公司投资者,是公 司对外发布信息和树立公司整体形象的窗口,应具备以下任职素质和 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熟悉公司运营、财务、产品等情况; (二)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诚实信用、有热情、有责任心; (三)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会、证券等相关 法律法规;

(四)熟悉证券市场,得到必要培训,了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 容及程序;

(五)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中报、季报、临时公 告及各种信息披露稿件等。

第十四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

发布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 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六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 其他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 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十七条 突发事件是指有别于日常经营的,可能或已经对公司 的经营、财务、声誉、股价产生严重影响的偶发事件,如经营业绩大 幅增长或下滑、媒体报道严重失实、司法行政处罚、诉讼仲裁、遭受 自然灾害、重大事故、重大重组、重大合同、领导人变更、股价异常 波动、股票紧急停牌、市场不利传言等。

第十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及各全资/控股子公司、 各主要参股公司遭遇突发事件时的处置。

第十九条 公司成立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 急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成员由董事长指定,由高管 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条 公司遇到突发事件时,应遵循以下处理原则:

(一)统一领导:应急领导小组是公司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领导 机构,统一领导公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就相关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和 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事件信息。

(二)分级处置:根据突发事件的不同情况,实行分级、分类处 置。公司本部、分公司、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各主要参股公司发生

突发事件后,由公司本部、分公司、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各主要参 股公司负责处置工作的具体事项,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处置工作的业务 指导、组织协调和督办落实。

(三)快速反应: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公司本部、分 公司、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各主要参股公司应建立评估预警和处置 的快速反应机制,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处置,确保应急系 统有效运作,切实做到反应快捷、行动迅速、措施果断。

(四)积极预防: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和风险隐患,公 司本部、分公司、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各主要参股公司应加强日常 监测,做好预防、预警工作,积极防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急领导小组的具体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中止应急处理;

(二)拟定突发事件处置方案;

(三)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四)协调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

(五)协调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之间的关系;

(六)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一经启动,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处理:

(一)组织资源配置,迅速将突发事件情况向监管部门汇报,并 取得监管部门的指导意见;

(二)进行自查工作,快速搜集了解公众及投资者的反应和市场 舆论,全面掌握相关信息;

(三)分析已掌握的信息,制订突发事件管理计划,统筹安排, 确立突发事件处理的目标、策略、程序、方法等;

(四)形成突发事件调查报告,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证券监 管部门或政府主管部门汇报;

(五)根据相关规定、相关部门的指导意见及突发事件等级,决 定是否将突发事件处理方案及结果予以公告;

(六)必要时可开设突发事件处理热线,公司相关人员统一口径 积极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七)必要时可采用新闻发布形式,通过相关媒体让公众及投资 者了解事件真相;

(八)必要时可邀请公正、权威的专业机构帮助解决突发事件, 以确保公司处理突发事件时的公众信誉度和准确性。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内部的各项规范性文件要求,可以设立突发事 件新闻发布临时小组(以下简称“新闻临时小组”),组长由公司董 事长担任,副组长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担任。主要职责 包括:

(一)启动突发事件新闻发布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拟定新闻发布方案和发布内容,负责新闻发布; (三)接待、组织和管理媒体记者采访;

(四)收集、跟踪、分析市场舆论,有针对性地提供事件相关内 容及情况,批驳谣言,报告真相。

第二十四条 公司本部、分公司、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各主要参 股公司应高度重视日常预警、预防工作,由各部门、各企业主要负责 人担任第一负责人。在日常工作中加强信息报告和沟通。一旦发现有 警情时,应尽快加以核实并报告至应急领导小组,同时按照突发事件 等级上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证券监管部门;应急领导小组应尽快 决定并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实施前期控制,及时沟通反馈。

第二十五条 突发事件处置期间,公司本部、分公司、各全资/ 控股子公司、各主要参股公司应保持联系畅通。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处 置需要,召集参与处置人员开展工作,被召集人员应服从应急领导小 组的指挥,公司本部、分公司、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各主要参股公 司应予以积极支持。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董事会通过之日 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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