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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stern Superconducting Technologies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20

May 8,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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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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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二路绿地中心A 座4602-03 邮编710065 Room 4602-03,A Tower,Greenland Center,No.2 Zangba Street Gaoxin District,Xi’an,Shaanxi 710065,China 联系电话:029-8765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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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

关于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国浩”)接受西部超导材料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刘瑞泉、陈思怡出席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 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国浩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2019 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本 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

  • 1.《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1. 公司2020 年3 月27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次会议决议;

  2. 公司2020 年3 月27 日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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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司2020 年4 月18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2.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3.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2020 年3 月27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司2020 年4 月18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于2020 年5 月8 日 在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明光路12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参加会议的股东就《会议通知》 所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并行使了表决权。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 议于2020 年5 月8 日14:30 分在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明光路12 号如期召开。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5 月8 日9:15-9: 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0 年5 月8 日9:15-15:00。

国浩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1.经本所经办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法人股东的单位证明、法定代表人身 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自然人股东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 现场出席人员情况如下: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246,022,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7529%。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 根据公司提供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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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的相关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4 名,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68,798,2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909%。

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本所经办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审议并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在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后当 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 1.《关于公司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表决结果:同意314,820,28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 0 股;弃权0 股;

    • 2.《关于公司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表决结果:同意314,820,28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 0 股;弃权0 股;

    • 3.《关于公司2019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 表决结果:同意314,820,28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 0 股;弃权0 股;

    • 4.《关于公司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4,818,48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 反对1,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0 股;

  • 5.《关于公司2019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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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314,820,28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弃权0 股;

  • 6.《关于公司2019 年度财务决算及2020 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4,818,48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 反对1,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0 股;

  • 7.《关于公司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

  • 表决结果:同意146,145,28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 0 股;弃权0 股;

    • 8.《关于聘请公司2020 年度财务审计、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4,820,28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弃权0 股;

  • 9.《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4,820,28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 股;弃权0 股;

  • 10.《关于修改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 表决结果:同意314,820,28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 0 股;弃权0 股;

    • 11.《关于修改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 表决结果:同意314,820,28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 0 股;弃权0 股;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进行了表决。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投票进行计票、监 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均获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

国浩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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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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