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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STERN SECURITIES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Aug 15,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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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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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融资融券业 务活动,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融 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券期 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 (试行)》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等相 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 法》的规定,加强内部控制、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 益。
本办法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 借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经证监会批准。未经证监会批 准,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 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
第四条 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诱导不适当的客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二、未向客户充分揭示风险;
三、违规挪用客户担保物;

四、进行利益输送和商业贿赂;
五、为客户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信息披露义务及其他不正 当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 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中证协")、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 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 按照本机构的章程和规则,对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中国 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金融公司")对公司融资融券业务 和客户融资融券交易情况进行监测和监控。
第二章 业务管理基本原则
第六条 集中统一管理原则。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融资融券业务在组织体系、制度建设、业务流程、技术实现、清算交收、 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业务环节上由公司总部进行集中管理。
第七条 业务隔离原则。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与证券资产管理、证券自 营、投资银行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相互分离。
第八条 内部制衡原则。公司建立融资融券业务前、中、后台相互分 离、相互制约的内部控制机制,各主要环节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和岗位负责, 推荐权、决策权相互分离,负责风险监控和业务稽核的部门和岗位独立于 其他部门和岗位,分管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管风险监控和 业务稽核部门。
第九条 授信分级审批原则。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实行严格审批制, 客户征信情况和具体客户授信额度的确定,由信用交易部、融资融券业务

决策委员会根据审批权限进行分级审批。
第十条 责任追究原则。公司明确界定融资融券业务各环节的职责, 并落实各相关岗位的责任人。对业务中发生的风险和损失进行责任认定, 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全程监控原则。公司风险监控部门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全 程监控,合规与法律事务部、风险管理部、稽核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 与稽核审计。
第三章 业务组织体系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为:董事会—— 融资融券业务决策委员会——信用交易部——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指分支机构特指经纪业务分公司、证券营业部。
第十三条 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 与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机构、部门设置及其职责,确定公司融资融券 业务的总规模。
第十四条 融资融券业务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决策的专 门机构,独立于各职能部门,直接对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
融资融券业务决策委员会由 7 人组成,设主席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由分管融资融券业务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其他委员由相关部 门负责人构成,经主席提名,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后产生。
融资融券业务决策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一年,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 融资融券业务决策委员会在公司经营管理层的授权范围 内行使对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职能,具体职责包括:
一、审批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操作规程;
二、审批公司可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分支机构的选择标准,审批分支机

构融资融券业务资格;
三、在董事会确定的总规模内,审批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实际规模, 审批当期融资额度、融券额度、单一客户和单一证券授信额度的最高限额 及其调整;
四、审批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融资基准利率、融券基准费率及其调整;
五、审批融资融券业务可充抵保证金证券选取办法、计算模型、种类 和折算率及其调整;
六、审批融资融券业务标的证券选取办法、种类和保证金比例及其调 整;
七、审批融资融券业务维持担保比例最低标准和预警指标(追保线、 平仓线、追保到位线、平仓到位线、警戒线、提保线)及其调整;
八、审批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融资期限、融券种类、数量、借出期限及 其调整;
九、审批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资质条件、信用等级系数标准和授信 额度评估原则及其调整;
十、审批金额在 2000 万元以上(不含)的单一客户授信额度申请、确 定单一客户融资融券的期限、融资利率和融券费率;
十一、审议确定授权范围内融资融券业务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十六条 信用交易部负责融资融券业务决策委员会的会务工作,包 括征集会议议题、安排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会议召开并作记录 和编制会议纪要等。
第十七条 信用交易部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具体管理和运作,制定融 资融券合同的标准文本,确定对具体客户的授信额度,对分支机构的业务 操作进行审批、复核和监督。
运营管理总部、研发中心、计划财务部、上海第一分公司、清算部、

