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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etron AGM Information 2026

Apr 28,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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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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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號: 6722
----- End of picture text -----

輝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一一五年股東常會 議事手冊

時    間:中華民國一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星期五)上午十時整

地 點:新北市中和區中正路 631 號(瓏山林台北中和飯店) 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

目 錄

壹、開會程序 ................................................................................................... 1 貳、開會議程 ................................................................................................... 2 一、報告事項 ............................................................................................ 3 二、承認事項 ............................................................................................ 4 三、討論暨選舉事項 ................................................................................ 6 四、臨時動議 ............................................................................................ 6 參、附件 附件一、一一四年度營業報告書 ............................................................. 7 附件二、一一四年度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 ............................................. 9 附件三、『永續發展實務守則』修訂對照表 ......................................... 10 附件四、『董事會議事規範』修訂對照表 ............................................. 11 附件五、一一四年度合併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 ........................ 12 附件六、一一四年度個體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 ........................ 21 附件七、『公司章程』修訂對照表 ......................................................... 29 附件八、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 .............................................................. 31 肆、附錄 附錄一、公司章程【修正前】 .............................................................. 32 附錄二、股東會議事規則 ...................................................................... 37 附錄三、董事選舉辦法 .......................................................................... 42 附錄四、『永續發展實務守則』【修正前】 ........................................... 44 附錄五、『董事會議事規範』【修正前】 ............................................... 50 附錄六、全體董事持股情形 .................................................................. 55

輝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一一五年股東常會開會程序

一、宣布開會

二、主席致詞

三、報告事項

四、承認事項

五、討論暨選舉事項

六、臨時動議

七、散 會

-1-

輝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一一五年股東常會開會議程

時間:中華民國一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星期五)上午十時整 地點:新北市中和區中正路 631 號(瓏山林台北中和飯店)

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

一、宣布開會

二、主席致詞

三、報告事項

一 ( )一一四年度營業報告

(二)審計委員會審查一一四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三)一一四年度員工及董事酬勞分派情形報告 (四)『永續發展實務守則』修訂案

(五)『董事會議事規範』修訂案

四、承認事項

一 ( )一一四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告案

(二)一一四年度盈餘分配案

五、討論暨選舉事項

一 ( )『公司章程』修訂案

(二)獨立董事補選案

六、臨時動議

七、散會

-2-

【報告事項】

第一案

  • 案 由:一一四年度營業報告,敬請 鑒察。

  • 說 明:本公司一一四年度營業報告,請參閱附件一(詳第 7 頁)。

第二案

  • 案 由:審計委員會審查一一四年度決算表冊報告,敬請 鑒察。

  • 說 明:本公司一一四年度財務報表及各項表冊業經審計委員會審查完竣 並提出審查報告,請參閱附件二(詳第 9 頁)。

第三案

  • 案 由:一一四年度員工及董事酬勞分派情形報告,敬請 鑒察。

  • 說 明:依公司章程第 28 條規定,就年度獲利提撥員工酬勞 14,300,000 元 及董事酬勞 5,600,000 元,前述酬勞均全數以現金發放。

第四案

  • 案 由:『永續發展實務守則』修訂案,敬請 鑒察。

  • 說 明:為因應營運需要,擬修訂『永續發展實務守則』部分條文,修訂條 文對照表請參閱附件三(詳第 10 頁)。

第五案

  • 案 由:『董事會議事規範』修訂案,敬請 鑒察。

  • 說 明:為因應營運需要,擬修訂『董事會議事規範』部分條文,修訂條文 對照表請參閱附件四(詳第 11 頁)。

-3-

【承認事項】

第一案 ( 董事會提 )

  • 案 由:一一四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告案。

說 明:

  1. 本公司一一四年度合併暨個體財務報表業經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 務所黃海寧、陳燕慧會計師查核完竣。前述財務報表連同營業報告書 等表冊送請審計委員會審查,並出具審查報告在案。

  2. 前項財務報表請參閱附件五(詳第 12 頁)及附件六(詳第 21 頁)、營業 報告書請參閱附件一(詳第 7 頁)。

  3. 敬請 承認。

決 議:

第二案 ( 董事會提 )

案 由:一一四年度盈餘分配案

說 明:

  1. 本公司 114 年度稅後淨利新台幣 226,138,693 元,擬具盈餘分配表如 下:
下:
項目
期初未分配盈餘(IFRS)
加:114年度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
加:114年度稅後淨利
本期稅後淨利加計本期淨利以外項目計入未分配盈餘之數額
減:法定盈餘公積
加:特別盈餘公積(股東權益減項依法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可供分配盈餘
分配項目
期末未分配盈餘
金額(元)
243,927,950
515,189
226,138,693

470,581,832
( 22,665,388)
22,874,108
470,790,552
(176,800,000)
293,990,552
  1. 本次分配股東現金股利新台幣 176,800,000 元,按股東持股每股配發 現金股利 2.0 元,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不足一元之畸零款合 計數,由小數點數字自大至小及戶號由前至後順序調整,至符合現金 股利分配總額。

-4-

  1. 本次盈餘分配案,嗣後如因法令變更、主管機關核示變更、本公司因 買回、註銷庫藏股或其他主客觀因素,致影響本公司流通在外股份總 數時,擬授權董事長依本次股東會決議之普通股擬分配盈餘總額,按 配息基準日本公司實際流通在外股份之數量,調整分配比率。

  2. 除息基準日等相關事宜待股東會通過後授權董事長另定之。

  3. 本案經審計委員會審查並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敬請 承認。

決 議:

-5-

【討論暨選舉事項】

第一案 ( 董事會提 )

  • 案 由:『公司章程』修訂案。

說 明:

  1. 為因應營運需要,擬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份條文,修訂條文對 照表請參閱附件七(詳第 29 頁)。

  2. 敬請 討論。

決 議:

第二案 ( 董事會提 )

  • 案 由:獨立董事補選案。

說 明:

  1. 本公司獨立董事蕭雲龍先生於 115 年 2 月 25 日因業務繁忙請辭,為 免影響公司業務,辭任生效為 115 年度股東常會開會日,故擬於本 次股東常會補選獨立董事一席。

  2. 依本公司公司章程規定,本屆董事八席(含獨立董事四席),新任獨立 董事於股東會選任後即行就任,並補足原任期,任期為 115 年 5 月 29 日起至 117 年 6 月 9 日止。

  3. 本次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業經本公司 115 年 4 月 8 日董事會提名並 審核通過,候選人名單請參閱附件八(詳第 31 頁)。

  4. 敬請 選舉。

決 議:

【臨時動議】

【散 會】

-6-

附件一

營業報告書

茲就一一四年營業報告如下:

一、一一四年度營業報告書

一 ( ) 營業計劃實施成果

本公司一一四年度個體營收淨額2,481,620仟元,較前一年度增加

0.79%;一一四年度合併營收淨額5,098,200仟元,較前一年度減少2.79%, 稅後淨利226,139仟元,每股稅後淨利2.9元。

(二) 預算執行情形

本公司一一四年度並未對外公開財務預測數,整體營運表現尚與公司內 部預估大致相當。

(三) 獲利能力分析

分析項目 年度 114年 113年
財務結構 負債佔資產比率(%) 54.36 54.22%
長期資金佔固定資產比率(%) 149.87% 146.22%
獲利能力 資產報酬率(%) 5.32% 4.93%
股東權益報酬率(%) 10.67% 10.13%
稅前純益佔實收資本比率(%) 37.19% 31.55%
純益率(%) 4.44% 3.86%
每股盈餘(元) 2.90 2.60

(四) 研究發展狀況

本公司秉持『不斷創新、追求完美、互惠原則』的理念,朝產品多元 化、行銷國際化的方向邁進,並以感測技術為核心,智能化、模組化、系統 化為發展重點,追求多元產品與多元市場運用,持續深耕泊車輔助、行車安 全、便利駕駛等先進駕駛輔助系統相關產品的研究與發展,並因應客戶需 求、產品發展趨勢以及各國政府法規要求,以高素質研發團隊與創新技術不 斷研發先進、安全、可靠並滿足客戶需求的汽車電裝產品與服務,目標成為 全球各大車廠電裝產品主要供應商。

二、一一五年度營業計劃

一 ( ) 經營方針

  1. 持續深耕各主要銷售市場主力客戶,並同時爭取新客戶與新車型訂單,以 提升各區域市場占有率。

  2. 持續投入策略新產品發展,藉由擴大產品應用市場,開展乘用車、二輪、 商用車等多元商機,以追求營收獲利進一步成長。

  3. 積極爭取東南亞市場商機,以能充分充分運用泰國輝創新廠產能,使其成 為東南亞營運樞紐。

  4. 持續整合集團資源,並依據市場變化彈性調配,以提升整體作戰能力及經 營韌性。

-7-

  1. 持續精實公司內部管理,並提升品質、降低成本與嚴控庫存,強化資源運 用效率與競爭力。

(二) 預計銷售數量

本公司將依據全球各區域市場動態,實施彈性銷售策略以即時優化產銷 配置;在面對外部環境的不確定性下,將持續秉持穩健踏實原則來拓展各區 域市場,並積極化挑戰為成長動能。

(三) 重要產銷政策

  1. 持續深化製程優化與自動化布局,致力於提升生產效能與良率指標,全面 落實精實生產體系 (Lean Manufacturing),進而強化整體的製造競爭優 勢。

