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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LLE Environmental Group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2

Jul 31,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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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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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90 证券简称:维尔利 公告编号:2012-054

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定《绵阳市楼房村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程 EPC 工程总承包合同 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参与了绵阳市楼房 村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投标,2012年5月15日,公司针对绵 阳项目的中标信息发布了提示性公告,披露了绵阳项目中标相关信息(具体内容 请查询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2012年5月21日公司接到绵阳市城市重点工程 建设指挥部的中标通知书。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规定,公司与绵阳市城市 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甲方”)正式签订了《绵阳市楼房村生活垃圾 卫生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程EPC工程总承包合同协议书》(以下简称“合同”),于 2012年7月30日双方完成了签字盖章,合同正式生效。现将合同主要内容公告如 下:

甲方:绵阳市城市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

乙方: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 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生效条件及履约期限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顺利移交之日 止合同均有效。

2、合同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

工程规模较大,合同包含工程内容较多,工期较为紧张,可能受到气候、外 界人为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给本合同履行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如因公司的 失误导致工期延误或不能顺利进行的,甲方有权利索要误期违约金。

二、 合同当事人介绍

绵阳市城市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是由绵阳市政府于2009 年批准成立,为政 府部门工作,法定代表人为段扬,地址为绵阳市涪城路76 号建设大厦 。

上述当事人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三个会计 年度均未与公司发生任何资金往来。上述当事人为市政政府工作部门,所用资金 为政府财政支出,在履约能力、信用状况及支付能力方面的风险小。

三、合同主要内容

合同书由双方于2012年7月30日完成了签字盖章。

(一)合同生效及有效期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顺利移交之日 止合同均有效。

(二)合同价格

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贰仟零壹拾柒万伍仟玖佰圆整

其中,设备和材料的供货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壹仟伍佰柒拾陆万陆仟肆 佰柒拾圆整(¥15766470.00)。勘察设计费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 年修订本)》及承包人的投标下浮20%的比例核定决算价;建、安工程费以财政 评评审固定单价下浮7%作为竣工决算价,最终以审计部门审计后的价格予以结 算。

本工程是绵阳市楼房村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程用地内的EPC 总承包, 内容包括勘察、设计、系统集成,设备供货、运输、安装、调试;同时本工程配套 内容还包括渗滤液处理所需土建、构筑物施工、绿化、围墙及运行所必须的工器 具、办公家俱、日常化验设备及在线监测设备的配置,以及两年商业运营。建成 后的渗滤液处理系统规模为250m3/d,出水执行国家环保部颁布的《生活垃圾填 埋场污染物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2 排放标准。

(三)付款方式

本项目付款方式为分阶段支付,并按如下进度由发包人向承包人中的联合体 牵头单位支付:

(1)渗滤液处理系统安装完成,在清水联动调试合格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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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EPC 工程总承包总价的50%。

(2)商业运营第一年期满合格之日的7 个工作日内,支付到EPC 工程总承 包总价的75%(若因承包人原因,清液得率指标在60%—80%(不含)之间,费用 支付到60%;清液得率指标在60%(不含)以下,不支付EPC 费用)。

经整改后清液得率指标达到≥80%,支付到EPC 工程总承包总价的75%

(3)商业运营第二年期满合格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支付到EPC 工程总承 包总价的95%(若因承包人原因,清液得率指标在60%—80%(不含)之间,费用 支付到75%;清液得率指标在60%(不含)以下,不支付EPC 费用)。

经整改后清液得率指标达到≥80%,支付到EPC 工程总承包总价的95%;

(4)余下的5%在质保期满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给承包人中的联合 体牵头单位。

(四)项目工期

签订合同后180 天内完成设计、配套建构筑物工程、设备及工艺管线安装、 工艺调试,发包人验收合格后投入商业运营。

(五)违约责任

1、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期完工,除不可抗拒因素外,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 付延期违约金,每日按合同总金额的0.5‰(千分之零点五)计,最高不超过合 同总金额的3%(百分之三),该延期违约金由实际造成工程不能按期完工的承包 人联合体成员承担。

2、承包人认可发包人的应支付款项日期有90 天的宽期限,在宽期限期满后 之日起算,发包人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和商业运营费,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延 期违约金,每日按合同总金额的0.5‰(千分之零点五)计,最高不超过合同总 金额的3%(百分之三),同时,因承包人工程款项的延期支付引起工期延误的, 则工期相应顺延。

3、在试运营期结束后,除因不可抗力、发包人原因、进水水质异常之外, 出现达不到处理规模或处理水质不达标的情况,承包人应弥补缺陷保证达标,若 无法弥补缺陷的,则应向发包人支付工程总价5%的违约金。

4、双方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违约责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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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绵阳合同的签订能进一步巩固公司在国内大中型渗滤液处理项目的市场 地位,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同时为公司经营业绩的持续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2、上述合同的签订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不会因履行合同而对当

事人形成依赖。

五、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承诺将及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合同的履行情况。

备查文件:

《绵阳市楼房村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程EPC工程总承包合同协议 书》

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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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7 月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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