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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STERN SECURITIES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Jun 13,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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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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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业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2016 年9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系统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

本细则所称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 统”是指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提供 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网络投票系统包括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 http://wltp.cninfo.com.cn)。

公司可以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收集汇总现场投票数据,并 委托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合并统计网络 投票和现场投票数据。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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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公司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应当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日召开。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第五条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 投票服务的,应当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签订服务协议。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六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 投票简称、投票时间、投票议案、议案类型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二个交易日前,向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 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

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 二个交易日。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前一个交易日核对并确认 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时间、投票议案、议案类型等投票信息的 准确和完整。

第三章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第九条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时间为公司股 东大会召开日的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第十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对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设置专门 的投票代码及投票简称:(一)公司投票代码为“362673”;(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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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简称为“西证投票”。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可以 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参加网络投票。

第四章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二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公司股东大会召开 前一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公司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 00。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应当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 年9 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 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 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五条 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需要在行使表决权前征求委托 人或实际持有人投票意见的下列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名义持有人,应 当在征求意见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 (二)持有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 (三)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 (五)持有深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

港结算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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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本所认定的其他集合类账户持 有人或名义持有人。

香港结算公司参加深股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相关事 项,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五章 股东大会表决及计票规则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应当通过其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公司股 东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总和。 公司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应当使用持有 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且投票后视为该股 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均已投出与上述投票相同 意见的表决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 票结果为准。

确认多个股东账户为同一股东持有的原则为,注册资料的“账户 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股东账户注册资 料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大会任一议案进行 一次以上有效投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 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对于该股东未 表决或不符合本细则要求投票的议案,该股东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 计算。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 担保证券账户、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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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香港结算公司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名 义持有人,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填报的受托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通过交易系统的投票,不视为有效投票,不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第十八条 对于非累积投票议案,股东应当明确发表同意、反对 或者弃权意见。

本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名义持有人, 应当根据所征求到的投票意见汇总填报受托股份数量,同时对每一议 案汇总填报委托人或实际持有人对各类表决意见对应的股份数量。

第十九条 对于累积投票议案,公司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 个议案组下候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公司股东拥有的 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公司 股东应当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 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 对该议案组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公司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 的选举票数,按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 合并计算。公司股东使用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 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 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 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二十条 对于公司为方便股东投票设置总议案的,公司股东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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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 意见。

在公司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 次有效投票为准。如公司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 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 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 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二十一条 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 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系统的网络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公司选择采用现场投票 辅助系统的,信息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

同一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 辅助系统中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 准。

第二十二条 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公司股东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参与投票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 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应当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 针对议案进行回避设置并录入回避股东信息,信息公司在合并计算现 场投票数据与网络投票数据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第二十三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议案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 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大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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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应当单独统计并披露。

前款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系统 取得网络投票数据。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并委托信息公司进行现场投票 与网络投票合并计算的,信息公司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向公司 发送网络投票数据、现场投票数据、合并计票数据及其明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聘请的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 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 议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及信息公司提出。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披露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结束后次一交易日,通过交易系统投 票的股东可以通过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查询其投票结果。

公司股东可以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站查询最近一年内的网络 投票结果。

对总议案的表决意见,网络投票查询结果回报显示为对各项议案 的表决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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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及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本细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公司2012 年 6 月28 日发布的《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管理办 法(2012 年6 月修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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