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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ltrend — AGM Information 2017
Jun 20,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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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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偉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一○六年股東常會議事錄
時間: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 星期四 ) 上午九時整
-
地點:新竹科學園區工業東九路22號3樓(偉詮公司310會議室) -
出席:出席股東連同委託代理人代表股份總數119,317,379股,佔本公司已發行普通 股股份總數222,020,000股之53.74 %。
出席董事:林錫銘、劉建成、郭幸容、林崇燾
出席獨立董事:葉維焜
出席監察人:廖伯熙、蔡東芳
主席:林錫銘董事長記錄:鄭金玫
宣佈開會:大會報告出席股數已達法定數額,依法宣佈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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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席致詞: ( 略 )
二﹑報告事項
-
一 -
( )
本公司一○五年度營業報告。(詳如附件) -
(
二)監察人審查一○五年度決算表冊報告。(詳如附件) -
(
三)一○五年度員工酬勞及董監事酬勞分派情形報告。(詳議事手冊) -
(
四)「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修訂案。(詳議事手冊)
三﹑承認事項
承認案一 董事會 提
案由:一○五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
一 -
說明:( )本公司一○五年度個體財務報表及合併財務報表,經一○六年三月 二十四日董事會通過後送交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陳明煇會計師 及葉東煇會計師查核及簽證完竣,並送交監察人查核竣事。 -
(
二)一○五年度營業報告書、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及財務報表,請參閱本議 事錄附件。 -
決議:本議案之投票表決結果:投票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117,904,212權,贊成 權數115,044,447權,反對權數12,645權,無效權數0權,棄權及未投票 權數2,847,120權,贊成權數占出席股東表決權數97.57 %。本案經投票表 決後照原案通過。
1
承認案二 董事會 提
案由:一○五年度盈餘分配案。
-
一 -
說明:( )一○五年度盈餘分配案,業經本公司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董事會議 通過,董事會依據本公司章程規定,決議分配現金股利每股配發0.5元,盈餘分配表請參閱本議事錄附件。 -
(
二)現金股利發放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其畸零款合計數計入本公司之 其他收入。 -
(
三)本案如因買回、註銷或轉讓本公司股份、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收回註銷 或其他影響股份變動等因素,致本公司流通在外股數有所增加或減少 ,致配發現金比率因此發生變動時,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本次 盈餘分配案決議之現金股利金額,按分配股息紅利基準日實際流通在 外股數,調整股東配息率。 -
(
四)本案俟股東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訂定除息基準日及其他相關事宜。 決議:本議案之投票表決結果:投票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117,904,212權,贊成 權數115,033,298權,反對權數23,794權,無效權數0權,棄權及未投票 權數2,847,120權,贊成權數占出席股東表決權數97.56%。本案經投票表 決後照原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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偉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盈餘分配表
中華民國 105 年度 單位:新台幣元
項 目 |
金 額 |
附 註 |
|---|---|---|
期初未分配盈餘 |
40,343,529 | |
減:確定福利計畫再衡量數認列於保留盈餘 |
(5,566,847) | |
調整後未分配盈餘 |
34,776,682 | |
加:105年稅後淨利 |
141,731,953 | |
減:提列法定公積 |
(14,173,195) | |
加:迴轉依法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
99,213,959 | |
可分配盈餘 |
261,549,399 | |
減:本年度分配項目 |
||
提撥股東紅利-現金 |
(111,010,000) | 每股配發現金股利0.5元,註1 |
期末未分配盈餘 |
150,539,399 | |
註1.本公司盈餘分配原則,係先分配105年度可分配盈餘,若有不足部份依盈餘產生之年序,採後進先出之順序分配以前年度所累積之盈餘。 |
董事長:經理人:會計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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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董事會提
四﹑討論事項
討論案一
案由:「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訂案,提請 核議。 一 說明: ( ) 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6 年 2 月 9 日金管證發字第 1060001296 號 函辦理。
( 二 )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參閱下表。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正條文對照表
條次 |
原條文 |
修訂後條文 |
|---|---|---|
第三條 |
評估程序一、本公司取得或處分長、短期有價證券投資或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由財務部進行相關效益之分析並評估可能之風險;而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其他資產則由各單位事先擬定資本支出計畫,就取得或處分目的、預計效益等進行可行性評估;如係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並應依本處理程序第二章規定評估交易條件合理性等事項。二、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具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或其他相關資料,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另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若需採用專家報告者,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條規定辦理。但該有價證券具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三、若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其他固定資產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先洽請客觀公正之專業估價者出具估價報告,並按本處理程序之資產估價程序辦理。四、若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 |
評估程序一、本公司取得或處分長、短期有價證券投資或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由財務部進行相關效益之分析並評估可能之風險;而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其他資產則由各單位事先擬定資本支出計畫,就取得或處分目的、預計效益等進行可行性評估;如係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並應依本處理程序第二章規定評估交易條件合理性等事項。二、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具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或其他相關資料,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另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若需採用專家報告者,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條規定辦理。但該有價證券具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三、若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其他固定資產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先洽請客觀公正之專業估價者出具估價報告,並按本處理程序之資產估價程序辦理。四、若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 |
4
條次 |
原條文 |
修訂後條文 |
|---|---|---|
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與政府機構交易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並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條規定辦理。五、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應於召開董事會決議前,委請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換股比例、收購價格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提報董事會討論通過。六、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之價格決定方式、參考依據,除依前述規定參酌專業估價、會計師等相關專家之意見外,並應依下列各情形辦理:1. 取得或處分已於集中交易市場或櫃檯買賣中心買賣之有價證券,依當時之股權或債券價格決定之。2. 取得或處分非於集中交易市場或櫃檯買賣中心買賣之有價證券,應考量其每股淨值、技術與獲利能力、未來發展潛力、市場利率、債券票面利率及債務人債信等,並參考當時最近之成交價格議定之。3. 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應考量其可產生之效益,參酌當時最近之成交價格議定;取得或處分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等無形資產,應參考國際或市場慣例、可使用年限及對公司技術、業務之影響議定。4.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其他固定資產應參考公告現值、評定現值、鄰近不動產實際成交價格或帳面價值、供應商報價等議定之。若係向關係人購入不動產,應先依本處理程序第二章規定之方法設算,以評估交易價格是否合理。5.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參酌期貨市場交易狀況、匯率及利率走勢等。6. 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應考量其業務性質、每股淨值、資 |
