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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ye Construction Group Co.,LTD — 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2020
Apr 9,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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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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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维业股份
股票代码: 300621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深圳市维业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宝城创业路北侧建设工业园 J 栋一层
通讯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宝城创业路北侧建设工业园 J 栋一层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张汉清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梅路 1063 号水榭花都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以西、莲花路以南振业景洲大厦裙楼 101
股份变动性质:放弃表决权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张汉伟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振业花园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以西、莲花路以南振业景洲大厦裙楼 101 股份变动性质:放弃表决权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张汉洪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蜜二村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以西、莲花路以南振业景洲大厦裙楼 101 股份变动性质:放弃表决权
签署日期 :2020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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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 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 15 号”) 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 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 15 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 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 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 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 份。
四、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化的原因系信息披露义务人转让其持有的深 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结果。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 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 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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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节 释义 ........................................................................................................... 5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6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6 (一)维业控股基本情况 ....................................................................................... 6 11、维业控股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 ......................................................... 6 (二)张汉清基本情况 .......................................................................................... 7 (三)张汉伟基本情况 .......................................................................................... 7 (四)张汉洪基本情况 .......................................................................................... 7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说明 .................................................................... 8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 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 8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 9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 9 二、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减少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 9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10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 10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协议主要内容 ...................................................................... 10 三、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情况 .................................................... 17 四、本次权益变动其他需披露事项 ...................................................................... 17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维业股份股票的情况 ......................................................... 20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21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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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3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4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5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6 附表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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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释义
在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 报告书、本报告书、本报告 | 指 | 《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 维业股份、本公司、公司、上 市公司 |
指 | 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深圳市维业控股有限公司 |
| 一致行动人 | 指 | 张汉清、张汉伟、张汉洪 |
| 珠海市国资委 | 指 | 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 |
| 华实控股 | 指 | 珠海华发实体产业投资控股有 限公司 |
|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交易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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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一)维业控股基本情况
-
1 、名称:深圳市维业控股有限公司
-
2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宝城创业路北侧建设工业园 J 栋一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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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法定代表人:张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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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1922849400
-
