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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STERN SECURITIES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8

Aug 22,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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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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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 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公司与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 会计准则第36 号——关联方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 公司关联交易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 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资金往来除遵守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相关 规定。

第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关联交易管理以及公司关联方清单的建 立、更新和下发工作。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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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 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 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三) 由本制度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 人;

(五) 公司的合营企业、联营企业;

  • (六)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的重要上下游企业之间的交 易纳入关联交易管理)。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 (二)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三) 本制度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 员;

(四) 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 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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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方:

(一) 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方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 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 一的。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方名单 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将上述关联方情况报深圳证券交 易所备案。

第九条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 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 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关联关系的确认包括但不限于,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直接或 间接对公司进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主要包括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存在股 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等情况。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十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前条所列的关联方之间发 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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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及权益性投资等);

(三) 委托或者受托资产管理和业务;

(四) 购买或销售原材料、燃料、动力;

(五) 购买或销售产品、商品;

(六) 提供或接受劳务;

  • (七) 委托或受托购买、销售;

(八) 代理;

  • (九) 租入或租出资产;

  • (十) 提供财务资助(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

(十一) 担保和抵押;

  • (十二) 管理方面的合同;

  • (十三)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四)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五)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十六) 债权、债务重组;

  • (十七) 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 (十八) 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 (十九)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 (二十)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 (二十一)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

项。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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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属于重大关联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遵 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

(二) 定价公允、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标准。公司 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会损害公司利益。必要时应 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三) 程序合法,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 决时,应当回避。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须明确发表独立意见,包括重 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及合规性。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应当 回避表决。

第十三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业务渠道等方式 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 价依据及决策程序予以充分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 遵循第十二条所述原则,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方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协议或作出其他 安排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 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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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滥用权力 损害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不当干预公司独立自主经营,或通过强制交易、强令调度资金等 方式侵占公司自有或客户资产;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所持公司 相关股权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不得虚假注资、循环注资 和抽逃资本;

(三)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董事:

1、交易对方;

  • 2、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

  • 组织、该交易对方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的;

  • 3、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 4、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

  • 围以本制度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以本项制度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 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四)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应当 回避表决:

  • 1、交易对方;

  •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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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5、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 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 然人的);

6、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方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 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7、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或自然人。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日常关联交 易除外),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全体会议,董事不得委托他人出席或以通讯 方式参加表决。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 投票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 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会 议需要关联股东到会进行说明的,关联股东有责任和义务到会如实做出说 明。

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和不参与投票表决的事项,由会议主持人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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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开始时宣布。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 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公司并应当在上述关联交易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注册地及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证 券事务部应及时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进行事前认可。独立董事做出判 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公 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同时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见,提交 董事会审议,并报告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 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十九条 需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 事项,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 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与公司日常经营有关的购销或服务类关联交易除 外。但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需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 易事项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并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不属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范围内的关联交易事项,有 利害关系的人士在相关决策程序中应当回避表决。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对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是否公 平、合理,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明确发表意见。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至少需审核下列文 件:

(一) 关联交易发生的背景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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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关联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 (三) 与关联交易有关的协议、合同或任何其他书面安排;

(四) 关联交易定价的依据性文件、材料;

(五) 关联交易对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影响说明;

(六) 中介机构报告(如有);

(七) 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核的书面意见;

(八) 董事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 (九) 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除审核第二十三 条所列文件外,还需审核下列文件:

(一) 独立董事就该等交易发表的意见;

(二) 公司监事会就该等交易所作决议。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 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和表决,并遵守有关回避制 度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原则上应获得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的事前批准。如因特殊原因,关联交易未能获得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事前批准既已开始执行,公司应在获知有关事实之日起六十日内履 行批准程序,对该等关联交易予以确认。

第二十七条 关联交易未按《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程序获得批 准或确认的,不得执行;已经执行但未获批准或确认的关联交易,公司有 权终止。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得为股东或股东的关联方提供融资或者担保,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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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为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含 三十万元)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或财务资助,但因履行职责而发生的 借款情况除外。

第三十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含三百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零点五以上(含百分 之零点五)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 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 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制度第三十八条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 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

文件:

(一) 公告文稿;

  • (二) 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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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 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如适用);

(四) 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 (五) 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 (七) 独立董事意见;