信息技术部和总经理办公室等在业务开展中承担一定职能的部门共同构成 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协助部门。
合规与法律事务部负责对融资融券业务中的合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 监测和控制,承担指导、配合法律诉讼等事务。
风险管理部作为公司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通过内控平台系统对融资 融券业务进行实时监控和预警。
稽核部承担融资融券业务审计职责,是融资融券业务的监督、评价部 门。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在公司总部的集中监控下,按照公司的统一规定 和决定,具体负责投资者教育、适当性选择、客户初步征信、签约、开户、 保证金收取和交易执行等业务环节的操作。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一节 总部各部门职责
第十九条 信用交易部的职责包括:
一、根据公司经纪业务发展战略,制定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发展规划;
二、负责制订与部门职责相关的融资融券业务制度、业务流程和融资 融券业务合同的标准文本;
三、负责指导、审核和监督分支机构融资融券业务的操作;
四、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系统的运维管理;
五、负责融资融券客户资质复审、信用评级和授信;
六、负责组织分支机构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教育工作;负责组织 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人员培训工作;
七、负责审核分支机构上报的融资融券客户合约展期申请,负责融资 融券业务的逐日盯市、通知服务、强制平仓、合约展期、权益处理操作,

组织开展违约处置及债务追索工作;
八、负责融资融券业务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其折算率的管理并提出调 整建议;
九、负责融资融券业务标的证券及保证金比例的管理并提出调整建议;
十、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维持担保比例最低标准和预警指标(追保线、 平仓线、追保到位线、平仓到位线、警戒线、提保线)的管理并提出调整 建议;
十一、负责审批金额在 2000 万元以内(含)的单一客户授信申请;
十二、负责融资融券业务决策委员会会务等工作;
十三、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的信息公告工作,向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交易所、中证金融公司等报送业务相关文件和报表;
十四、公司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运营管理总部职责为:负责信用专用交易单元的管理;负 责客户服务、咨询与回访、投诉与纠纷处理;协助各类客户公告、通知等 事项;指导并协助开展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工作;公司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研发中心职责为:在交易所限定的范围内,建立公司的融 资标的证券池、融券标的证券池、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池;对证券池进行动 态管理和折算率建议;公司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计划财务部职责为:负责公司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 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开立及报备工作;测算、拟定公司融资业务总规模, 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在董事会批准的最大业务规模内,根据信用交易部提 出的业务需求,结合公司财务和资金状况,提出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实际规 模建议并按照融资融券业务决策委员会核定的实际规模进行资金调度;负 责拟定公司融资基准利率和融券基准费率并提出调整建议;负责融资融券 业务会计核算、融资融券财务数据信息披露及相关制度和流程的制订;公

司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上海第一分公司职责为:负责依据研发中心的建议拟定融 券品种、数量和借出期限的建议;根据融资融券业务决策委员会核定的融 券品种和数量,负责提供和划转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所需的自有证券;拟订 和完善与职责相关的制度和流程;公司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清算部职责为:负责中国结算公司法人信用证券交收账户 和信用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及管理;负责中国结算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 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开立;负责与存管银行签订客户信用资金 委托存管协议;负责融资融券交易系统清算,法人结算系统清算、资金交 收及应急处理;负责信用交易客户资产的存管、核算;负责在公司核定的 总规模内对融资专用资金账户资金进行动态管理,保证融资交易自有交收 资金足额;公司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信息技术部职责为:负责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的部署和 完善;对业务部门进行应用培训;负责融资融券技术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 保障系统安全运行;拟定和完善与职责相关的制度和流程;公司赋予的其 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室职责为:统筹档案归档、保管、案例保密等 相关管理工作;协助信用交易部对融资融券客户档案进行电子化管理;协 助信用交易部拟订和完善与职责相关的业务制度和流程;公司赋予的其他 职责。
第二十七条 风险管理部职责为:负责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实时监控和 风险量化分析,通过内控平台对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风险进行实时监控和预 警;负责通过压力测试或敏感性分析等方式,评估融资融券业务资券安排 计划以及可能发生的风险事项对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的影响;对高风险账户 比例情况、坏账情况、集中度、账户限额等进行分析评估,提出相应的控
制措施;对审批客户信用额度、强制平仓等重大事项出具意见;公司赋予 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合规与法律事务部的职责为:对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开展情 况的合规性进行检查,提出整改意见;对公司与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的制度 进行审查和评估,提出审查意见;指导融资融券业务的反洗钱工作;参与 违规事件的处理;对融资融券业务使用的合同文本及与业务开展有关协议 进行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负责配合融资融券业务中公司资产保全事务 及涉诉案件的处理;公司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 稽核部职责为: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稽核审计;出具审计 报告,指出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拟订和完善融资 融券业务稽核制度和流程;公司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节 分支机构职责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是融资融券业务开展的前台部门,具体负责投资 者教育、适当性选择、客户开发、维护、客户征信、签约、开户、保证金 收取和交易执行、业务跟踪、投诉处理等业务操作工作。
分支机构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经过公司批准。各分支机构未经公司 总部许可不得擅自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分支机构获得公司批准后,应在公司的集中管理下,按照融资融券业 务制度规定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其具体职责为:
一、制定融资融券业务年度发展计划及营销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教育工作,负责客户服务、回访与投诉 纠纷处理;
三、向客户充分揭示业务风险,讲解业务规则、业务流程和合同(协 议)条款;辅导客户签订合同(协议);

