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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STERN SECURITIES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5

Mar 23,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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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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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西部证券 股票代码:002673 编号:2015-023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28 号文《关于核准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西部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97,784,810 股,发行价 格为每股人民币25.2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999,999,996.8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25,764,784.81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为人民币4,874,235,211.99 元。以上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已 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5 年3 月10 日进行 了审验,并出具“XYZH/2015XAA30007”《验资报告》。

为规范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募集资金 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文 件的规定,本公司及本次发行保荐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国海证券”)分别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 新街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以下 单独或合称“开户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 “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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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 1、开户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营业部

    • 帐 号:2000 0013 1898 0000 3681 170

    • 金 额:截止2015 年3 月9 日,专户余额为930,000,000.00 元。

  • 2、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营业部 帐 号:7201 0153 9000 00205

    • 金 额:截止2015 年3 月9 日,专户余额为758,000,000.00 元。
  • 3、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新街支行

    • 帐 号:6100 1865 0000 5250 9996

    • 金 额:截止2015 年3 月9 日,专户余额为856,000,000.00 元。

  • 4、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钟楼支行

    • 帐 号:2614 5001 0400 19659

    • 金 额:截止2015 年3 月9 日,专户余额为856,000,000.0 元。

  • 5、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新街支行

    • 帐 号:3700 0121 2920 0032 928

    • 金 额:截止2015 年3 月9 日,专户余额为562,999,996.80 元。

  • 6、开户行: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营业部

    • 帐 号:4560 1010 0100 4952 88
  • 金 额:截止2015 年3 月9 日,专户余额为932,000,000.00 元。

  •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 1、本公司已分别在上述6 家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

  • 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本公司补充营运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 2、本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以存单方式存放。本公司承

  • 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 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国海证券。本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 3、本公司与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 付结算办法》、《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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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规章。

4、国海证券作为本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 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海 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以及本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 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公司和 开户行应当配合国海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海证券对本公司现场调查 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本公司授权国海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金海、胡启可以随 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本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及时、准确、完 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本公司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海证券指定的其他工 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开户行按月(每月5 日前)向本公司出具对账单,并将复印 件抄送国海证券。开户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本公司一次或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 的5%(以较低者为准)的,开户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海证券,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国海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海证 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按协 议要求向本公司与开户行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 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9、如果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海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海 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海证券调查专户情形 的,本公司可以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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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协议自本公司、开户行、国海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 且国海证券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2016 年12 月31 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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