  2. 持續強化品質控管、精進交期準確度,並積極縮短產品開發週期 (Time to Market),以鞏固既有客戶及爭取新客戶,取得更多業務合作機會。

  3. 持續嚴控庫存水準與確保現金流,以因應市場波動及不確定性風險。

  4. 積極爭取東南亞市場商機,使泰國輝創成為集團的東南亞營運樞紐。

三、未來公司發展策略

  • ( ) 持續投入研發新技術及新產品,鞏固技術優勢,以確保公司長期競爭力。

  • (二) 整合集團資源、強化經營韌性,以因應不同市場、不同產品的趨勢變化;並 擬定合適的攻守策略,進行資源集中與調配。

  • (三) 積極尋求策略合作夥伴,透過資源優化與技術協作,持續強化核心競爭優 勢,並共同挖掘市場新契機,創造長期增長價值。

  • (四) 持續強化財務業務管理及風險控管能力,並降低負債比例,優化公司財務結 構。

四、受外部競爭環境、法規環境及總體經營環境之影響

受地緣政治與宏觀經濟波動影響,全球經營環境不確定性日益升高;然而, 各區域市場的風險結構與成長動能各具特色。本公司將精準掌握各區域政策動 向,發揮全球布局綜效,制定在地化攻守策略以降低潛在風險並掌握增長契機。

在內部治理方面,將持續精進成本控管,嚴密監控存貨水位與應收帳款風 險,極大化資金運作效率。本公司將以穩健的財務基石與審慎樂觀的態度,在變 局中展現營運韌性,為股東創造長期價值。

董事長:江義行

經理人:江世豐 會計主管:李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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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附件二

輝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書

董事會造送本公司民國一一四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虧撥補 議案,業經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黃海寧、陳燕慧會計師查核完竣,並 出具查核報告。前述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虧撥補議案業經本審計委員 會審查完竣,認為尚無不符,爰依證券交易法及公司法相關規定備具報告書, 敬請 鑑核。

此 致

輝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一一五年股東常會

輝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審計委員會召集人:黃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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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 中 華 民 國 五 年 三 月 十 日

-9-

修訂說明 因應主管機關最
新法令修正,更
新相關條文內容
因應主管機關最
新法令修正,更
新相關條文內容
修訂後 第十五條:本公司…

七、提升對海洋或陸域生物多樣性及生態系之保育、資源
永續利用及公平合理效益。
第二十一條:本公司宜為員工之職…
本公司宜建立產學合作計畫,培育產業種子人
才。
本公司應訂定及實施…
修訂前 第十五條:本公司…

六、增加產品與服務之效能
第二十一條:本公司宜為員工之職…
本公司應訂定及實施…

-10-

『董事會議事規範』修訂對照表
附件四
修訂說明 配合款項說明調
整。
修訂後 第十二條:應經董事會討論事項

前項第八款所稱關係人……
修訂前 第十二條:應經董事會討論事項

前項第七款所稱關係人…

-11-

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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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 計 師 查 核 報 告

輝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公鑒:

查核意見

輝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簡稱合併公司)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三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之合併資產負債表,暨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三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綜合
損益表、合併權益變動表及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
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合併財務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
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
公告編製,足以允當表達輝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三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之合併財務狀況,暨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三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財務績
效與合併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本會計師於
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
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輝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保持超然
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
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輝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一一
四年度合併財務報告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合併財務報告整體及形成查核
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判斷應溝通在查核
報告上之關鍵查核事項如下:

一、存貨評價

有關存貨評價之會計政策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 ( ) 存貨;存貨之評價之會計估計 及假設不確定性,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五;存貨及相關費損之附註說明請詳合併財務報 告附註六 ( ) 存貨。

-12-

==> picture [51 x 2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因受汽車電子產品市場需求變動快且市場競爭激烈,易導致商品價格發生變動。因
此,存貨評價之測試為本會計師執行輝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查核
重要的評估事項之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述關鍵查核事項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了解輝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
公司存貨跌價或呆滯損失提列之政策,評估其存貨跌價損失所採用提列政策與程序之合理
性,包括決定淨變現價值所作之存貨分類及判斷過時陳舊存貨之合理性。此外,檢視存貨
庫齡報表,分析各期存貨庫齡變化情形並針對庫齡報表之區間分類及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
低計算之相關數值進行測試。
二、發貨倉銷貨之收入截止
有關收入認列之會計政策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十五)客戶合約之收入;合約收入
之附註說明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六(十七)客戶合約之收入。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係於客戶提貨時(控制移轉之時點)始進行收入之認列,其認列方式係業務與發貨倉進
行對帳確定,高度仰賴人工,易造成收入認列時點不適當之情形。因此,發貨倉銷貨之收
入之截止測試為本會計師執行輝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查核重要的
評估事項之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述關鍵查核事項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瞭解上述銷貨及收款作業循環相關
之控制,核對輝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與發貨倉之對帳資料,並針對期末銷貨收
入截止點進行測試。另抽查交易資料,確定認列收入之時點是否與合約條件一致。
其他事項
輝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已編製民國一一四年度及一一三年度之個體財務報告,並經本會計
師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在案,備供參考。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
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允當表達之合併財務報告,且
維持與合併財務報表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合併財務報告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
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合併財務報告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輝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繼
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輝創
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輝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
任。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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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

  • 本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目的,係對合併財務報告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

  • 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審計準則執行之 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合併財務報告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 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合併財務報告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 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 本會計師依照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及專業懷疑。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 一、辨認並評估合併財務報告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設計及 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 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 表達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 二、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其目的 非對合併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 三、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 四、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合併公司繼 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 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合併財務報告使用者 注意合併財務報告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 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合併公司不 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 五、評估合併財務報告(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合併財務報告是否允當 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 六、對於集團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合併財務報告表示意 見。本會計師負責集團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集團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現(包

  • 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會計師職業

  • 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 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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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合併公司民國一一四年度合併財務報告查核
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
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
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安 侯 建 業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會 計 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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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主管機關 核准簽證文號[:] 金管證審字第[金管證審字第] 1110333933[1000011652] 號[號] 民 國 一一五 年 三 月 十 日

-15-

單位:
新台幣千元
113.12.31
金 額
13
370,443
8
18
896,249
20
7
358,539
8
1
35,959
1
-
6,182
-
1
17,576
-
4
213,992
5
4
213,992
5
44
1,898,940
42
44
1,898,940
42
8
432,161
10
2
79,796
2
-
5,246
-
-
1,815
-
-
10,326
-
-
10,326
-
10
529,344
12
10
529,344
12
54
2,428,284
54
54
2,428,284
54
16
780,000
17
16
780,000
17
16
758,418
17
15
568,507
13
(1)
(56,904)
(1)
(1)
(56,904)
(1)
46
2,050,021
46
46
2,050,021
46
100
4,478,305
100
100
4,478,305
100
114.12.31 金 額 609,812 867,897 372,143 27,681 7,003 41,643 177,587 2,103,766 382,992 101,570 5,695 793 11,489 502,539 2,606,305 780,000 764,140 678,161 (34,030) 2,188,271 4,794,576
$ $
輝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合併資產負債表 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113.12.31
金 額

負債及權益
流動負債: 17
711,123
16
2100
短期借款(附註六()、七及八)
16
796,742
18
2170
應付票據及帳款
1
35,286
1
2200
其他應付款
-
-
-
2250
負債準備-流動(附註六())
16
822,432
18
2280
租賃負債-流動(附註六(十一))
6
41,797
1
2300
其他流動負債(附註六()(十七))
1
38,073
1
2322
一年內到期之長期借款(附註六()、七及八)
57
2,445,453
55
非流動負債: 2
118,072
3
2540
長期借款(附註六()、七及八)
38
1,771,851
39
2570
遞延所得稅負債(附註六(十三))
-
20,686
-
2580
租賃負債—非流動(附註六(十一))
1
37,988
1
2600
其他非流動負債(附註六())
1
48,522
1
2640
淨確定福利負債(附註六(十二))
-
296
-
-
10,317
-
負債總計
1
25,120
1
權 益(附註六(十四)(十五))
43
2,032,852
45
3110
普通股股本
3200
資本公積
3300
保留盈餘
3400
其他權益
權益總計 100
4,478,305
100
負債及權益總計
114.12.31 金 額 800,953 777,894 50,797 12,288 777,436 287,416 50,040 2,756,824 104,865 1,795,403 21,681 34,536 46,367 - 10,525 24,375 2,037,752 4,794,576
$ $

流動資產: 現金及約當現金(附註六()) 應收票據及帳款淨額(附註六()(十七)) 應收帳款-關係人淨額(附註六()(十七)及七) 其他應收款-關係人(附註七) 存貨淨額(附註六()) 其他金融資產-流動(附註六()) 其他流動資產 非流動資產: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附註六())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附註六()及八) 使用權資產(附註六()) 無形資產(附註六()) 遞延所得稅資產(附註六(十三)) 其他非流動資產 淨確定福利資產(附註六(十二)) 其他金融資產-非流動(附註六()及八) 資產總計
1100 1170 1180 1210 1310 1476 1479 1550 1600 1755 1780 1840 1900 1975 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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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輝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合併綜合損益表

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三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

4000
營業收入淨額(附註六(十七)及七)
5000
營業成本(附註六()()(十一)(十二)(十八)、七及十二)
營業毛利
5910
減:未實現銷貨利益之變動(附註六()及七)
已實現營業毛利
營業費用(附註六(十一)(十二)(十五)(十八)、七及十二)
6100
推銷費用
6200
管理費用
6300
研究發展費用
6450
預期信用減損迴轉利益(附註六())
6900
營業淨利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7020
其他利益及損失(附註六(十九))
7100
利息收入
7235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負債)利益淨額
7375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利益之份額(附註六())
7510
利息費用(附註六(十一))
7630
外幣兌換利益(損失)淨額(附註六(二十))
7900
稅前淨利
7950
減:所得稅費用(附註六(十三))
本期淨利
8300
其他綜合損益:
8310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11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附註六(十二))
8349
減:與不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附註六(十三))
8360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61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
8370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之其他綜合損益之份額
(附註六())
8399
減:與可能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附註六(十三))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合計
8300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8500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每股盈餘(單位:新台幣元)(附註六(十六))
9750
基本每股盈餘
9850
稀釋每股盈餘
114年度
金 額

