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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STERN SECURITIES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Jun 13,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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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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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 文件名称: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管理办法
- 文件编号: XBZQ WD5.2.1/01-01
- 实施日期: 年 月 日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业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2010 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和《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 系统")是指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非现场行使股东大会表决 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网络投票系统包括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 wltp.cninfo.com.cn)。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尽可能向股东提供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方便股东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 定需要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进行网络投票的,除现场会议投票 外,公司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管理办法 XBZQ WD5.2.1/01-01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发行证券;
(二)重大资产重组,包括购买资产价格较经审计净值溢价达到 20% 或以上的情形。
(三)股权激励;
(四)股份回购;
(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的关联交易(不含日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 内的子公司的担保);
(六)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七)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 计估计变更;
(九)拟以超过募集资金净额 10%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十)对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一)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五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和累积投票的投票代 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在网络投票首日的三 个交易日之前(不含当日)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并提供股 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类别、股份数量等 内容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
第七条 如发生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且公司董事会不予配 合的情形,股东大会召集人可比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
第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现场会议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网络投票结束时间。
第三章 采用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
第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现场股东大会 应当在交易日召开。
第十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 开日的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相 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
第十一条 股东进行投票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买卖方向为买入;
(二)在"委托价格"项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如 1.00 元代表议 案 1,2.00 元代表议案 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 申报。
对于逐项表决的议案,如议案 2 中有多个需表决的子议案,2.00 元代 表对议案 2 下全部子议案进行表决,2.01 元代表议案 2 中子议案①,2.02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管理办法 XBZQ WD5.2.1/01-01
元代表议案 2 中子议案②,依此类推。
对于选举董事、由股东代表出任监事的议案,如议案 3 为选举董事, 则 3.01 元代表第一位候选人,3.02 元代表第二位候选人,依此类推;
(三)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选举票 数;对于不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 股代表同意,2 股代表反对,3 股代表弃权;
(四)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五)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需表决时,可以设置"总议案",对应的 议案号为 100 (申报价格为 100.00 元);
(六)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视为未参与投票。
第四章 采用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
第十二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 3:00,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十三条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办理身份认证, 取得"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第十四条 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过互联 网投 票系统投票。
第十五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后,不能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更改 投票结果。
第五章 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及决议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 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 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第十七条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 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其对 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弃权。
第十八条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它所 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 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 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 准;如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 意见为准。
第十九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展融资 融券业务的会员,如果需要根据委托人(实际持有人)的委托对同一议案 表达不同意见的,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分拆投票。
第二十条 公司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以上两种方式的投票予以合 并计算。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以 上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公司可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取得网络表 决结果。
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应当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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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方可予以公布。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公司应当保 证自身并要求公司主要股东和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网络服务方对投票表决 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聘请的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应当比照《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的规定,对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有关情况出具法律意见。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可于次一交易日在证券营业部查询其使用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结果。
对于总议案的表决意见,在投票结果的统计、查询和回报的处理上, 分拆为对各项议案的投票,在查询投票结果回报时,显示为对各项议案的 表决结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其他事项依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及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