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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far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Jul 2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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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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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威胜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公司制度规定,并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 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 及其成员等。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 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 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及条件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 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 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 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 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事务的内部程序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 事项的范围,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登记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附件一),并经 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材料保管期限为十年, 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附件二);

(五)相关内幕人士就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书面保密承诺(附件三);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条 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一)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或分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 事项时,相关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将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 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办公室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 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

第十一条 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 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

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 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规范运作指引》 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 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 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上市规则》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

  • 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 二、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 三、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附件一:

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申请时间 申请人员
申请部门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类型
暂缓豁免
暂缓或豁免的原因或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
或豁免事项知情
人登记表
是否 相关知情人是否
已作书面保密承
是否
申请部门负责人确认签字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

附件二:

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序号 知情人
姓名或
名称
所在单位/
部门
所在单位与
上市公司的
关系(注1)

职务/
岗位
身份证号
码或其他
身份证件
号码
内幕信
息所处
阶段
知悉信
息时间
知悉信
息方式
(注2)
内幕信
息内容
(注3)

登记时间
登记人(注
4)
  • 注 1:知情人是单位的,应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知情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填写所属单位部门、

  • 职务等。

  • 注 2:填报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 注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 注 4: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三:

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__(身份证/护照号码:____)作为威胜信息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_____事项的知情人,本 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 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 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等并向公 司证券部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承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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