四、严格落实监管机构和公司关于客户资质、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规定, 审慎选择客户;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完成资质初审;对客户资信进行持 续跟踪;以书面或电子方式记载、保存客户征信资料;
五、负责客户信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保证金收取和交易执行等业务 操作;执行反洗钱工作要求;
六、负责融资融券业务客户档案资料管理;
七、协助公司总部进行客户账户监控,按照要求完成客户通知工作并 留痕;协助公司总部对违约客户进行债务追索;
八、在营业场所公示业务相关信息;
九、对推荐人和业务专员进行日常管理;
十、履行定期报告、备案职责,及时上报异常情况;
十一、监管部门和公司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业务规则
第一节 业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以自有资金、自有证券和合法取得的资金、证券作为 融资融券业务的资金来源和证券来源,并在董事会确定的总规模内进行合 理调配。
第三十二条 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开通除从事 B 股业务交易单元 外所有非出租交易单元的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用于接受客户信用证券账户 的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用 于接受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和普通交易委托。
第三十三条 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各类账户的管理,应符合证监会、交易 所以及中国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定。客户信用交易资金应实行第三方存管。
第三十四条 公司确定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名单与保证金比例、可充抵

保证金证券及其折算率应符合证监会、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二节 公司信用交易账户体系
第三十五条 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中国结算 公司分别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 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
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公司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 户归还的证券,不得用于证券买卖;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 客户委托公司持有、担保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信用交 易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结算;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 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结算。
第三十六条 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 分别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公司拟向客户融出的资金及客户归还的资 金;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客户交存的、担保公司因向客户 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
第三十七条 公司开立的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 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及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应按照相关规定向 交易所报备。
第三节 客户资质管理
第三十八条 公司建立融资融券客户资质审查制度,按照《证券公司融 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要求制定选择客户的具体标准,客户风险等级不低 于公司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的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评价标准所评估的 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等级。
第三十九条 公司对融资融券客户资质实行分支机构、信用交易部两级
审查机制。分支机构负责客户资信初审、验证和持续跟踪,信用交易部负 责复审与审批。
第四十条 公司对客户的授信额度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具体客户的授 信额度由信用交易部、融资融券业务决策委员会根据审批权限进行分级审 批。
在对具体客户进行征信、授信时,如遇特殊情况,可由信用交易部提 出调整意见,报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决策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应对客户资信状况进行持续关注,如客户的财务 状况、经营情况、诚信及履约情况等方面出现重大变化,应及时上报公司 总部。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可根据客户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履约等情况对资信 评级、授信额度进行调整。
第四节 合同订立与管理
第四十三条 客户参与融资融券业务前,必须签订由公司统一制定、载 有中证协规定的必备条款的《融资融券业务合同》,明确约定下列事项:
一、融资、融券的额度、期限、利率(费率)、利息(费用)的计算方 式;
二、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的种类及折算 率、担保债权范围或客户获知前述信息的方式;
三、追加保证金的通知方式、追加保证金的期限;
四、客户清偿债务的方式及公司对担保物的处分权利;
五、融资买入证券和融券卖出证券的权益处理;
六、违约责任;
七、纠纷解决途径;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十四条 《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应当约定,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 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为担保公司因 融资融券所生对客户债权的信托财产。
公司在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前,应当采用指定专人向客 户讲解或其他适当的方式向客户讲解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明确告知客户 权利、义务及风险,特别是关于违约处置的风险控制安排,并将《融资融 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交由客户书面确认。
第四十五条 《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在正式生效以前,不得实际履行; 生效后,必须全面、及时、正确履行。
第四十六条 《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的管理应按照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及档案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五节 客户信用账户设置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后,应当根据客户 的申请,按照中国结算公司的规定,为其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客户信 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开户人姓名或者名称应当一致。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是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 于记载客户委托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
公司委托中国结算公司根据清算、交收结果等,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 内的数据进行变更。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参照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的方式,与客 户及商业银行签订客户信用资金存管协议。
公司在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后,应当通知商业银行根据 客户的申请,为其开立实名信用资金账户。

