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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LLE Environmental Group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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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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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维尔利环保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0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 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我们本着严谨、 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 2020 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核查, 并作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也 不存在以前时期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

二、关于公司2020 年度对外担保的情况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通知》、《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 我们对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核查,并作如下专项说明和 独立意见:

2020年3月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 公司全资子公司西安维尔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维尔利”)提供 担保的议案》,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西安维尔利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鼓楼 支行申请的人民币12,392.03万元的固定资产贷款提供担保,该笔贷款主要用于 西安市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项目(一期)。公司本次担保能够为西 安维尔利获取必要的资金支持,有助于西安维尔利经营的持续稳定,本次担保内

容及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2020年3月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 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汉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风科技”)提供担保 的议案》,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汉风科技向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分别为: 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申请的人民币1,800万元的综合授信、 向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申请的人民币为3,000万元的综合授信、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申请的人民币为4,000万元的综合授信以 及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申请的人民币为5,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本 次担保行为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 的利益,符合相关规定。

2020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 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能环境”)提供担保 的议案》,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杭能环境向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申请 的人民币5,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本次担保有助于解决杭能环境的经营 资金需求。本次担保行为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 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规定。

2020年8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汉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风科技”)提供担 保的议案》,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汉风科技向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 分别为: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申请的人民币3,000万元的综合授 信、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申请的人民币5,000万元的综合授 信。公司本次担保能够为汉风科技的经营获取必要的资金支持,公司在担保期内 有能力对汉风科技的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该项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相关 规定。

2020年8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都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乐制冷”)提供担 保的议案》,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都乐制冷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申请的人民币1,8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公司本次担保能够为都乐制冷获 取必要的资金支持,有助于都乐制冷经营的持续稳定,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

符合相关规定。

2020年11月3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汉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风科技”)提供担 保的议案》。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汉风科技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申请的人民币3,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公司本次担保能够为汉风科技获 取必要的资金支持,有助于汉风科技经营的持续稳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 利益的情形。

2020年11月3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常州金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源机械”)提供担 保的议案》。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金源机械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常州分行申请的人民币5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公司本次担保有助于解决 金源机械的经营资金需求,公司在担保期内有能力对金源机械的经营管理风险进 行控制,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2020年12月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为公司参股子公司中广核突泉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突泉生物能源公 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为公司参股子公司突泉生物能源公司向银行申请 的固定资产贷款提供担保,突泉生物能源公司因项目建设需要,向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兴安分行申请21,000万元的固定资产贷款。因公司持有突泉生物能 源公司30%的股份,公司按30%的股权比例为突泉生物能源公司本次申请的贷款进 行担保,其余贷款金额由突泉生物能源公司的另一股东中广核燃气有限公司提供 担保。公司本次担保能够为突泉生物能源公司的经营获取必要的资金支持,有助 于推进突泉农业废弃物产天然气项目的建设进程。突泉生物能源公司已为公司提 供反担保,公司在担保期内有能力对突泉生物能源公司的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 制,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规定。

三、关于公司2020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报告期内公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核查,并作如下专项说 明和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 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及运行情况,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完整、合理、有效,不存在重大缺陷,符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能够对公司健康运行及公司经营风险的 控制提供保证。

五、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我们认为该议案符合公司实际 情况,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业绩成长性相匹配,没有违反《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公司将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募集资金 2020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 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编制的《关于募集资金 2020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内容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

七、关于聘任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一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专业审 计机构,其担任了公司 2020 年度审计,在其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其客观、 公正地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进行审计。因此,我们同意聘任信永中和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及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 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4,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投资安全性高,有保本约 定的低风险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理财产品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履行了规 定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影响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形。因此同意上述事项。

独立董事: 吴海锁

赵 旦 付 铁

2021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