$ 5,098,200
100
3,989,038
78
1,109,162
22
472
-
1,108,690
22
109,488
2
323,128
6
431,005
9
(6,146)
-
857,475
17
251,215
5
23,889
-
8,121
-
-
-
27,774
1
(25,438)
-
4,527
-
38,873
1
290,088
6
63,949
2
226,139
4
440
-
(75)
-
515
-
39,958
1
(11,365)
-
5,719
-
22,874
1
23,389
1
$
249,528
5
$
2.90
$
2.89
113年度
金 額

5,244,540
100
4,251,638
81
992,902
19
(2,284)
-
995,186
19
122,525
2
298,839
6
420,321
8
(9,670)
-
832,015
16
163,171
3
48,478
1
8,562
-
31,493
1
24,329
1
(27,346)
(1)
(2,563)
-
82,953
2
246,124
5
43,465
1
202,659
4
779
-
156
-
623
-
59,910
1
2,589
-
12,500
-
49,999
1
50,622
1
253,281
5
2.60
2.59

( 請詳  後附合併財務報告附註 )

董事長:江義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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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人:江世豐會計主管:李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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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單位:
新台幣千元
其他權益 國外營運機 構財務報表 換算之兌換 差 額
權益總額
(106,903)
1,952,740
(106,903)
1,952,740
-
202,659
49,999
50,622
49,999
50,622
49,999
253,281
49,999
253,281
-
-
-
-
-
(156,000)
-
(156,000)
(56,904)
2,050,021
-
226,139
22,874
23,389
22,874
23,389
22,874
249,528
22,874
249,528
-
-
-
(117,000)
-
-
-
5,722
-
5,722
(34,030)
2,188,271
(34,030)
2,188,271
輝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合併權益變動表 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三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保留盈餘 法定盈
特別盈
資本公積
餘公積
餘公積
未分配盈餘
合 計
758,418
94,073
64,414
362,738
521,225
-
-
-
202,659
202,659
-
-
-
623
623
-
-
-
203,282
203,282
-
36,274
-
(36,274)
-
-
-
13,193
(13,193)
-
-
-
-
(156,000)
(156,000)
758,418
130,347
77,607
360,553
568,507
-
-
-
226,139
226,139
-
-
-
515
515
-
-
-
226,654
226,654
-
20,328
-
(20,328)
-
-
-
-
(117,000)
(117,000)
-
-
(20,703)
20,703
-
5,722
-
-
-
-
764,140
150,675
56,904
470,582
678,161
(請詳後附合併財務報告附註) 經理人:江世豐
會計主管:李名正
普通股 股 本 780,000 - - - - - - 780,000 - - - - - - - 780,000
$ $
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一日餘額 本期淨利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盈餘指撥及分配: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普通股現金股利 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餘額 本期淨利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盈餘指撥及分配: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普通股現金股利 特別盈餘公積迴轉 員工認股權憑證酬勞成本 民國一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餘額 董事長:江義行

-18-

輝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合併現金流量表

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三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本期稅前淨利
調整項目:
收益費損項目
折舊費用
攤銷費用
預期信用減損迴轉利益
利息費用
利息收入
股份基礎給付酬勞成本
存貨報廢、呆滯及跌價損失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利益之份額
處分及報廢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損失
未實現銷貨損益
其他項目
收益費損項目合計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數:
強制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
應收票據及帳款
其他應收款-關係人
存貨
其他資產
應付票據及帳款
其他應付款及其他流動負債
淨確定福利資產及負債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及負債之淨變動合計
調整項目合計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入
收取之利息
支付之利息
支付之所得稅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114年度
$ 290,088
199,865
14,234
(6,146)
25,438
(8,121)
5,722
44,655
(27,774)
222
472
914
249,481
-
9,675
(12,288)
(158)
(11,967)
(28,352)
31,192
1,395
(10,503)
238,978
529,066
6,789
(27,028)
(41,533)
467,294
113年度
246,124
200,497
10,834
(9,670)
27,346
(8,562)
-
62,757
(24,329)
1,700
(2,284)
-
258,289
(15,191)
261,665
-
42,350
16,811
(87,279)
78,927
1,393
298,676
556,965
803,089
8,738
(27,720)
(39,754)
744,353

( 續下頁 )

( 請詳  後附合併財務報告附註 )

董事長:江義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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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人:江世豐會計主管:李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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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輝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合併現金流量表 ( 承前頁 )

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三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取得無形資產
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其他金融資產增加
其他非流動資產減少(增加)
受限制資產減少
收取之合資公司股利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短期借款增加
短期借款減少
舉借長期借款
償還長期借款
租賃本金償還
發放現金股利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出)
匯率變動對現金及約當現金之影響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變動數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請詳  後附合併財務報告附註 )

董事長:江義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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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人:江世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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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主管:李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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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附件六

==> picture [424 x 7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會 計 師 查 核 報 告

輝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公鑒:

查核意見

輝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資產負債表,暨民國一
一四年及一一三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以及
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個體財務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
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輝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財務
狀況,暨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三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財務績效與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本會計師於
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告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
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輝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保持超然獨立,並履
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
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輝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一四年度個體
財務報告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個體財務報告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
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判斷應溝通在查核報告上之關
鍵查核事項如下:
一、存貨評價

有關存貨評價之會計政策請詳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四 ( ) 存貨;存貨之評價之會計估計 及假設不確定性,請詳個體財務報告附註五;存貨及相關費損之附註說明請詳個體財務報 告附註六 ( ) 存貨。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因受汽車電子產品市場需求變動快且市場競爭激烈,易導致商品價格發生變動。因
此,存貨評價之測試為本會計師執行輝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個體財務報告查核重要的評估
事項之一。

-21-

==> picture [50 x 2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述關鍵查核事項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了解輝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存貨跌
價或呆滯損失提列之政策,評估其存貨跌價損失所採用提列政策與程序之合理性,包括決
定淨變現價值所作之存貨分類及判斷過時陳舊存貨之合理性。此外,檢視存貨庫齡報表,
分析各期存貨庫齡變化情形並針對庫齡報表之區間分類及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計算之相
關數值進行測試。

二、發貨倉銷貨之收入截止

有關收入認列之會計政策請詳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四(十五)客戶合約之收入;合約收入
之附註說明請詳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六(十七)客戶合約之收入。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係於客戶提貨時(控制移轉之時點)始進行收入之認列,其認列方式係業務與發貨倉進
行對帳確定,高度仰賴人工,易造成收入認列時點不適當之情形。因此,發貨倉銷貨之收
入之截止測試為本會計師執行輝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個體財務報告查核重要的評估事項之
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述關鍵查核事項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瞭解上述銷貨及收款作業循環相關
之控制,核對輝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與發貨倉之對帳資料,並針對期末銷貨收入截止點進
行測試。另抽查交易資料,確定認列收入之時點是否與合約條件一致。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個體財務報告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允當表達之個體財務報告,且維
持與個體財務報表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個體財務報告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
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個體財務報告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輝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
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輝創電子股份有
限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輝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告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告之目的,係對個體財務報告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
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審計準則執行之
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個體財務報告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
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個體財務報告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
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22-

==> picture [51 x 2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本會計師依照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及專業懷疑。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 一、辨認並評估個體財務報告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設計及 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 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 表達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 二、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其目的 非對輝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 三、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 四、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輝創電子股 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 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個體財 務報告使用者注意個體財務報告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 致輝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 五、評估個體財務報告(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個體財務報告是否允當 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 六、對於採用權益法之被投資公司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個體財務報告 表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輝創電子股份有限公 司之查核意見。

  •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現(包

  • 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會計師職業
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
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輝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一四年度個體
財務報告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
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
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安 侯 建 業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 picture [87 x 46]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會 計 師:

==> picture [92 x 4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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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icture [55 x 5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證券主管機關 核准簽證文號[:] 金管證審字第[金管證審字第] 1110333933[1000011652] 號[號] 民 國 一一五 年 三 月 十 日

-23-

單位:
新台幣千元
113.12.31
金 額
15
339,992
9
8
344,888
9
1
31,493
1
5
209,630
6
-
7,260
-
-
4,556
-
1
15,117
-
1
15,117
-
5
213,992
6
5
213,992
6
35
1,166,928
31
10
432,161
12
1
24,916
1
-
5,082
-
-
1,819
-
11
463,978
13
46
1,630,906
44
46
1,630,906
44
19
780,000
21
19
758,418
21
17
568,507
16
(1)
(56,904)
(2)
(1)
(56,904)
(2)
54
2,050,021
56
100
3,680,927
100
100
3,680,927
100
114.12.31 金 額 591,828 337,328 50,074 196,330 6,016 4,831 33,942 177,587 1,397,936 382,992 49,984 4,089 793 437,858 1,835,794 780,000 764,140 678,161 (34,030) 2,188,271 4,024,065
$ $
輝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資產負債表 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114.12.31
113.12.31
金 額

