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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ncan Group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4

Aug 19,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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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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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二〇二四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 2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 3 第四章 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 7 第五章 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 8 第六章 附则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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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文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 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 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文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 制订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 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制订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 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 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 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订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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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公司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 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和经营发展实际需要等因素制 订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 经营能力。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 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 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原则上公司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为每年进行年 度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分红。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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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现

  • 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后续持续经营;

  •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 3、公司该年度经审计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值;

  • 4、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 目除外),但公司董事会认为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对公司投资计划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情形除外。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若公司快速成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 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利益时,可以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实 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 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五)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 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有可供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进行现 金分红;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总体而言,若公司无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则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 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5%。

(六)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制定以下差异化的现金 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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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本条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 万元,但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除外;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或偿还债务累 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满足上述条件的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须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批准。

第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 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之比低于30%的,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 以下事项:

(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 等因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情况;

(3)公司在相应期间是否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现金分 红决策提供了便利;

(4)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和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年度报 告披露之后、年度股东会股权登记日之前,在公司业绩发布会中就现金分红方案 相关事宜予以重点说明。如未召开业绩发布会的,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有 效方式召开说明会,就相关事项与媒体、股东特别是持有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者、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媒体和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为:

(一)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董事 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 排的理由等情况。对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还应详细论证其原因及合理性。

(二)董事会应就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做出预案,该预案应经全体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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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1/2 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对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董 事会还应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提出有关制订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且 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若公司有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还 应经外部监事表决通过,并发表意见。

(四)股东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表决通过,并且相关股东会会议应采 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中小股东和公众投资者参与利润分配政 策的制定或修改提供便利。

(五)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九条 公司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需履行如下审议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在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范围内提出的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预 案,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 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二)董事会批准利润分配预案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 预案时,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表决通过;

公司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以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 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 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 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 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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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当年实现利润,但不进行分红的,董事会应就不进行分红的具体 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董事会 审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若公司无特殊原因无法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及最低现金 分红比例确定分红方案或者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 变更的,应当经过详细论证,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公司同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机制为: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必须由董事会进行专项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 并将书面论证报告经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的金额达到或者超过当期净利润的 100%,且达到或者超过当期末母公司报表中未分配利润的50%的,公司应当在利 润分配相关公告中同时披露是否影响偿债能力、过去十二个月内是否使用过募集 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以及未来十二个月内是否计划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等 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应当根据公司盈利能力、融资能力及其 成本、偿债能力及现金流等情况,在利润分配相关公告中披露该现金分红方案的 合理性,是否导致公司营运资金不足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或 者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实施现金 分红的;

(二)报告期末资产负债率超过80%且当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负,现金分红金额超过当期净利润50%的。

第四章 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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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接 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需要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 司档案妥善保存。

第五章 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 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股东会 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 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 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并对相关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

(二)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三)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四)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五)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 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 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 披露原因。

第十九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本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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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的现金股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最新《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文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8 月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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