客户信用资金账户是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 于记载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
商业银行根据公司提供的清算、交收结果等,对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内 的数据进行变更。
第四十九条 客户信用账户注销前须终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了结 所有融资融券债务且信用账户中无剩余资产。公司须将被注销的信用证券 账户向中国结算公司报备。
第六节 融资融券交易
第五十条 公司向客户融资,只能使用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内的资金; 向客户融券,只能使用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
客户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证券,不得超出交易所规定的范围。
客户在融券期间卖出其持有的、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应当符 合交易所的规定,不得以违反规定卖出该证券的方式操纵市场。
第五十一条 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按照客户委托发出证券交易、证 券划转指令的,应当保证指令真实、准确。因公司的过错导致指令错误, 造成客户损失的依法处理,但不影响交易所、中国结算公司正在执行或者 已经完成的业务操作。
第五十二条 公司融资融券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 4 倍。
公司向单一客户或者单一证券的融资、融券的金额占公司净资本的比 例等风险控制指标,应当符合证监会和交易所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客户融资买入证券后,可通过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的方式 向公司偿还融入资金。
卖券还款是指客户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卖券,结算时卖出证券所 得资金直接划转至公司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的一种还款方式。

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的,具体操作按照《融资融券业务合同》 的约定办理。
第五十四条 客户融券卖出后,自次一交易日起可通过买券还券或者直 接还券的方式向公司偿还融入证券。
买券还券是指客户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买券,结算时买入证券直 接划转至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一种还券方式。
以直接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的,按照《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的约定 以及中国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客户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的,可以按照《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的 约定以现金等方式偿还向公司融入的证券。
第五十五条 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证 券所得价款,须先偿还该投资者的融资欠款。
第五十六条 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以下 用途外,不得另作他用:
一、买券还券;
二、偿还融资融券相关利息、费用和融券交易相关权益现金补偿;
三、买入或申购公司现金管理产品、货币市场基金以及交易所认可的 其他高流动性证券;
四、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五十七条 公司与客户约定的融资、融券合约期限自客户实际使用资 金或证券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合约到期前,公司可以根据客户的申请为其办理展期,每次展期的期 限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公司在为客户办理合约展期前,应当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负债情况、 维持担保比例水平等进行评估,经评估符合公司规定的方可办理。

第五十八条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买入或转入除可充抵保证 金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也不得用于参与定向增发、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和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申购及赎回、债券回购交易等。
第五十九条 客户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且交易恢复 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顺延。公司通过《融资 融券业务合同》相关条款与客户约定顺延规则。
第六十条 客户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的证券预定终止交易,且最后 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前的,融资融券的期限缩短至最后交易日 的前一交易日。公司通过《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相关条款与客户约定融资 买入或者融券卖出的证券预定终止交易的处理规则。
第七节 债权担保
第六十一条 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 金。保证金可以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货币市场 基金、公司现金管理产品及交易认可的其他证券充抵。
公司将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 部价款,分别存放在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公司客户信用交易 担保资金账户,作为对该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担保物。
第六十二条 公司在符合交易所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客户信用状况、担 保物质量等情况,与客户约定最低维持担保比例、补足担保物的期限以及 违约处置方式等。
公司指定专人实时监控并逐日计算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所欠债 务的比例。当该比例低于《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约定的维持担保比例时, 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补交担保物,客户经公司认可后,可以提交 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以外的其他证券、不动产、股权等资产。