(八)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适用以下内容的,应当予以披露:

(一) 交易概述和交易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对于按照累计 计算原则达到标准的交易,还应当简要介绍各单项交易情况和累计情况; (二) 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三) 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包括标的的名称、账面值、评估值、运 营情况、有关资产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是否存在涉 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是否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 措施;交易标的为股权的,还应当说明该股权对应的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最 近一年又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和净利润 等财务数据;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的,还应当 说明公司是否存在为该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该子公司理财,以及该子公 司占用公司资金等方面的情况;如存在,应当披露前述事项涉及的金额、 对公司的影响和解决措施;

(四) 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成交金额、支付方式(如现金、股 权、资产置换等)、支付期限或者分期付款的安排、协议的生效条件、生效 时间以及有效期限等;交易协议有任何形式的附加或者保留条款,应当予 以特别说明;交易需经股东大会或者有权部门批准的,还应当说明需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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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合法程序及其进展情况;

  • (五) 交易定价依据、支出款项的资金来源;

  • (六) 交易标的的交付状态、交付和过户时间;

  • (七) 公司预计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包括潜在利益),以及交易对公

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 (八) 关于交易对方履约能力的分析;

  • (九) 交易涉及的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

  • (十) 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关联交易情况的说明;

  • (十一) 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同业竞争及相关应对措施的说明;

  • (十二) 中介机构及其意见;

  • (十三)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 第三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 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 (二)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 (三) 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 (四) 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方基本情况;

  • (五) 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

  • 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 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市场 价格、政府定价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 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

  • (六) 交易协议其他方面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

  • 关联方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以及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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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期限等。对于日常经营中持续性或经常性关联交易,还应当说明该项 关联交易的全年预计交易总金额;

  • (七) 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

  • 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八) 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方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 金额;

  • (九) 本制度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内容;

  • (十)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

  • 容。

第三十五条 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事项时, 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本制度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 条规定标准的,分别适用以上各条的规定。已经按照第二十九条、第三十 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 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 (一) 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 (二) 与不同关联方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同受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 制关系的其他关联方。

第三十七条 已经按照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履 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本制度第十条第(四)项至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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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 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方订立书面协 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第二十九条、第 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 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 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 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 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 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 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 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 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公司当 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 本制度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 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 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 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日常关联交 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者其确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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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本条 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 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方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 应当每三年根据本制度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 交易时,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方达成的以下关联交易,可以免予履行相关 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一)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 (三)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 (四)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其 披露标准适用本制度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公司的 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参股比例或协议分红比例后 的数额,适用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为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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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关联交易的资金往来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 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公司章程》等规定,实施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在采购、 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 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不得接受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为其垫支工资、福

  • 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

  • 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

  • 贷款;

  •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

票;

  •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或偿还债务;

  • (六)经纪业务、资管业务等客户资金和自有资金存放在与公司控股

  • 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联关系的财务公司;

  • (七)直接或间接投资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的非标

  • 资产作为主要底层资产的资管产品;

  • (八)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直接或间接投向控股股东及其相关方的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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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资产;

  • (九)开展融资类业务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提

  • 供融资融券交易、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等服务;

(十)以借款、代偿债务、担保、虚假转让资产、非正常交易等方式 为控股股东及其相关方提供融资;通过多层嵌套等手段隐匿关联交易和资 金真实去向;通过抽屉协议、阴阳合同等形式规避监管;

  • (十一)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十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因正常的关联交易行为而需要发生的 资金往来,应当首先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内部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由公司相应的决策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在公司的相应决 策机构按照相应的程序和权限批准后,公司必须与相应的关联方按照批准 的内容签订相应的关联交易协议,相关资金划付由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 并按照公司财务管理权限及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第四十八条 计划财务部在办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划付事宜时, 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

第四十九条 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 计工作时,应按照证监会、交易所的规定,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在年度报告中予 以披露。公司每年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同时披露公司关联交易专项审 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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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未履行公司关联交易相应决策程序并 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公司相关问责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公司证券事务部可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改。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原《西部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西证董字【2013】40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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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一、相关流程:无

  • 二、相关文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3、《企业会计准则第36 号——关联方披露》

  • 4、《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5、《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6、《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关联交易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 7、《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

  • 8、《公司章程》

  • 三、相关记录: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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