金 額

負債及權益
流動負債: 139,977
4
190,211
5
2100
短期借款(附註六()、七及八)
284,189
7
212,097
6
2170
應付票據及帳款
166,526
4
177,579
5
2180
應付帳款-關係人(附註七)
12,583
-
-
-
2200
其他應付款
329,930
9
310,081
9
2250
負債準備-流動(附註六())
10,729
-
13,419
-
2280
租賃負債-流動(附註六(十一))
13,619
-
3,233
-
2300
其他流動負債(附註六()(十七))
957,553
24
906,620
25
2322
一年到期長期借款(附註六()、七及八)
1,732,632
43
1,431,327
39
非流動負債:
1,236,855
31
1,241,006
34
2540
長期借款(附註六()、七及八)
8,806
-
9,532
-
2570
遞延所得稅負債(附註六(十三))
12,242
-
9,539
-
2580
租賃負債-非流動(附註六(十一))
43,083
1
48,502
1
2600
其他非流動負債(附註六())
10,525
-
10,317
-
22,369
1
24,084
1
負債總計
3,066,512
76
2,774,307
75
權 益(附註六(十四)(十五))
3110
普通股股本
3200
資本公積
3300
保留盈餘
3400
其他權益
權益總計 4,024,065
100
3,680,927
100
負債及權益總計
$ $
資 產 流動資產: 現金及約當現金(附註六()) 應收票據及帳款淨額(附註六()(十七)) 應收帳款-關係人淨額(附註六()(十七)及七) 其他應收款-關係人(附註七) 存貨淨額(附註六()) 其他金融資產-流動(附註六()) 其他流動資產 非流動資產: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附註六())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附註六()及八) 使用權資產淨額(附註六()) 無形資產(附註六()) 遞延所得稅資產(附註六(十三)) 淨確定福利資產-非流動(附註六(十二)) 其他金融資產-非流動(附註六()及八) 資產總計
1100 1170 1180 1210 1310 1476 1479 1550 1600 1755 1780 1840 1975 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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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輝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綜合損益表

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三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

4000
營業收入淨額(附註六(十七)及七)
5000
營業成本(附註六()()(十一)(十二)(十八)、七及十二)
營業毛利
5910
未實現銷貨利益之變動(附註六()及七)
營業費用(附註六(十一)(十二)(十五)(十八)、七及十二)
6100
推銷費用
6200
管理費用
6300
研究發展費用
6450
預期信用減損損失
6900
營業淨利(損)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7020
其他利益及損失(附註六(十九))
7100
利息收入
7210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利益(損失)
7235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負債)淨利益
7375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關聯企業及合資利益之份額(附註六())
7510
利息費用(附註六(十一))
7630
外幣兌換利益淨額(附註六(二十))
7900
稅前淨利
7950
減:所得稅費用(附註六(十三))
本期淨利
8300
其他綜合損益:
8310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11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附註六(十二))
8330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關聯企業及合資之其他綜合損益之份額
(附註六())
8349
減:與不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附註六(十三))
8360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61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
8399
減:與可能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附註六(十三))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合計
8300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8500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每股盈餘(單位:新台幣元)(附註六(十六))
9750
基本每股盈餘
9850
稀釋每股盈餘
114年度
金 額

$ 2,481,620
100
2,060,791
83
420,829
17
(2,996)
-
423,825
17
31,182
1
220,018
9
227,317
9
-
-
478,517
19
(54,692)
(2)
30,817
1
3,290
-
(244)
-
-
-
296,660
12
(23,668)
(1)
8,835
-
315,690
12
260,998
10
34,859
1
226,139
9
(374)
-
814
-
(75)
-
515
-
28,593
1
5,719
-
22,874
1
23,389
1
$
249,528
10
$
2.90
$
2.89
113年度
金 額

2,462,053
100
2,010,179
82
451,874
18
3,059
-
448,815
18
33,811
1
187,540
8
226,224
9
-
-
447,575
18
1,240
-
70,268
3
5,060
-
322
-
31,493
1
138,443
6
(23,660)
(1)
5,248
-
227,174
9
228,414
9
25,755
1
202,659
8
1,791
-
(810)
-
358
-
623
-
62,499
3
12,500
1
49,999
2
50,622
2
253,281
10
2.60
2.59

( 請詳  後附個體財務報告附註 )

董事長:江義行經理人:江世豐會計主管:李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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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單位:
新台幣千元
其他權益 國外營運機 構財務報表 換算之兌換 差 額
權益總額
(106,903)
1,952,740
(106,903)
1,952,740
-
202,659
49,999
50,622
49,999
50,622
49,999
253,281
49,999
253,281
-
-
-
-
-
(156,000)
-
(156,000)
(56,904)
2,050,021
-
226,139
22,874
23,389
22,874
23,389
22,874
249,528
22,874
249,528
-
-
-
(117,000)
-
-
-
4,335
-
1,387
-
1,387
(34,030)
2,188,271
(34,030)
2,188,271
輝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權益變動表 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三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保留盈餘 普通股
法定盈
特別盈
股 本
資本公積
餘公積
餘公積
未分配盈餘
合 計
780,000
758,418
94,073
64,414
362,738
521,225
-
-
-
-
202,659
202,659
-
-
-
-
623
623
-
-
-
-
203,282
203,282
-
-
36,274
-
(36,274)
-
-
-
-
13,193
(13,193)
-
-
-
-
-
(156,000)
(156,000)
780,000
758,418
130,347
77,607
360,553
568,507
-
-
-
-
226,139
226,139
-
-
-
-
515
515
-
-
-
-
226,654
226,654
-
-
20,328
-
(20,328)
-
-
-
-
-
(117,000)
(117,000)
-
-
-
(20,703)
20,703
-
-
4,335
-
-
-
-
-
1,387
-
-
-
-
780,000
764,140
150,675
56,904
470,582
678,161
(請詳後附個體財務報告附註) 經理人:江世豐
會計主管:李名正
$ $
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一日餘額 本期淨利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盈餘指撥及分配: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普通股現金股利 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餘額 本期淨利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盈餘指撥及分配: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普通股現金股利
特別盈餘公積迴轉
員工認股憑證酬勞成本 對子公司所有權權益變動 民國一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餘額 董事長:江義行

-26-

輝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現金流量表

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三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本期稅前淨利
調整項目:
收益費損項目
折舊費用
攤銷費用
利息費用
利息收入
股份基礎給付酬勞成本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關聯企業及合資利益之份額
處分及報廢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損失(利益)
存貨報廢、呆滯及跌價損失
未實現銷貨損益
其他項目
收益費損項目合計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數:
強制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負債
應收票據及帳款
應收帳款-關係人
其他應收款-關係人
存貨
其他資產
其他金融資產—流動
淨確定福利資產
應付票據及帳款(含關係人)
其他應付款及其他流動負債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之淨變動合計
調整項目合計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入(出)
收取之利息
支付之利息
支付之所得稅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出)
114年度
$ 260,998
79,913
4,658
23,668
(3,290)
4,335
(296,660)
244
16,111
(2,996)
338
(173,679)
-
(72,092)
11,053
(12,583)
(35,960)
(10,386)
2,554
(582)
11,021
4,394
(102,581)
(276,260)
(15,262)
3,426
(23,644)
(10,016)
(45,496)
113年度
228,414
69,170
2,893
23,660
(5,060)
-
(138,443)
(322)
15,615
3,059
270
(29,158)
(15,191)
26,840
111,011
-
(35,610)
(71)
15,048
(684)
3,784
28,794
133,921
104,763
333,177
5,236
(23,847)
(6,884)
307,682

( 續下頁 )

( 請詳  後附個體財務報告附註 )

董事長:江義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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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人:江世豐會計主管:李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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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輝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現金流量表 ( 承前頁 )

民國一一四年及一一三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存出保證金增加
取得無形資產
受限制資產減少
收取之股利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出)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短期借款增加
短期借款減少
舉借長期借款
償還長期借款
租賃本金償還
發放現金股利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出)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增加(減少)數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請詳  後附個體財務報告附註 )

董事長:江義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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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人:江世豐會計主管:李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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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修訂說明 依公司營運需要
新增本條
新增修訂日期
修訂後 第二十八條之二:本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或法定盈餘公積及
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如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
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
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第三十條:本章程訂立於民國七十一年十一月廿五日、第一
次修章於民國七十二年六月十五日、第二次修章於
民國七十二年九月一日、第三次修章於民國七十三
年十一月二十日、第四次修章於民國七十四年十月
九日、第五次修章於民國七十五年八月廿二日、第
六次修章於民國七十五年九月十四日、第七次修章
於民國七十六年七月十五日、第八次修章於民國八
十年十二月四日、第九次修章於民國八十三年六月
六日、第十次修章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第
十一次修章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廿八日、第十二次
修章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五日、第十三次修章於民
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第十四次修章於民國九
十二年七月廿五日、第十五次修章於民國九十三年
十月四日、第十六次修章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
日、第十七次修章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第十八次修章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廿二日、第十九
次修章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七日、第二十次修訂
於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第二十一次修訂於
民國一○○年六月三十日、第二十二次修訂於民國
修訂前 - 第三十條:本章程訂立於民國七十一年十一月廿五日、第一
次修章於民國七十二年六月十五日、第二次修章於
民國七十二年九月一日、第三次修章於民國七十三
年十一月二十日、第四次修章於民國七十四年十月
九日、第五次修章於民國七十五年八月廿二日、第
六次修章於民國七十五年九月十四日、第七次修章
於民國七十六年七月十五日、第八次修章於民國八
十年十二月四日、第九次修章於民國八十三年六月
六日、第十次修章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第
十一次修章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廿八日、第十二次
修章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五日、第十三次修章於民
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第十四次修章於民國九
十二年七月廿五日、第十五次修章於民國九十三年
十月四日、第十六次修章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
日、第十七次修章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第十八次修章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廿二日、第十九
次修章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七日、第二十次修訂
於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第二十一次修訂於
民國一○○年六月三十日、第二十二次修訂於民國

-29-

修訂說明
修訂後 一○○年十二月十六日、第二十三次修訂於民國一
○五年六月二十四日、第二十四次修訂於民國一○
七年六月二十五日、第二十五次修訂於民國一○八
年六月二十八日、第二十六次修訂於民國一一一年
六月二十三日、第二十七次修訂於民國一一三年六
月二十八日、第二十八次修訂於民國一一四年六月
十日、第二十九次修訂於民國一一五年○月○日。
修訂前 一○○年十二月十六日、第二十三次修訂於民國一
○五年六月二十四日、第二十四次修訂於民國一○
七年六月二十五日、第二十五次修訂於民國一○八
年六月二十八日、第二十六次修訂於民國一一一年
六月二十三日、第二十七次修訂於民國一一三年六
月二十八日、第二十八次修訂於民國一一四年六月
十日。

-30-

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 目前兼任本公司及他公司職務
學經歷 中國文化大學工學院印刷學系
福特汽車(中國)有限公司副總裁
持有股數 0股
被提名人 劉曰海
提名項目 獨立董事

-31-

附錄一

輝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前】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之,中文名稱定名為輝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英文 。

  • 名稱定名為 Whetron Electronics Co.,Ltd.