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與政府機關~~構交~~易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並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條規定辦理。五、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應於召開董事會決議前,委請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換股比例、收購價格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提報董事會討論通過。但公司合併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或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間之合併,得免取得前開專家出具之合理性意見。六、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之價格決定方式、參考依據,除依前述規定參酌專業估價、會計師等相關專家之意見外,並應依下列各情形辦理:1. 取得或處分已於集中交易市場或櫃檯買賣中心買賣之有價證券,依當時之股權或債券價格決定之。2. 取得或處分非於集中交易市場或櫃檯買賣中心買賣之有價證券,應考量其每股淨值、技術與獲利能力、未來發展潛力、市場利率、債券票面利率及債務人債信等,並參考當時最近之成交價格議定之。3. 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應考量其可產生之效益,參酌當時最近之成交價格議定;取得或處分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等無形資產,應參考國際或市場慣例、可使用年限及對公司技術、業務之影響議定。4.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其他固定資產應參考公告現值、評定現值、鄰近不動產實際成交價格或帳面價值、供應商報價等議定之。若係向關係人購入不動產,應先依本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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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次 |
原條文 |
修訂後條文 |
|---|---|---|
產價值、技術與獲利能力、產能及未來成長潛力等。七、本條文第二項及第四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準則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部份免再計入。 |
程序第二章規定之方法設算,以評估交易價格是否合理。5.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參酌期貨市場交易狀況、匯率及利率走勢等。6. 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應考量其業務性質、每股淨值、資產價值、技術與獲利能力、產能及未來成長潛力等。七、本條文第二項及第四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準則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部份免再計入。 |
|
第五條 |
公告申報程序一、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者,應按性質依附表(如附件二~八)規定格式及內容,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證期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1. 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買賣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贖回國內貨幣市場基金,不在此限。2. 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3.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本處理程序第三章第十四條規定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4. 除前三款以外之資產交易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交易金額計算方式依每筆交易金額、或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或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開發計畫不動產之金額、或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達公司 |
公告申報程序一、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者,應按性質依附表(如附件二~八)規定格式及內容,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證期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1. 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買賣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贖~~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不在此限。2. 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3.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本處理程序第三章第十四條規定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4. 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營業使用之設備,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且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5. 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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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次 |
原條文 |
修訂後條文 |
|---|---|---|
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且已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公告部分免再計入。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1) 買賣公債。(2) 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贖回國內貨幣市場基金。(3) 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營業使用之設備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4) 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產,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二、本公司應按月將本公司及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截至上月底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依附表規定格式,於每月十日前輸入證期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三、已依(一)規定公告申報之交易,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證期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1. 原交易簽訂之相關契約有變更、終止或解除情事。2. 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未依契約預定日程完成。3. 原公告申報內容有變更。 |
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產,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6. 除前五~~三款~~以外之資產交易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交易金額計算方式依每筆交易金額、或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或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開發計畫不動產之金額、或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 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且已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公告部分免再計入。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1) 買賣公債。(2) 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贖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二、本公司應按月將本公司及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截至上月底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依附表規定格式,於每月十日前輸入證期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本公司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正時,應於知悉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全部項目重行公告申報。三、已依(一)規定公告申報之交易,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證期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1. 原交易簽訂之相關契約有變更、終止或解除情事。2. 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未依契約預定日程完成。3. 原公告申報內容有變更。 |
7
條次 |
原條文 |
修訂後條文 |
|---|---|---|
第六條 |
