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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irlpool (China)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21
May 2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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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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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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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ANHUI TIANHE LAW OFFICE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278 号财富广场B 座东楼15-16 层 电话:(0551)62642792 传真:(0551)62620450
网址:http://www.tianhelaw.cn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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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天律证字 [2021] 第 00534 号
致: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 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而浦”或“公 司”)的委托,指派卢贤榕律师、熊丽蓉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见 证于2021 年5 月21 日召开的惠而浦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 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惠而浦 的行为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本 次会议的议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等有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以上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根据惠而浦提供的本次会议的有关材料,对因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需要 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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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2021 年4 月30 日,惠而浦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发布 了《关于召开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公 司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拟定于2021 年5 月21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经 公司2021 年4 月22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做出决议,由董事会召集, 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 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会议召集人、会议议题、股权登记日、出席对 象等事项。2021 年5 月8 日,惠而浦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上发布了《关于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公司新增临时提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议,并已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会议于2021 年5 月21 日下午13:30 在公司总部大楼B707 会议室 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胜波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通知公告的内容 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本次会议签到处的统计和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共9 人,于股权登记日(2021 年5 月14 日)合计持有股份 574,417,36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4.9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6 人,于股权登记日(2021 年5 月14 日)合计持有股份483,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5%。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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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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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提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告的通知及相关董
事会、监事会决议,公司董事会公布的本次会议审议的提案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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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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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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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20 年度总裁工作报告(2020 年度财务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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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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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2020 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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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司2021 年度事业计划及财务预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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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公司2020 年度关联交易决算及2021 年度关联交易总额测算的议
案》;
7.01、《关于惠而浦集团及其关联方2020 年度关联交易决算及2021 年度关 联交易决算及2021 年度关联交易总额预测的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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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2、《关于与合肥市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2020 年度关联交易决算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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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度关联交易总额预测的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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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于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及货币市场基金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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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关于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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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20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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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2021 年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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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关于拟签署<品牌许可协议><技术和知识产权许可协议><全球供应协
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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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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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关于公司现金收购广东惠而浦家电制品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
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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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
16、《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
17、《关于监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八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上述第1 项、第2-11 项提案已经2021 年4 月22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 三次会议决议通过(公告编号为2021-025),第12-16 项提案已经2021 年5 月6 日召开的2021 年第三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公告编号为2021-040),且 独立董事已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相关制度对相关提 案发表独立意见;第1-9 项、第11 项提案已经2021 年4 月22 日召开的第七届 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通过(公告编号为2021-032),第12-14 项、第17 项提 案已经2021 年5 月6 日召开的2021 年第二次临时监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公告编 号为2021-045)。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所审议的提案与董事会、监事会的相关公 告内容相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提案 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现场投票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现场会议采取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部分提案表决 采用累积投票制。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会议议事日程的提案 进行了逐项表决,并由本所律师、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按照相关规定进 行了计票、监票。关联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已回避表决。
2、网络投票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加网络投票,具体时间为2021 年5 月 21 日上午9:15 至9:25、9:30 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 的任意时间;股东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参加网络投票,具体时间为2021 年5 月21 日上午9:15 至 下午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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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参与股东、代表股份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当场分别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网 络投票结果以及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议案除第4 项、第6 项议案外,经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的 有效表决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惠而浦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 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议所审议通 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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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O二一年 月 日在安徽省合肥市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无副本。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卢贤榕
经办律师:卢贤榕
熊丽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