第二條:本公司所營事業如下:

  • 一、 CB01010機械設備製造業

  • 二、 CC01110電腦及其週邊設備製造業

  • 三、 CD01030汽車及其零件製造業

  • 四、 CZ99990未分類其他工業製品製造業

  • 五、 F111090建材批發業

  • 六、 F113010機械批發業

  • 七、 F113050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批發業

  • 八、 F114030汽、機車零件配備批發業

  • 九、 F211010建材零售業

  • 十、 F213030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零售業

  • 十一、F213080機械器具零售業

  • 十二、F214030汽、機車零件配備零售業

  • 十三、IE01010 電信業務門號代辦業。

  • 十四、F401021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業

  • 十五、CC01101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業

  • 十六、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 第三條:本公司設總公司於新北市,必要時經董事會之決議及主管機關核准得在國內外 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

  • 第四條:本公司之公告方法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五條:本公司於業務需要,授權董事會得對外進行投資,且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 得不受公司法第十三條之限制。

  • 第六條:本公司因業務或投資關係需要得對外為保證。

  • 除有公司法第十五條各款情形外,本公司資金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 第二章 股份

  • 第七條:本公司之資本總額定為新臺幣壹拾伍億元,分為壹億伍仟萬股,每股金額為新 台幣壹拾元整,全數為普通股,其中未發行之股份,授權董事會依照法令及公 司營運情形分次發行。

  • 第一項資本額內保留伍佰萬股供認股權憑證、附認股權特別股或附認股權公司 債行使認股權使用,並得依董事會決議分次發行。

  • 第七條之一:本公司得經股東會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 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以低於發行日之收盤價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32-

  • 第七條之二:本公司於股票上市或上櫃後,依相關法令買回自身股份轉讓員工者,得經 最近一次股東會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 之二以上之同意,以低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

  • 第七條之三:本公司依公司法收買之股份其轉讓之對象、員工認股權憑證暨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發給之對象及增資發行新股員工承購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 制或從屬公司員工,該一定條件由董事會訂定。

  • 第八條: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由代表公司之董事簽名或蓋章,經依法簽證後發行之; 並得免印製股票,惟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或保管;發行其他有價證 券者,亦同。

  • 第九條: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自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 內或公司決議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基準日前五日內均停止之。

  • 第十條:因股票轉讓、遺失或毀損,而換發新股票時,本公司得請求工本費。

  • 第十一條:本公司股務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主管機關所頒佈之「公開發行股票 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規定辦理。

  • 第三章 股東會

  • 第十二條:股東會分常會與臨時會兩種,常會每年召集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 月內召開,臨時會於必要時依法召集之。

  • 股東會之召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 第十三條: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開會三十日前,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開會十五日 前,將開會之日期、地點及召集事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通知各股東。但對於 未滿一仟股股東,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 第十四條:本公司召開股東常會時得由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 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其相關作業 皆依公司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 第十五條: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時,以董事長為主席。遇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 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時,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 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 第十六條: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出具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簽名或蓋章委託 代理出席。股東委託出席之辦法,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公開發行公司 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規定辦理。

  • 第十七條:本公司日後若有撤銷公開發行之議案,應提為股東會決議之事項,且於興櫃 期間或日後上市或上櫃掛牌期間均將不變動本條文。

  • 第十八條:本公司股東之股份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每股有一表決權。

  • 股東會議案得依相關法令規定採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其行使方法應 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

  • 第十九條:股東會之決議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 親自或代理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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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條: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股東會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 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

  • 前項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本公司股票公開發行後,前 項議事錄之分發,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第四章 董事會

  • 第二十一條:本公司設置董事五至九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 連選得連任。

股東會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 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

本公司董事之選任應採候選人提名制,其選任辦法悉依本章程及相關法令 辦理。

本公司得於董事任期內,就其執行業務範圍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為其購 買責任保險,並於投保或續保後,將投保金額、承保範圍及保險費率等內 容提報最近一次董事會。

本公司全體董事合計持股比例依證券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 第二十一條之一:本公司設置獨立董事時,其人數不得少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 分之一。獨立董事之選任,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會就獨立董事候選 人名單中選任之。有關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兼職限制、提名與選 任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證券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處理。

  • 第二十一條之二:本公司得於董事會下設置功能性委員會,相關委員會之設置及職權悉 依證券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處理。

  • 第二十一條之三:本公司依證券主管機關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有關委員會之人數、任 期、職權、議事規則等事項,另依相關法令以組織規程另訂之。

  •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由董事組織之,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互推董事長一人,並得以同一方式互選一人為副董事長。董事長對內為股 東會及董事會之主席,對外代表公司。

  • 第二十三條:除每屆第一次董事會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高之董事於改選後召集外,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董事會之召集應於七日前得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 替代書面通知各董事,但有緊急情事時,隨時召集之。董事會開會通知應 載明開會時間、地點、召集事由。

  •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其代理依公司法第二0八條規定辦理。

  • 第二十四條: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時,得依公司法第二0五條規定出具委託書委託 其他董事代理出席,但每一董事以代理其他董事一人為限。

  • 第二十五條:董事之報酬不論營業盈虧,均得依其對本公司營運參與程度及貢獻之價值, 授權董事會依同業通常水準支給之。

  • 第五章 經理人

第二十六條:本公司得設置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照公司法第廿九條規定辦理。 第六章 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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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本公司應於每屆會計年度終了,由董事會造具下列表冊提交股東常會請求 承認。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第二十八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五為員工酬勞,經董事會以董 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 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前述員工酬勞 數額中,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三十為基層員工調整薪資或分配酬勞;本公 司另得就上開年度獲利,經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百分之四為董事酬勞。 前項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應提股東會報告。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 彌補後,再依前項比例提撥。

第二十八條之一: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時,應先提繳稅款、彌補虧損,次就其餘 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 不在此限;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如仍有盈餘加計 前一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辦理 之。

有關前期累積之其他權益減項淨額,自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 別盈餘公積,如仍有不足時,自當期稅後淨利加計當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 計入當期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本公司以不低於年度稅後淨利之百分之三十為原則進行盈餘分配,惟本公 司正處於營運成長階段,故盈餘分派之種類及比例,仍將視公司目前及未 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 利益、平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需求等規劃後,由董事會擬具分配案並提 報股東會討論決議。

前述盈餘之分派採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兩種方式配合發放,惟其中現金股 利之比例不得低於當年度發放股利合計數的百分之十。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未盡事宜,依公司法或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三十條:本章程訂立於民國七十一年十一月廿五日、第一次修章於民國七十二年六月 十五日、第二次修章於民國七十二年九月一日、第三次修章於民國七十三 年十一月二十日、第四次修章於民國七十四年十月九日、第五次修章於民 國七十五年八月廿二日、第六次修章於民國七十五年九月十四日、第七次 修章於民國七十六年七月十五日、第八次修章於民國八十年十二月四日、 第九次修章於民國八十三年六月六日、第十次修章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 一日、第十一次修章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廿八日、第十二次修章於民國九 十年九月十五日、第十三次修章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第十四次 修章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廿五日、第十五次修章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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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次修章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日、第十七次修章於民國九十四年 十一月十八日、第十八次修章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廿二日、第十九次修章 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七日、第二十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第二十一次修訂於民國一○○年六月三十日、第二十二次修訂於民國一○ 、 、 ○年十二月十六日 第二十三次修訂於民國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第二 、 十四次修訂於民國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第二十五次修訂於民國一○八 年六月二十八日、第二十六次修訂於民國一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第二十 七次修訂於民國一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第二十八次修訂於民國一一四年 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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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

輝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

第一條:目的及法令依據

  • 為建立本公司良好股東會治理制度、健全監督功能及強化管理機能,爰依上 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五條規定訂定本規則,以資遵循。

  • 第二條:適用範圍

  • 本公司股東會之議事規則,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規則之規 定。

  • 第三條:股東會召集及開會通知

  • 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前十五日前,將股東會 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事項等各 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製作成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並於股東 常會開會前二十一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 議補充資料,製作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股東會開會十五日前, 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供股東隨時索閱,並陳列於本公 司及本公司所委任之專業代理機構,且應於股東會現場發放。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選任或解任董事、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可、盈 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第一 項各款、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三條之六、發行人募集與發行 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及第六十條之二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 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 股東會召集事由已載明全面改選董事,並載明就任日期,該次股東會改選完成 後,同次會議不得再以臨時動議或其他方式變更其就任日期。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股東 常會議案。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另股東所提議 案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第四項各款情形之一,董事會得不列為議 案。

股東得提出為敦促公司增進公共利益或善盡社會責任之建議性提案,程序上 應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之相關規定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 均不列入議案。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受理 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不予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 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本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 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 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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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委託出席股東會及授權

  • 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 會。但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本 公司,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在此 限。

委託書送達本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 決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 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 第五條:召開股東會地點及時間之原則

  • 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於本公司所在地或便利股東出席且適合股東會召開之 地點為之,會議開始時間不得早於上午九時或晚於下午三時,召開之地點及 時間,應充分考量獨立董事之意見。

