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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STERN SECURITIES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Jun 13,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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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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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17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使股东大会会议的顺利进行,规范股东大会的组织 和行为,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大会 能够依法行使职权及其程序和决议内容有效、合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 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及《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 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 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 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 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 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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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 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 意见并公告:

  • (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

  •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 (四) 应法律法规及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 大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以书面形式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董事会拒绝召开的,独立董事可以以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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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 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 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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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 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会议的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 份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 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 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 开股东大会以外的 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向股东大会提交的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 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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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 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列明的内容包括: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对网络投票和累积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 式等重大事项说明。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 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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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 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 (二) 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 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由公司董事会或其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 定。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两个交易日,且不多于 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 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 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 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董事 会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应在保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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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 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现场股东大会应 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股东 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 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 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 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五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 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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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载明下列内容:

  • (一) 代理人的姓名;

  •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 弃权票的指示;

  •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

  • 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 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臵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 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 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八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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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依法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董事未推选出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 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无法推举出股东主持会议,应当由出 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会议。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按下列先后程序进行和安排会议议 程:

(一) 推举或确定会议主持人(如需要);

  • (二) 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三) 董事会秘书报告主要到会人员名单; (四) 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规则;

  • 1、会议的召集情况;

  • 2、会议议程;

  • 3、会议提案的宣读(或介绍)、审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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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会议表决方式;

5、其他事项。

(五) 审议大会提案;

(六) 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七) 推举两位股东代表负责计票、监票(以举手方式,由出席 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总人数的过半数同意通过;无法推举的,由 出席大会的、与本次会议所议事项无关联关系的、持有最多有表决权 股份的两位股东或其股东代理人担任);

(八) 对所有提案逐项表决(累积投票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除 外);

(九) 律师、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共同收集表决票并进行票数统 计;

(十) 会议主持人宣读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表决结果以及每一 提案是否获得通过并形成股东大会决议;

(十一) 会议主持人宣布股东大会会议结束。

会议主持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调整上述会议程序和议 程。

第三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 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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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五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 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除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 独统计并披露。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 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 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选举二名以上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或监 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前款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

第三十七条 采取累积投票时,每一股东持有的表决票数等于该 股东所拥有的全部投票权为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 之积;公司股东既可将其所拥有的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票给一名候选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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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或监事,也可以分散投票给若干名候选董事或监事;按得票数多少 确定获选的董事、监事。

实行累积投票时,会议主持人应当于表决前向到会的股东和股东 代表宣布对董事、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并告之累积投票时表决 票数的计算方法和选举规则。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根据股东大会议 程,事先准备专门的累积投票的选票。该选票除与其他选票相同部分 外,还应当明确标明是董事、监事选举累积投票选票的字样,应当标 明下列事项:(一)会议名称;(二)董事、监事候选人姓名;(三) 股东姓名;(四)代理人姓名;(五)所持股份数;(六)累积投票 的表决票数;(七)投票时间。

第三十八条 选举董事并实行累积投票制时,独立董事和其他董 事应当分别进行选举,以保证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

获选董事、监事按拟定的董事人数依次以得票较高者确定。每位 当选董事、监事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的 半数。

第三十九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 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 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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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 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 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 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 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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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 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 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 记载以下内容:

  •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 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永 久。

第四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 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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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 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 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二条 为提高公司决策效率,股东大会以股东大会决议的 形式授权董事会行使部分职权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1、授权事项应当内容具体、权限明确,不得进行概括性授权; 2、《公司法》明确规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不得授权董事会

  • 行使;

  • 3、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的事

  • 项,不得授权董事会决定;

  • 4、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提交股

  • 东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不得授权董事会决定。 董事会将股东大会 授权其行使的部分职权转授权董事长或其他人员行使的,应当经过股 东大会批准。

第五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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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 数,“超过”、“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董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修 改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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