公司采取必要的措施对通知时间、通知内容等予以留痕。
客户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债务的,公司可以按照《融 资融券业务合同》的约定处分其担保物。
第六十三条 公司制定强制平仓的业务规则和程序,平仓所得资金优先 用于清偿客户所欠债务,剩余资金记入客户信用资金账户。
强制平仓指令由公司总部发出,发出平仓指令的岗位和执行平仓指令 的岗位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强制平仓的操作应当留痕。
第六十四条 公司对于无法实施强制平仓或实施强制平仓后仍不能收 回客户所欠债务的情况视为客户违约,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户追索。
信用交易部设专岗处理违约事项,组织运营管理总部、合规与法律事 务部和客户所在分支机构等相关部门共同开展违约处置及债务追索工作。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六十一条规定的保证金比例和可充抵保证金的证 券的种类、折算率,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和客户补交差额 的期限,由公司结合业务实际情况和风险控制的需要,在交易所规定的范 围内确定,并通过营业场所、公司网站或者其他便捷有效的方式公示。
交易所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种类制定不同的折算率要求。
公司在符合交易所规定的前提下,对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折算率实行 动态管理和差异化控制。
第六十六条 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动用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 券账户内的证券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
一、为客户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结算;
二、收取客户应当归还的资金、证券;
三、收取客户应当支付的利息、费用、税款;
四、按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融资融券 业务合同》与客户的约定处分担保物;

五、收取客户应当支付的违约金;
六、客户提取还本付息、支付税费及违约金后的剩余证券和资金;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六十七条 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债务的比例,超过交易所规定 水平的,客户可以按照交易所的规定和《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的约定,提 取担保物。
第六十八条 司法机关依法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或者客户信用资金账 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的,公司应当处分担保物, 实现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并协助司法机关执行。
第八节 权益处理
第六十九条 中国结算公司依据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 记录,确认公司受托持有证券的事实,并以公司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证 券持有人名册。
第七十条 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由公司以自己 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公司行使对证券发行 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客户的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客户未表达意 见的,公司不得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
前款所称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 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 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中国结算公司受证券发行人委托以证券形式分派投资收 益的,应当将分派的证券记录在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并相 应变更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

中国结算公司受证券发行人委托以现金形式分派投资收益的,应当将 分派的资金划入公司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公司应当在资金到账后,通 知商业银行对客户信用资金账户的明细数据进行变更。
第七十二条 客户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分配投资收益、 向证券持有人配售或者无偿派发证券、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证 券的,客户应当按照《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的约定,在偿还债务时,向公 司支付与所融入证券可得利益相等的证券或者资金。
第七十三条 公司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不计入 公司自有股票,公司无须因该账户内股票数量的变动而履行相应的信息报 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客户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合计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股票及其权益的数量或者其增减变动达到规定的比例时,应当依 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第九节 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
第七十四条 公司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管理遵循有偿使用、效益性、市 场化和集中管理原则。
融资融券息费包括融资利息、融券费用、违约金和其他费用。
第七十五条 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基准息费率,是在参考中国人民银行 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和公司内部资金成本的基础上,由计划 财务部根据信用交易部的建议和资金营运成本等因素上调一定的比例后形 成,经融资融券业务决策委员会审批确定后执行。
第七十六条 对于单一客户,信用交易部在公司基准息费率的基础上, 可以根据不同客户商定具体合同的息费率水平,经融资融券业务决策委员 会审批后执行。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七十七条 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按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风险 控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履行风险控制职责,对需董事会审议的融资 融券业务总规模方案及业务开展过程中的重大风险事项进行评估并提出意 见,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与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的职责。
第七十八条 交易所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对融资融券业务保证金比例、 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种类及折算率、最低维持担保比例等 进行动态调整,实施逆周期调节。
交易所可以对单一证券的市场融资买入量、融券卖出量和担保物持有 量占其市场流通量的比例、融券卖出的价格作出限制性规定。
公司应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客户和自身风险承 受能力,对融资融券业务保证金比例、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的证 券种类及折算率、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和业务集中度等进行动态调整和差异 化控制。
业务集中度包括:向全体客户融资、融券的金额占净资本的比例,单 一证券的融资、融券的金额占净资本的比例,接受单只担保证券的市值占 该证券总市值的比例,单一客户提交单只担保证券的市值占该客户担保物 市值的比例等。
第七十九条 公司建立融资融券业务信息隔离机制,确保融资融券业务 与证券资产管理、证券自营、投资银行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 等方面相互分离。对因工作需要确需进行跨墙操作的,应严格执行公司信 息隔离墙制度。
第八十条 公司建立完备的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 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实行授信集中管理、账户集中管理、证券交易集