  • 第六條:簽名簿等文件之備置

  • 本公司應於開會通知書載明受理股東報到時間、報到處地點,及其他應注意 事項。

  • 前項受理股東報到時間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辦理之;報到處應有明 確標示,並派適足適任人員辦理之。

  • 股東本人或股東所委託之代理人(以下稱股東)應憑出席證、出席簽到卡或其 他出席證件出席股東會,本公司對股東出席所憑依之證明文件不得任意增列 要求提供其他證明文件;屬徵求委託書之徵求人並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 備核對。

本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簽到,或由出席股東繳交簽到卡以代簽到。 本公司應將議事手冊、年報、出席證、發言條、表決票及其他會議資料,交 付予出席股東會之股東;有選舉董事者,應另附選舉票。

  •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出席股東會之代表人不限於一人。法人受託出席股東 會時,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

  • 第七條:股東會主席、列席人員

  •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 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 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董 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前項主席係由董事代理者,以任職六個月以上,並了解公司財務業務狀況之 董事擔任之。主席如為法人董事之代表人者,亦同。

  • 董事會所召集之股東會,董事長宜親自主持,且宜有董事會過半數之董事親 自出席,及各類功能性委員會成員至少一人代表出席,並將出席情形記載於 股東會議事錄。

  •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者,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 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本公司得指派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列席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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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股東會開會過程錄音或錄影之存證

  • 本公司應於受理股東報到時起將股東報到過程、會議進行過程、投票計票過 程全程連續不間斷錄音及錄影。

  • 前項影音資料應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 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 第九條:股東會出席股數之計算與開會

  • 股東會之出席,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出席股數依簽名簿或繳交之簽到卡, 加計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數計算之。

  • 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開會,並同時公布無表決權數及出席股份數等 相關資訊。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 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延後二次 仍不足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由主席宣布流會。 前項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 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於 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

  • 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東所代表股數達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時, 主席得將作成之假決議,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重新提請股東會表 決。

第十條:議案討論

  •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相關議案(包括臨時動 議及原議案修正)均應採逐案票決,會議應依排定之議程進行,非經股東會 決議不得變更之。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 前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 (含臨時動議) 未終結前,非經決議,主席不得逕 行宣布散會;主席違反議事規則,宣布散會者,董事會其他成員應迅速協助 出席股東依法定程序,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推選一人擔任主席, 繼續開會。

  • 主席對於議案及股東所提之修正案或臨時動議,應給予充分說明及討論之機 會,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論,提付表決。

  • 第十一條:股東發言

  • 出席股東發言前,須先填具發言條載明發言要旨、股東戶號 (或出席證編號) 及戶名,由主席定其發言順序。

  • 出席股東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者,視為未發言。發言內容與發言條記載不符 者,以發言內容為準。

  • 同一議案每一股東發言,非經主席之同意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五分 鐘,惟股東發言違反規定或超出議題範圍者,主席得制止其發言。 出席股東發言時,其他股東除經徵得主席及發言股東同意外,不得發言干 擾,違反者主席應予制止。

  • 法人股東指派二人以上之代表出席股東會時,同一議案僅得推由一人發言。 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自或指定相關人員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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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二條:表決股數之計算、迴避制度

  • 股東會之表決,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

股東會之決議,對無表決權股東之股份數,不算入已發行股份之總數。

  • 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本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 入表決,並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

前項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股份數,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

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 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 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 第十三條:議案表決、監票及計票方式

  • 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受限制或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所列無表決 權者,不在此限。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得採行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其表決權;其以書面或 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以書面或電 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但就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 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棄權,故本公司宜避免提出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 正。

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送 達公司,意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示 者,不在此限。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如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 開會二日前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項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逾 期撤銷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如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 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 權為準。

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 之同意通過之,如經主席徵詢無異議者,視為通過,其效力與投票表決相 同;採投票表決時,應由主席或其指定人員宣佈出席股東之表決權總數後, 由股東進行投票表決,並於股東會召開後當日,將股東同意、反對及棄權之 結果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如其中一 案已獲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勿庸再行表決。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身分。 股東會表決或選舉議案之計票作業應於股東會場內公開處為之,且應於計票 完成後,當場宣布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並作成紀錄。

第十四條:選舉事項

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時,應依本公司所訂相關選任規範辦理,並應當場宣布選 舉結果,包含當選董事之名單與其當選權數及落選董監事名單及其獲得之選 舉權數。

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票員密封簽字後,妥善保管,並至少保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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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 止。

  • 第十五條:會議紀錄及簽署事項

  •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 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前項議事錄之分發,得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方式為之。

  • 議事錄應確實依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 之要領及其結果記載之,在本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

  • 第十六條:對外公告

  • 徵求人徵得之股數及受託代理人代理之股數,本公司應於股東會開會當日, 依規定格式編造之統計表,於股東會場內為明確之揭示。

  • 股東會決議事項,如有屬法令規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財團法 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規定之重大訊息者,本公司應於規定時間 內,將內容傳輸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 第十七條:會場秩序之維護

  • 辦理股東會之會務人員應佩帶識別證或臂章。

  • 主席得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協助維持會場秩序。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在場協 助維持秩序時,應佩戴「糾察員」字樣臂章或識別證。

  • 會場備有擴音設備者,股東非以本公司配置之設備發言時,主席得制止之。 股東違反議事規則不服從主席糾正,妨礙會議之進行經制止不從者,得由主 席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請其離開會場。

  • 第十八條:休息、續行集會

  • 會議進行時,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布休息,發生不可抗拒之情事時,主席得裁 定暫時停止會議,並視情況宣布續行開會之時間。

  • 股東會排定之議程於議事 (含臨時動議) 未終結前,開會之場地屆時未能繼 續使用,得由股東會決議另覓場地繼續開會。

  • 股東會得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決議在五日內延期或續行集會。

  • 第十九條:附則

  • 本規則應經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並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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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三

輝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選舉辦法

第一條:為公平、公正、公開選任董事,爰依「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二十 一條及第四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公司董事之選任,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辦法辦理。

第三條:本公司董事之選任,應考量董事會之整體配置。董事會成員組成應考量多元 化,並就本身運作、營運型態及發展需求以擬訂適當之多元化方針,宜包括 但不限於以下二大面向之標準:

一、基本條件與價值:性別、年齡、國籍及文化等。

二、專業知識技能:專業背景(如法律、會計、產業、財務、行銷或科技)、 專業技能及產業經驗等。

董事會成員應普遍具備執行職務所必須之知識、技能及素養,其整體應具備 之能力如下:

一、營運判斷能力。

二、會計及財務分析能力。

三、經營管理能力。

四、危機處理能力。

五、產業知識。

六、國際市場觀。

七、領導能力。 八、決策能力。

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得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本公司董事會應依據績效評估之結果,考量調整董事會成員組成。

  • 第四條:本公司若設置獨立董事時,獨立董事之資格應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 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二條、第三條以及第四條之規定。 本公司獨立董事之選任,應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 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以及第九條之規定,並應依據「上 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 第五條: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應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所規定之候選人提名制 度程序為之。

董事因故解任,致不足五人者,公司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但董事缺 額達章程所定席次三分之一者,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 東臨時會補選之。

獨立董事之人數不足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第一項但書規定者,應於最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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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股東會補選之;獨立董事均解任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 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 第六條: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採用累積投票制,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 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

  • 第七條:董事會應製備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票,並加填其權數,分發出席股 東會之股東,選舉人之記名,得以在選舉票上所印出席證號碼代之。

  • 第八條:本公司董事依公司章程所定之名額,分別計算獨立董事、非獨立董事之選舉 權,由所得選舉票代表選舉權數較多者分別依次當選,如有二人以上所得權 數相同而超過規定名額時,由得權數相同者抽籤決定,未出席者由主席代為 抽籤。

  • 第九條:選舉開始前,應由主席指定具有股東身分之監票員、計票員各若干人,執行 各項有關職務。投票箱由董事會製備之,於投票前由監票員當眾開驗。

第十條:選舉票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 一、不用有召集權人製備之選票者。

  • 二、以空白之選票投入投票箱者。

  • 三、字跡模糊無法辨認或經塗改者。

  • 四、所填被選舉人與董事候選人名單經核對不符者。 五、除填分配選舉權數外,夾寫其他文字者。

  • 第十一條:投票完畢後當場開票,開票結果應由主席當場宣布,包含董事當選名單與 其當選權數。

  • 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票員密封簽字後,妥善保管,並至少保存一 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 止。

第十二條:當選之董事由本公司董事會發給當選通知書。

第十三條:本辦法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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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四

輝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永續發展實務守則【修正前】

  • 第一條:本公司為實踐企業社會責任,並促成經濟、環境及社會之進步,以達永續發 展之目標,管理對經濟、環境及社會風險與影響,茲參照「上市上櫃公司永 續發展守則」及相關法律規定,訂定本守則以資遵循。

  • 第二條:本守則範圍包括本公司及有關集團企業之整體營運活動。

  • 本公司於從事企業經營之同時,應積極實踐永續發展,以符合國際發展趨 勢,並透過企業公民擔當,提升國家經濟貢獻,改善員工、社區、社會之生 活品質,促進以永續發展為本之競爭優勢。

  • 第三條:本公司推動永續發展,應注意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在追求永續經營與獲利之 同時,重視環境、社會與公司治理之因素,並將其納入公司管理方針與營運 活動。

  • 本公司應依重大性原則,進行與公司營運相關之環境、社會及公司治理議題 之風險評估,並訂定相關風險管理政策或策略。

  • 第四條:本公司對於永續發展之實踐,宜依下列原則為之:

