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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NS FOODSTUFF GROUP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Oct 1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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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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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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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98 证券简称:温氏股份 公告编号:2021-134 债券代码:123107 债券简称:温氏转债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温氏转债”回售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回售价格:100.107元/张(含息、税)。 2、回售申报期:2021年10月11日至2021年10月15日 3、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2021年10月22日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 年8月1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9月6日召开“温氏转债”2021年 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于2021年9月27日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议案》,根据《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 书》”)的约定,“温氏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现将“温氏 转债”回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售条款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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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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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导致回售条款生效的原因

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 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9月6日召开“温 氏转债”2021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于2021年9月27日召开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具体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 月19日公布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116)。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8.3.7条规 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上市公司应当 在股东大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 一次回售的权利。

同时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温氏转债”的附 加回售条款生效。 2、附加回售条款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附加回售条款具体内容 如下:

“若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 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 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本次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 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部分或者全部本次 可转债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可以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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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后的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 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 3、回售价格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 式为: 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本 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 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计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 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其中: i=0.2%(“温氏转债”第一个计息期年度,即2021 年3月29日至2022年3月28日的票面利率); t=196天(2021年3 月29日至2021年10月11日,算头不算尾)。

计算可得: IA=100×0.2%×196/365=0.107元/张(含税)。 由上可得“温氏转债”本次回售价格为100.107元/张(含 息、税)。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温氏转 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 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 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100.086元/张;对于持有“温氏转 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IFF),免征所得税,回售 实际可得为100.107元/张;对于持有“温氏转债”的其他债券 持有者,公司对当期可转债利息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 可得为100.107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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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回售权利

“温氏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温氏 转债”。“温氏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 售不具有强制性。

二、回售程序和付款方式

1、回售事项的公告期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经股东大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 东大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 回售的权利。有关回售公告至少发布三次,其中,在回售实施 前、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一次,在回售 实施期间至少发布一次,余下一次回售公告发布的时间视需要 而定。公司已分别于2021年9月28日和2021年10月11日披露了本 次回售的相关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 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温氏转债”回售的 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129)、《关于“温氏 转债”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133)。 2、回售事项的申报期

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应在2021年10月11日至2021年10 月15日的回售申报期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 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消。如果 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 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视为对本次回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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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的无条件放弃。

3、付款方式

公司将按前述规定的回售价格回售“温氏转债”,公司委 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 系统进行清算交割。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投资者回售资金到账日为2021年10月 22日。回售期满后,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 司的影响。

三、回售期间的交易

  • “温氏转债”在回售期内将继续交易,在同一交易日内,若

  • “温氏转债”持有人发出交易、转托管、转股、回售等两项或 以上报盘申请的,按以下顺序处理申请:交易、回售、转股、 转托管。

四、备查文件

  • 1、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

  • 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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