資產估價程序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除與政府機構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外,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其應行記載事項詳附件一),並符合下列規定。惟本公司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替代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一﹑因特殊原因頇以限定價格或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時,該項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未來交易條件變更,亦應比照上開程序辦理。二、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應請二家以上之專業估價者估價。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取得資產之估價結果均高於交易金額,或處分資產之估價結果均低於交易金額外,應洽請會計師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以下簡稱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並對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之允當性表示具體意見:1. 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達交易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2. 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差距達交易金額百分之十以上。四、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契約成立日期不得逾三個月。但如其適用同一期公告現值且未逾六個月者,得由原專業估價者出具意見書。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準則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部份免再計入。 |
資產估價程序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除與政府機關~~構~~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外,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其應行記載事項詳附件一),並符合下列規定。惟本公司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替代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一﹑因特殊原因頇以限定價格或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時,該項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未來交易條件變更,亦應比照上開程序辦理。二、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應請二家以上之專業估價者估價。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取得資產之估價結果均高於交易金額,或處分資產之估價結果均低於交易金額外,應洽請會計師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並對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之允當性表示具體意見:1. 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達交易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2. 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差距達交易金額百分之十以上。四、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契約成立日期不得逾三個月。但如其適用同一期公告現值且未逾六個月者,得由原專業估價者出具意見書。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準則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部份免再計入。 |
8
條次 |
原條文 |
修訂後條文 |
|---|---|---|
第十一條 |
決議程序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贖回國內貨幣市場基金外,執行單位應將下列資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一、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二、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三、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除外條款規定評估預定交易條件合理性之相關資料。四、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對象及其與本公司和關係人之關係等事項。五、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年各月份現金收支預測表,並評估交易之必要性及資金運用之合理性。六、依第十條規定取得之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七、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準則規定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部份免再計入。本公司與子公司間,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董事會得依本準則第四條授權董事長在一定額度內先行決行,事後再提報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已依本法規定設置獨立董事者,依第一項規定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已依本法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者,依第一項規定應經監察人承認事項,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 |
決議程序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贖~~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外,執行單位應將下列資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一、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二、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三、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除外條款規定評估預定交易條件合理性之相關資料。四、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對象及其與本公司和關係人之關係等事項。五、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年各月份現金收支預測表,並評估交易之必要性及資金運用之合理性。六、依第十條規定取得之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七、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準則規定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部份免再計入。本公司與子公司間,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董事會得依本準則第四條授權董事長在一定額度內先行決行,事後再提報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已依本法規定設置獨立董事者,依第一項規定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已依本法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者,依第一項規定應經監察人承認事項,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 |
9
條次 |
原條文 |
修訂後條文 |
|---|---|---|
事會決議,準用第二十七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 |
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準用第二十七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 |
|
第十八條 |
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轉讓,應於召開董事會決議前,委請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換股比例、收購價格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提報董事會討論通過。 |
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轉讓,應於召開董事會決議前,委請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換股比例、收購價格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提報董事會討論通過。但公司合併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 |
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或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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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 |
||
資本總額之子公司間之合併,得免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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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開專家出具之合理性意見。 |
||
第一次修訂:中華民國84年6月7日第二次修訂:中華民國86年4月29日第三次修訂:中華民國88年11月1日第四次修訂:中華民國92年6月6日第五次修訂: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第六次修訂: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第七次修訂: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第八次修訂: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
第一次修訂:中華民國84年6月7日第二次修訂:中華民國86年4月29日第三次修訂:中華民國88年11月1日第四次修訂:中華民國92年6月6日第五次修訂: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第六次修訂: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第七次修訂: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第八次修訂: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第九次修訂: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
決議:本議案之投票表決結果:投票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117,904,212 權,贊成權 數 115,029,188 權,反對權數 32,805 權,無效權數 0 權,棄權及未投票權數 2,842,219 權,贊成權數占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97.56% 。本案經投票表決後 照原案通過。
五﹑臨時動議:無。
六﹑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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