  • 一、落實公司治理。

  • 二、發展永續環境。

  • 三、維護社會公益。

  • 四、加強企業永續發展資訊揭露。

  • 第五條:本公司宜適時考量國內外永續議題之發展趨勢與企業核心業務之關聯性、公 司本身及其集團企業整體營運活動對利害關係人之影響等,訂定永續發展政 策、制度或相關管理方針及具體推動計畫,經董事會通過後,並提股東會報 告。

  • 當股東提出涉及永續發展之相關議案時,本公司董事會宜審酌列為股東會議 案。

  • 第六條:本公司宜遵循「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 則」及「上市上櫃公司訂定道德行為準則」參考範例,建置有效之治理架構 及相關道德標準,以健全公司治理。

  • 第七條:本公司董事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督促企業實踐永續發展,並隨時檢 討其實施成效及持續改進,以確保永續發展政策之落實。 本公司董事會於公司推動永續發展目標時,宜充分考量利害關係人之利益並 包括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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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提出永續發展使命或願景,制定永續發展政策、制度或相關管理方針。

  • 二、將永續發展納入公司之營運活動與發展方向,並核定永續發展之具體推 動計畫。

  • 三、確保永續發展相關資訊揭露之即時性與正確性。

  • 本公司針對營運活動所產生之經濟、環境及社會議題,應由董事會授權高階 管理階層處理,並向董事會報告處理情形,其作業處理流程及各相關負責之 人員應具體明確。

第八條:本公司宜定期舉辦推動永續發展之教育訓練,包括宣導前條第二項等事項。

  • 第九條:為健全永續發展之管理,本公司將視公司狀況建立推動永續發展之治理架 構,且設置推動永續發展之專(兼)職單位,負責永續發展政策、制度或相 關管理方針及具體推動計畫之提出及執行,並定期向董事會報告。 本公司宜訂定合理之薪資報酬政策,以確保薪酬規劃能符合組織策略目標及 利害關係人利益。

  • 本公司員工績效考核制度宜與永續發展政策結合,並設立明確有效之獎勵及 懲戒制度。

  • 第十條:本公司應本於尊重利害關係人權益,辨識公司之利害關係人,並於公司網站 設置利害關係人專區;透過適當溝通方式,瞭解利害關係人之合理期望及需 求,並妥適回應其所關切之重要永續發展議題。

  • 第十一條:本公司應遵循環境相關法規及相關之國際準則,適切地保護自然環境,且 於執行營運活動及內部管理時,應致力於達成環境永續之目標。

  • 第十二條:本公司宜致力於提升能源使用效率及使用對環境負荷衝擊低之再生物料, 使地球資源能永續利用。

  • 第十三條:本公司宜依其產業特性建立合適之環境管理制度,該制度應包括下列項 目:

  • 一、收集與評估營運活動對自然環境所造成影響之充分且及時之資訊。 二、建立可衡量之環境永續目標,並定期檢討其發展之持續性及相關性。 三、訂定具體計畫或行動方案等執行措施,定期檢討其運行之成效。

  • 第十四條:本公司宜設立環境管理專責單位或人員,以擬訂、推動及維護相關環境管 理制度及具體行動方案,並定期舉辦對管理階層及員工之環境教育課程。

  • 第十五條:本公司宜考慮營運對生態效益之影響,促進及宣導永續消費之概念,並依 下列原則從事研發、採購、生產、作業及服務等營運活動,以降低公司營運 對自然環境及人類之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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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減少產品與服務之資源及能源消耗。

  • 二、減少污染物、有毒物及廢棄物之排放,並應妥善處理廢棄物。

  • 三、增進原料或產品之可回收性與再利用。

  • 四、使可再生資源達到最大限度之永續使用。

  • 五、延長產品之耐久性。

  • 六、增加產品與服務之效能。

  • 第十六條:為提升水資源之使用效率,本公司應妥善與永續利用水資源,並訂定相關 管理措施。

  • 本公司應興建與強化相關環境保護處理設施,以避免污染水、空氣與土地; 並盡最大努力減少對人類健康與環境之不利影響,採行最佳可行的污染防治 和控制技術之措施。

  • 第十七條:本公司宜評估氣候變遷對企業現在及未來的潛在風險與機會,並採取相關 之因應措施。

  • 本公司宜採用國內外通用之標準或指引,執行企業溫室氣體盤查並予以揭 露,其範疇宜包括:

  • 一、直接溫室氣體排放:溫室氣體排放源為公司所擁有或控制。

  • 二、間接溫室氣體排放:輸入電力、熱或蒸汽等能源利用所產生者。

  • 三、其他間接排放:公司活動產生之排放,非屬能源間接排放,而係來自於 其他公司所擁有或控制之排放源。

  • 本公司宜統計溫室氣體排放量、用水量及廢棄物總重量,並制定節能減碳、 溫室氣體減量、減少用水或其他廢棄物管理之政策,及將碳權之取得納入公 司減碳策略規劃中,且據以推動,以降低公司營運活動對氣候變遷之衝擊。

  • 第十八條:本公司應遵守相關法規,及遵循國際人權公約,如性別平等、工作權及禁 止歧視等權利。

  • 為履行其保障人權之責任,應制定相關之管理政策與程序,其包括:

  • 一、提出企業之人權政策或聲明。

  • 二、評估公司營運活動及內部管理對人權之影響,並訂定相應之處理程序。 三、定期檢討企業人權政策或聲明之實效。

  • 四、涉及人權侵害時,應揭露對所涉利害關係人之處理程序。

應遵循國際公認之勞動人權,如結社自由、集體協商權、關懷弱勢族群、禁 用童工、消除各種形式之強迫勞動、消除僱傭與就業歧視等,並確認其人力 資源運用政策無性別、種族、社經階級、年齡、婚姻與家庭狀況等差別待 遇,以落實就業、雇用條件、薪酬、福利、訓練、考評與升遷機會之平等及 公允。

對於危害勞工權益之情事,本公司應提供有效及適當之申訴機制,確保申訴 過程之平等、透明。申訴管道應簡明、便捷與暢通,且對員工之申訴應予以 妥適之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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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九條:本公司應提供員工資訊,使其了解依營運所在地國家之勞動法律及其所享 有之權利。

  • 第二十條:本公司宜提供員工安全與健康之工作環境,包括提供必要之健康與急救設 施,並致力於降低對員工安全與健康之危害因子,以預防職業上災害。 本公司宜對員工定期實施安全與健康教育訓練。

  • 第二十一條:本公司宜為員工之職涯發展創造良好環境,並建立有效之職涯能力發展 培訓計畫。

  • 本公司應訂定及實施合理員工福利措施(包括薪酬、休假及其他福利等),並 將企業經營績效或成果適當反映於員工薪酬,以確保人力資源之招募、留任 和鼓勵,達成永續經營之目標。

  • 第二十二條:本公司應建立員工定期溝通對話之管道,讓員工對於公司之經營管理活 動和決策,有獲得資訊及表達意見之權利。

  • 本公司應尊重員工代表針對工作條件行使協商之權力,並提供員工必要之資 訊與硬體設施,以促進雇主與員工及員工代表間之協商與合作。 本公司應以合理方式通知對員工可能造成重大影響之營運變動。

  • 第二十三條:本公司對產品或服務所面對之客戶或消費者,宜以公平合理之方式對 待,其方式包括訂約公平誠信、注意與忠實義務、廣告招攬真實、商品或服 務適合度、告知與揭露、酬金與業績衡平、申訴保障、業務人員專業性等原 則,並訂定相關執行策略及具體措施。

  • 第二十四條:本公司應對產品與服務負責並重視行銷倫理。其研發、採購、生產、作 業及服務流程,應確保產品及服務資訊之透明性及安全性,制定且公開其消 費者權益政策,並落實於營運活動,以防止產品或服務損害消費者權益、健 康與安全。

  • 第二十五條:本公司應依政府法規與產業之相關規範,確保產品與服務品質。 公司對產品與服務之顧客安全、客戶隱私、行銷及標示,應遵循相關法規與 國際準則,不得有欺騙、誤導、詐欺或任何其他破壞消費者信任、損害消費 者權益之行為。

  • 第二十六條:本公司宜評估並管理可能造成營運中斷之各種風險,降低其對於消費者 與社會造成之衝擊。

  • 本公司宜對其產品與服務提供透明且有效之消費者申訴程序,公平、即時處 理消費者之申訴,並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規,確實尊重消費者之 隱私權,保護消費者提供之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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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七條:本公司宜評估採購行為對供應來源社區之環境與社會之影響,並與其供 應商合作,共同致力落實企業社會責任。

  • 本公司宜訂定供應商管理政策,要求供應商在環保、職業安全衛生或勞動人 權等議題遵循相關規範,於商業往來之前,宜評估其供應商是否有影響環境 與社會之紀錄,避免與企業之社會責任政策牴觸者進行交易。

  • 本公司與主要供應商簽訂契約時,其內容宜包含遵守雙方之企業社會責任政 策,及供應商如涉及違反政策,且對供應來源社區之環境與社會造成顯著影 響時,得隨時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條款。

  • 第二十八條:本公司應評估公司經營對社區之影響,並適當聘用公司營運所在地之人 力,以增進社區認同。

  • 本公司宜經由股權投資、商業活動、捐贈、企業志工服務或其他公益專業服 務等,將資源投入透過商業模式解決社會或環境問題之組織,或參與社區發 展及社區教育之公民組織、慈善公益團體及政府機構之相關活動,以促進社 區發展。

  • 本公司宜經由捐贈、贊助、投資、採購、策略合作、企業志願技術服務或其 他支持模式,持續將資源挹注文化藝術活動或文化創意產業,以促進文化發 展。

  • 第二十九條:本公司應依相關法規及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辦理資訊公開,並應 充分揭露具攸關性及可靠性之永續發展相關資訊,以提升資訊透明度。 公司揭露永續發展之相關資訊如下:

