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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dey Energy Technology Group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Mar 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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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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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以及《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以下合称“占用方”)占用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资金的行为,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本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 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占用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 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合并范围内各公司为占用方垫付的工资、 福利、保险、广告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占用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 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占用方的资金;为占用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 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占用方使用的资金。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的规定,实施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 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关联交易发生后,应当及时结算,尽量减少经营性资金占 用的时间。

第六条 公司应当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的行为,并建立持续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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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公司财务部和内部审计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非经 常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在审议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上,财务负责人应当向董事会报 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 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 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为偿还债务;

(六)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规范关联担保行为,严格控制风险:

(一)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 《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二)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无论数额大小, 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审议关联担保时,关联董事及关联股东必须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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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维 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 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制度》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 的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 公司设立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 为的领导小组,由董事长任组长、财务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财务部和内部审 计部有关工作人员组成,该小组为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 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 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 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披露,并依法对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 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担保全部解除前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股权锁定手续。公司董事会应当 自知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由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 保的事实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有关当事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手续或通过 司法程序冻结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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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时,1/2 以上独立董事、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 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公 司章程》规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在该临时股东大会 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应依法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 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

第十八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 债”的实施条件,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以次充好、以股赖帐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 东权益的行为。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 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二十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非 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 分及经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 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外,还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超过” “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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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不一 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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