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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LLTEND AGM Information 2021

Aug 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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鴻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一○年股東常會各項議案參考資料

一、時間: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十七日(星期四)上午九時

二、地點:台北市信義區東興路61號1樓 (遠見領袖中心VLC01室)

三、承認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案 由:一○九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說 明:(一)本公司一○九年度個體財務報表及合併財務報表業經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王怡文會計師及羅瑞蘭會計師查核竣事,並出具無保留意見查核報告書,連同營業報告書經董事會通過,送請監察人審查完竣並出具監察人審查報告書在案。

(二)茲檢附營業報告書(請參閱議事手冊第5-7頁;附件一及前述各項財務報表(請參閱議事手冊第9-23頁;附件三)

(三)提請 承認。

決 議:

第二案: <董事會提>

案 由:一○九年度盈餘分配案。

說 明:(一)本公司109年度期初未分配盈餘為新台幣159,317,849元,加計109年度稅後淨利新台幣95,984,895元,提列法定盈餘公積9,598,490元、其他權益減項之特別盈餘公積1,749,044元及扣除庫藏股註銷3,292,967元,可供分配盈餘為新台幣240,662,243元,擬分配股東現金紅利新台幣65,100,000元。

(二)一○九年度盈餘分配表(請參閱議事手冊第24頁;附件四)。

(三)提請 承認。

決 議:

四、討論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案 由: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案, 提請 決議。

說 明:(一) 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109年6月3日臺證治理字第10900094681號函令、110年1月28日臺證治理字第1100001446號函令修訂,其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參閱下表)。

鴻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修訂條文對照表

條次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修訂理由
4.2.2 股東會之出席,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出席股東繳交簽到卡以代簽到, 其股權數依繳交之簽到卡計算之。 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佈開會,並同時公布無表決權數及出席股份數等相關資訊。 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時,主席得宣佈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不得超過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延長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假決議。 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東所代表股數達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時,主席得將作成之假決議,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重新提請大會表決。 股東會之出席,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出席股東繳交簽到卡以代簽到, 其股權數依繳交之簽到卡計算之。 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佈開會,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時,主席得宣佈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不得超過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延長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假決議。 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東所代表股數達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時,主席得將作成之假決議,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重新提請大會表決。 依臺證治理字第11000014461號函規定辦理
4.2.3 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事項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製作成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並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製作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股東會開會十五日前,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供股東隨時索閱,並陳列於本公司及本公司所委任之專業股務代理機構,且應於股東會現場發放。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第一項各款之事項、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三條之六、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及第六十條之二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股東會召集事由已載明全面改選董事、監察人,並載明就任日期,該次股東會改選完成後,同次會議不得再以臨時動議或其他方式變更其就任日期。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向本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股東得提出為敦促公司增進公共利益或善盡社會責任之建議性提案,程序上應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之相關規定以1項為限,提案超過1項者,均不列入議案。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書面或電子受理方式、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不予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本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事項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製作成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並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製作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股東會開會十五日前,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供股東隨時索閱,並陳列於本公司及本公司所委任之專業股務代理機構,且應於股東會現場發放。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其主要內容得置於證券主管機關或公司指定之網站,並應將其網址載明於通知~~。 股東會召集事由已載明全面改選董事、監察人,並載明就任日期,該次股東會改選完成後,同次會議不得再以臨時動議或其他方式變更其就任日期。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但股東提案係為敦促公司增進公共利益或善盡社會責任之建議,董事會仍得列入議案。另股東所提議案有公司法第 172條之1第4項各款情形之一,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書面或電子受理方式、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不予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本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依臺證治理字第11000014461號函規定辦理 依臺證治理字第10900094681號函規定辦理
4.2.15 股東會有選舉董事、監察人時,應依本公司所訂相關選任規範辦理,並應當場宣布選舉結果,包含當選董事、監察人之名單與其當選權數及落選董監事名單及其獲得之選舉權數。 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票員密封簽字後,妥善保管,並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股東會有選舉董事、監察人時,應依本公司所訂相關選任規範辦理,並應當場宣布選舉結果,包含當選董事、監察人之名單與其當選權數。 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票員密封簽字後,妥善保管,並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依臺證治理字第11000014461號函規定辦理
7.0 修訂日期: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 修訂日期: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 修訂日期:一○四年六月十五日。 修訂日期: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修訂日期: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修訂日期: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 修訂日期: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 修訂日期:一○四年六月十五日。 修訂日期: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增加修訂日期

(二) 提請 決議。

決 議:

五、臨時動議

六、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