  • 一、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之永續發展之政策、制度或相關管理方針及具體推動 計畫。

  • 二、落實公司治理、發展永續環境及維護社會公益等因素對公司營運與財務 狀況所產生之風險與影響。

  • 三、公司為永續發展所擬定之推動目標、措施及實施績效。

  • 四、主要利害關係人及其關注之議題。

  • 五、主要供應商對環境與社會重大議題之管理與績效資訊之揭露。

  • 六、其他永續發展相關資訊。

  • 第三十條:本公司編製永續發展報告書應採用國際上廣泛認可之準則或指引,以揭露 推動永續發展情形,並宜取得第三方確信或保證,以提高資訊可靠性。其內 容宜包括:

  • 一、實施永續發展政策、制度或相關管理方針及具體推動計畫。

  • 二、主要利害關係人及其關注之議題。

  • 三、公司於落實公司治理、發展永續環境、維護社會公益及促進經濟發展之 執行績效與檢討。

  • 四、未來之改進方向與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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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一條:本公司應隨時注意國內外永續發展相關準則之發展及企業環境之變遷, 據以檢討並改進公司所建置之永續發展制度,以提升推動永續發展成效。

  • 第三十二條:本守則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實施,並提報股東會報告;修正時則應經審計 委員會全體成員(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提董事會決議 後修正,並提股東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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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五

輝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議事規範【修正前】

第一條:目的及法令依據

  • 為建立本公司良好董事會治理制度、健全監督功能及強化管理機能,爰依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二條訂定本規範,以資遵循。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公司董事會之議事規範,其主要議事內容、作業程序、議事錄應載明事 項、公告及其他應遵循事項,應依本規範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董事會召集及會議通知

  • 本公司董事會每季召集一次。

  •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但遇有緊急情事時,得 隨時召集之。

前項召集之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本規範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於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 提出。

第四條:會議通知及會議資料

本公司董事會指定之議事事務單位為財務部。

  • 議事事務單位應擬訂董事會議事內容,並提供充分之會議資料,於召集通知 時一併寄送。

  • 董事如認為會議資料不充分,得向議事事務單位請求補足。董事如認為議案 資料不充足,得經董事會決議後延期審議之。

第五條:簽名簿等文件備置及董事之委託出席

  • 召開本公司董事會時,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董事簽到,以供查考。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如不能親自出席,得依本公司章程規定委託其他董 事代理出席;如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 董事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時,應於每次出具委託書,並列舉召集事 由之授權範圍。

第二項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第六條:董事會開會地點及時間之原則

  • 本公司董事會召開之地點與時間,應於本公司所在地及辦公時間或便於董事 出席且適合董事會召開之地點及時間為之。

第七條:董事會主席及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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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者,由董事長擔任主席。但每屆第一次董事會, 由股東會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召集者,會議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 任之,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依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條第四項或第二百零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董事會由過 半數之董事自行召集者,由董事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 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 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八條:董事會參考資料、列席人員與董事會召開

本公司董事會召開時,經理部門(或董事會指定之議事單位)應備妥相關資料 供與會董事隨時查考。

召開董事會,得視議案內容通知相關部門或子公司之人員列席。

必要時,亦得邀請會計師、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列席會議及說明。但討論及 表決時應離席。

董事會之主席於已屆開會時間並有過半數之董事出席時,應即宣布開會。已 屆開會時間,如全體董事有半數未出席時,主席得宣布於當日延後開會,其 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者,主席得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之 程序重新召集。

前項及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第九條:董事會開會過程錄音或錄影之存證

本公司董事會之開會過程應全程錄音或錄影存證,並至少保存五年,其保存 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前項保存期限未屆滿前,發生關於董事會相關議決事項之訴訟時,相關錄音 或錄影存證資料應續予保存,至訴訟終結止。

以視訊會議召開者,其視訊影音資料為會議錄之一部分,應於公司存續期間 妥善保存。

第十條:議事內容

本公司定期性董事會之議事內容,至少包括下列各事項:

一、報告事項:

(一) 上次會議紀錄及執行情形。

(二) 重要財務業務報告。

(三) 內部稽核業務報告。

(四) 其他重要報告事項。

二、討論事項:

  • (一) 上次會議保留之討論事項。

  • (二) 本次會議預定討論事項。

三、臨時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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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議案討論

本公司董事會應依會議通知所排定之議事程序進行。但經出席董事過半數同 意者,得變更之。

  • 非經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者,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

  • 董事會議事進行中,若在席董事未達出席董事過半數者,經在席董事提議, 主席應宣布暫停開會,並準用第八條第五項規定。

  • 董事會議事進行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或未依第二項規定逕行宣布散 會,其代理人之選任準用第七條第三項規定。

第十二條:應經董事會討論事項

下列事項應提本公司董事會討論:

  • 一、本公司之營運計畫。

  • 二、年度財務報告及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第二季財務報告。

  • 三、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稱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訂內部控制 制度,及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 四、依證交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 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 之處理程序。

  • 五、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 六、董事會未設常務董事者,董事長之選任或解任。

  • 七、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 八、對關係人之捐贈或對非關係人之重大捐贈。但因重大天然災害所為急難 救助之公益性質捐贈,得提下次董事會追認。

  • 九、依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三、其他依法令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或董事 會決議事項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前項第七款所稱關係人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所規範之關係人;所 稱對非關係人之重大捐贈,指每筆捐贈金額或一年內累積對同一對象捐贈金 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或達最近年度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營業收入淨 額百分之一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以上者。

前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董事會召開日期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提 董事會決議通過部分免再計入。

應有至少一席獨立董事親自出席董事會;對於第一項應提董事會決議事項, 應有全體獨立董事出席董事會,獨立董事如無法親自出席,應委由其他獨立 董事代理出席。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如 獨立董事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表達反對或保留意見者,除有正當理由外,應 事先出具書面意見,並載明於董事會議事錄。

第十三條:議案之表決方式

  • 主席對於董事會議案之討論,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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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提付表決。

本公司董事會議案表決時,經主席徵詢出席董事全體無異議者,視為通過。 如經主席徵詢而有異議者,即應提付表決。

表決方式由主席就下列各款規定擇一行之,但出席者有異議時,應徵求多數 之意見決定之:

  • 一、舉手表決或投票器表決。

  • 二、唱名表決。

三、投票表決。

四、公司自行選用之表決。

前二項所稱出席董事全體不包括依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董 事。

第十四條:議案之表決、監票與計票方式

  • 本公司董事會議案之決議,除證交法及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 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但如其中 一案已獲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無須再行表決。

議案之表決如有設置監票及計票人員之必要者,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 應具董事身分。

表決之結果,應當場報告,並做成紀錄。

第十五條:董事之利益迴避制度

  • 董事對於會議事項,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應於當次董事會 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如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者,不得加入討論及表 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

  • 董事之配偶、二親等內血親,或與董事具有控制從屬關係之公司,就前項會 議之事項有利害關係者,視為董事就該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

  • 本公司董事會之決議,對依前項規定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董事,依公司法第 二百零六條第四項準用第一百八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會議紀錄及簽署事項

本公司董事會之議事,應作成議事錄,議事錄應詳實記載下列事項:

  • 一、會議屆次(或年次)及時間地點。

  • 二、主席之姓名。

  • 三、董事出席狀況,包括出席、請假及缺席者之姓名與人數。

  • 四、列席者之姓名及職稱。

  • 五、記錄之姓名。

  • 六、報告事項。

  • 七、討論事項:各議案之決議方法與結果、董事、專家及其他人員發言摘 要、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涉及利害關係之董事姓名、利害關係重要內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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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其應迴避或不迴避理由、迴避情形、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 書面聲明及獨立董事依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出具之書面意見。

  • 八、臨時動議:提案人姓名、議案之決議方法與結果、董事、專家及其他人 員發言摘要、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涉及利害關係之董事姓名、利害關係重 要內容之說明、其應迴避或不迴避理由、迴避情形及反對或保留意見且 有紀錄或書面聲明。

  • 九、其他應記載事項。

董事會議決事項,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應於議事錄載明外,並應於董事 會之日起二日內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辦理公告申

  • 一、獨立董事有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

  • 二、未經本公司審計委員會通過之事項,而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 過

董事會簽到簿為議事錄之一部分,應於公司存續期間妥善保存。

議事錄須由會議主席及記錄人員簽名或蓋章,於會後二十日內分送各董事。 並應列入本公司重要檔案,於本公司存續期間妥善保存。

第一項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第十七條:董事會之授權原則

  • 除第十二條第一項應提本公司董事會討論事項外,董事會依法令或本公司章 程規定,授權行使董事會職權者,其授權層級、內容或事項應具體如下:

  • 一、董事長在一般例行性經營事務,或經常性之交易事項中,得依法對外代 表公司。

  • 二、於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之各項處理程序中,授 權由董事長決行之事項。

第十八條:附則

本議事規範之訂定應經本公司董事會同意,並提股東會報告。未來如有修正 得授權董事會決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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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六

輝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全體董事持股情形

截至民國 115 年 3 月 31 日全體董事持股情形如下:

職稱 姓名 持有股數 持股比例
董事長 江義行 10,664,249股 12.06%
董事 江世豐 2,347,437股 2.66%
董事 林俊男 274,181股 0.31%
董事 神達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8,789,000股 9.94%
代表人:何繼武 0股 0%
獨立董事 蘇評揮 0股 0%
獨立董事 黃北豪 0股 0%
獨立董事 蕭雲龍 70,343股 0.08%
全體董事持有股數合計 22,145,210股 25.05%

1.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88,400,000 股 2.全體董事法定最低應持有股數(10%) 8,840,000 股

  • 3.本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故無監察人法定應持有股數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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