中管理、清算交收集中管理、财务集中管理和风险监控集中管理的"六集 中"管理。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和主要管理职责由公司总部承担,同时加 强对分支机构融资融券业务活动的控制,禁止分支机构未经总部批准向客 户融资、融券,禁止分支机构自行决定签约、开户、授信、保证金收取等 应当由总部决定的事项。
公司建立健全融资融券业务压力测试机制,定期、不定期对融资融券 业务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技术系统风险等进行压力测试, 根据压力测试结果对本办法第七十八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公司相关指标进行 优化和调整。
第八十一条 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事前、事中、事后各个环节实施全面 的风险管理,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实时监控和预警,加强风险量化分析, 对高风险账户比例情况、坏账情况、集中度、账户限额等进行分析评估, 提出相应的控制措施并督促整改落实。
公司按照证监会《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规定计算净资 本和风险准备,实行动态的净资本监控和补足机制,监控净资本等各项风 险控制指标是否在任一时点都符合监管规定标准。
第八十二条 公司建立集中管理的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对融资融券 业务的主要流程实行自动化管理,通过完善技术系统的逻辑关系,采取密 令管理、留痕记录、授权操作、通信系统多链路连接、完善数据备份、预 设应急预案等措施,防范信息技术风险。
第八十三条 公司建立融资融券业务资金管理制度,融资融券业务涉及 的客户信用交易资金应当纳入证券市场交易结算资金监控系统,公司按照 监管要求向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报送相关数据信息。
第八十四条 公司建立融资融券业务会计处理制度,审慎评估融资融券 业务可能带来的坏账风险,在当期足额计提有关损失准备,并在会计报表

中充分披露。
第八十五条 公司建立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通知和服务制度,按照《融资 融券业务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送交对账单,并为其提供信用证券账户 和信用资金账户内数据的查询服务。
公司通过营业场所、公司网站或者其他便捷有效的途径,及时告知客 户融资、融券的收费标准及其变动情况。
第八十六条 公司建立客户信用账户管理制度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对 关键业务实行交叉复核机制,防范业务操作风险;规范客户资料档案管理, 防范经营风险。
第八十七条 公司建立融资融券业务审计制度,对融资融券业务开展情 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计,检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业务开展的效率性与 效果性,以及合规政策的落实情况。
第八十八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等监管部门及中证协制定的反 洗钱工作方针、政策,公司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组织各业 务部门和分支机构依法采取对洗钱活动的预防和监控措施,切实做好融资 融券业务中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大额交易 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工作,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七章 信息披露及报告
第八十九条 公司建立业务定期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业务运作、 风险监控、业务稽核及其他有关信息的报告路径和反馈机制,以便公司内 部及外部监管部门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融资融券业务情况。
公司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准则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建立融资融券业务信息报送机制。信用交易部负责公司融资融券 业务的专项统计、复核与报送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向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中证协、交易所、中国结算公司、中证金融公司等报送公司融资 融券业务信息。计划财务部、风险管理部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单位报送财 务数据、风险控制指标等信息。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九十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严格遵守 相关法律、法规和准则以及公司相关制度、流程的规定,如存在违规行为, 信用交易部应根据公司相关问责管理制度启动对相关责任人的问责程序。
第九章 附 则
第九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办法未尽事宜,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变化时,以法律法规最新规 定为准,本办法中与之相冲突的条款无效。
第九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 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西证董字[2016]7 号)同时废止。
附 录
一、相关流程
(无)
二、相关文件
- 1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 2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 3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
- 4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 5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 6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

-
7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
-
8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 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
9 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 指引(试行)
-
10 公司章程 XBZQ PD5.2/01
-
11 合规问责办法 XBZQ WD9.2.3/02-05
-
12 合同管理办法 XBZQ WD7.5.3/01-04
-
13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XBZQ PD9.2.6/01
-
14 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工作规则 XBZQ WD5.2.2/01-02
-
三、相关记录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