5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6 、经营范围(截止本报告书披露日)日用百货、家用电器、文化用品、化 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信息咨询(不含信托、证券、期货、保险及 其它金融业务);自有物业租赁。(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 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
-
7 、成立日期: 1994 年 9 月 28 日
-
8 、营业期限: 1994 年 9 月 28 日至 2029 年 9 月 5 日
-
9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张汉清持股 69.00 % ;叶雪幼持股 31.00 % 。
-
10 、通讯方式:深圳市宝安区宝城创业路北侧建设工业园 J 栋一层
11、维业控股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
| 姓名 | 职务 | 性别 | 国籍 | 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 国家或地区的 居留权 |
|---|---|---|---|---|---|
| 张汉清 | 董事长 | 男 | 中国 | 深圳市 | 否 |
| 叶雪幼 | 董事、总经理 | 女 | 中国 | 深圳市 | 否 |
| 张美英 | 董事 | 女 | 中国 | 深圳市 | 否 |
| 胡深 | 监事 | 男 | 中国 | 深圳市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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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张汉清基本情况
-
1 、姓名:张汉清
-
2 、性别:男
-
3 、国籍:中国
-
4 、身份证号: 4425201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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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梅路 1063 号水榭花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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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以西、莲花路以南振业景洲大厦裙楼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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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是否有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无
(三)张汉伟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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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姓名:张汉伟
-
2 、性别:男
-
3 、国籍:中国
-
4 、身份证号: 4403011969**
-
5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振业花园
-
6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以西、莲花路以南振业景洲大厦裙楼 101
-
7 、是否有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无
(四)张汉洪基本情况
-
1 、姓名:张汉洪
-
2 、性别:男
-
3 、国籍:中国
-
4 、身份证号: 4403011964**
-
5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蜜二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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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以西、莲花路以南振业景洲大厦裙楼 101
-
7 、是否有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无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说明
维业控股系维业股份实际控制人张汉清控制的企业,张汉清与张汉伟、张汉 洪三人为兄弟关系。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相关规定,维业控股、 张汉清、张汉伟和张汉洪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 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维业股份外在中国境内、境外其他 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 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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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维业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拟通过协议转让及表决权放弃的方式引入珠海市 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珠海市国资委”)下属公司珠海 华发实体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优化公司资本结构和保证公司的创新活力, 提升公司的规范化管理水平、资信能力及抗风险能力。本次权益变动将会导致公 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珠海市国资委。
二、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减少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 内无增持或减持上市股份的计划。未来,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 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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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截至本次权益变动之前,信息披露义务人维业控股持有公司股份 79,749,000 股,持股比例为 38.32% (注:持股比例按照上市公司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后的股本 208,108,000 股计算,下同);一致行动人张 汉清持有公司股份 7,638,856 股,持股比例为 3.67% ;张汉伟持有公司股份 6,750,000 股,持股比例为 3.24% ;张汉洪持有公司股份 2,250,000 股,持股比 例为 1.08%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维业控股持有公司股份 17,337,411 股, 持股比例为 8.33% 。维业控股、张汉清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张汉洪、张汉伟先生 一致同意放弃本次股权转让后各方共持有的上市公司剩余股份合计 33,976,26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6.3263% )的表决权,以确保华实控股成为上市公司 控股股东。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协议主要内容
信息披露义务人维业控股将其持有的维业股份合计 62,411,589 股股份(占 维业股份总股本的 29.99% ),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华实控股;同时,维业 控股、张汉清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张汉洪、张汉伟先生一致同意放弃本次股权转 让后各方共持有的上市公司剩余股份合计 33,976,26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6.3263% )的表决权。
2020 年 4 月 3 日,维业控股、实际控制人张汉清先生与华实控股签署了《股 权收购协议》;维业控股、张汉清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张汉洪、张汉伟先生与华 实控股签署了《表决权放弃协议》。
(一)《股权收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1 、协议主体
甲方:珠海华发实体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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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一:深圳市维业控股有限公司
乙方二:张汉清(系维业股份实际控制人)
(乙方一与乙方二合称为“乙方”)
2 、股权转让的主要内容
( 1 )甲方(及 / 或甲方指定的实体,下同),同意采取现金收购的方式,收 购乙方一所持有的目标公司 62,411,589 股股份,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 29.99% (以下简称 “ 标的股份 ” ),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控股。
( 2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至标的股份正式过户至甲方名下前,目标公司因送 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份、配股等原因发生股份数量变动的,则本协议项下标 的股份的数量相应进行调整,经过调整后的标的股份为:本协议约定标的股份数 量与其应分得或增加的股份之和,以使得甲方收购乙方所持有的目标公司 29.99% 的股权得以实现。如出现此情形时,标的股份转让款的总金额维持不变。
( 3 )在股权收购完成后,甲方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行使 股东权利,对目标公司的重大投资、经营决策事项及财务状况拥有知情权与监督 权,同时甲方与乙方将共同合作支持目标公司的业务发展,共同做大做强目标公 司。
3 、股权收购的价格及支付安排
( 1 )在满足本协议所约定的先决条件的情况下,各方对本次收购交易价格 达成如下的约定:本次股份收购的价格为 14.415 元 / 股,对应本次股份转让价款 为 899,663,055 元。
( 2 )鉴于部分标的股份目前处于质押中,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具体支付方 式以及标的股份的过户安排如下:
1 )共管账户:甲方、乙方同意,在满足约定的所有先决条件,并取得深交 所关于本次交易的合规性审查的确认文件后 5 个工作日内,双方共同在乙方指定 的银行(该银行须经甲方同意)以甲方的名义开立共同监管账户( “ 共管账户 ” ), 作为甲方向乙方支付本次股权收购项下的股份转让价款的专用账户。因开立、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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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共管账户而产生的各项费用由甲方承担,相关款项在共管账户留存期间的利息 (如有)归甲方所有。
共管账户的银行预留印鉴应为甲方、乙方双方指定的印鉴或签字,且资金划 付必须由共同监管方双方或其各自委派代表在银行柜台办理,除此之外不得以其 他方式进行资金划付。
2 )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开立共管账户后、且乙方取得深交所出具的 同意第一期股份转让确认书后 3 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全部股份转让总价款共计 899,663,055 元支付至共管账户。
上述股份转让总价款资金到达共管账户后 5 个工作日内,双方办理完毕本协 议项下 45,463,000 股目标公司股份(即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约 21.85% 的股权) 的过户登记手续,并在取得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标的股份向甲方出具的过户登 记确认书(以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文件名称为准)后一个工作日内,甲方 向共管账户开户银行下达划款指令,将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 655,349,145 元支付 至乙方一指定账户。
3 )质押股份解质押:在甲方将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乙方一指定账户 后 10 个工作日内,乙方一应完成解除股份质押登记的手续,解除质押登记的股 份比例应达到目标公司总股本的 8.15% 以上,以保证本协议项下剩余的股份过户 手续不存在任何障碍。
4 )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支付:乙方一办理完股份解除质押登记后 5 个工作 日内,应取得深交所出具的同意第二期股份转让确认书,并完成本协议项下 16,948,589 股目标公司股份(即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约 8.14% 的股权)的过户登 记手续办理完毕,在取得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标的股份向甲方出具的过户登记 确认书(以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文件名称为准)后一个工作日内,甲方向 共管账户开户银行下达划款指令,将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 244,313,910 元支付至 乙方一指定账户。
5 )上述款项支付所涉之银行手续费用由甲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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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上述每笔款项支付的当日,乙方一应向甲方出具收款确认书,但无论甲 方是否收到收款确认书或收款凭证,上述款项从共管账户划付至乙方一相应收款 账户时,均视为甲方已完成向乙方支付相应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义务。
( 3 )各方同意,如果本协议签订后至全部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 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 ” )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期 间,目标公司发生除权事项的,则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数量及股份转让价格均 相应调整,但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不发生变化;如果在该等期间内,目 标公司发生除息事项的,则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数量不作调整,标的股份的每 股转让价格将扣除除息分红金额,股份转让总价款相应调整。
( 4 )本协议签订后至标的股份全部完成过户期间,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股份协议转让的相关规定,必须对股份转让价格做调高 处理的,乙方承诺自行承担价格调高导致甲方受让成本增加(高于 14.415 元 / 股)的部分,保证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股份转让总价款维持上述第 2.1 条约定金额 不变,不再要求甲方支付超过该等金额部分的转让价款。
4 、股权收购交易的先决条件
各方确认,各方进行本协议项下股权收购交易的先决条件为:
( 1 )甲方对目标公司完成法律、财务、业务等尽职调查(以下简称: “ 尽职 调查 ” ),尽职调查的结果令甲方满意,或者双方已经就尽职调查中所发现的问题 达成了一致的解决方案;
( 2 )乙方持有的本协议项下拟转让的目标公司股权权属明确、清晰、完整, 不存在任何产权负担或任何司法保全措施,也不存在法律纠纷或争议;
( 3 )目标公司披露的资产、业务、负债等情况真实、充分,并且在所有的 重要方面不存在隐瞒、虚假、不实或瑕疵的情况;
( 4 )乙方与张汉伟、张汉洪一致同意放弃本次股权转让后各方共持有的目 标公司剩余股份 33,976,267 股(合计约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 16.3263% )的表 决权,以确保甲方成为目标公司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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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甲方与乙方就股权收购完成后的目标公司的董事会组成及提名安排达 成一致。并且,乙方承诺在股权收购完成后改组目标公司董事会,其中甲方有权 向目标公司推荐或提名 4 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乙方有权向目标公司推荐或提名 2 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3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由甲方与乙方共同推荐。乙方应支 持并配合甲方所推荐或提名的 4 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 6 )乙方承诺在股权收购完成后改组目标公司的监事会,其中甲方有权向 目标公司推荐或提名 2 名非职工监事候选人,乙方应促使和推动甲方提名的 2 名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全部当选,确保甲方提名的非职工监事占全体监事的过半数;
( 7 )甲方收购目标公司股权的交易得到甲方有权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主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以及得到甲方内部决策机构的同意;
( 8 )乙方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时以及上市后所做出的自愿 性股份锁定承诺及其他所有的出售股份限制性承诺得以豁免,本次股权收购交易 不存在障碍。
5 、特别约定
( 1 )乙方承诺,目标公司 2020 年度、 2021 年度、 2022 年度实现的经审 计的合并报表归属于目标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营性损益的净利润(以下简称 “ 扣 非净利润 ” )分别不低于 11,000 万元、 13,500 万元、 16,000 万元,三年合计实 现扣非净利润不低于 40,500 万元。上述承诺业绩不包含甲方向目标公司置入资 产(如有)的盈利。目标公司在上述业绩承诺期内各年度,当期实现的实际扣非 净利润数低于当期承诺扣非净利润数的,则乙方应在当期年报披露后的 30 个工 作日内向目标公司无条件以现金形式实施补偿,补偿金额按照如下方式计算:当 期应补偿金额 = 当期承诺扣非净利润 - 当期实际扣非净利润。
( 2 )双方约定,并购完成后,现有业务以及基于现有业务拓展的新业务, 由现有管理层负责运营管理;甲方通过资产注入或并购或基于非现有业务开拓的 新业务,由甲方任命和指定的管理层负责运营管理;
( 3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乙方履行完毕全部业绩补偿义务止的期间内, 除本 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及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形外,乙方原则上不得减持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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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的目标公司剩余股份,如确需减持的,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该等 股份的权利。
( 4 )乙方二及其一致行动人在目标公司业绩承诺期内及业绩承诺期满后两 年内自身并应促使其配偶、直系亲属或其所控制的企业不以任何方式从事与目标 公司已有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服务或其他经营活动,相关商业机会应无偿提供 给目标公司。本竞业禁止承诺不构成劳动法律规范的竞业限制条款,目标公司无 需向承诺人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二)《表决权放弃协议》主要内容
1 、协议主体
甲方:珠海华发实体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乙方一:深圳市维业控股有限公司
乙方二:张汉清
乙方三:张汉伟
乙方四:张汉洪
2 、表决权放弃的主要内容
( 1 )表决权放弃
1.1 弃权股份:乙方一承诺,自本次股份收购完成之日起,不可撤销地放弃 其剩余持有的全部上市公司 17,331,411 股股份(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8.3310% )的表决权;乙方二承诺,自本次股份收购完成之日起,不可撤销地放 弃其持有的全部上市公司 7,638,856 股股份(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6706% ) 的表决权;乙方三承诺,自本次股份收购完成之日起,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 全部上市公司 6,750,0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2435% )的表决权; 乙方四承诺,自本次股份收购完成之日起,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全部上市公 司 2,250,0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0812% )的表决权。
1.2 乙方承诺,在弃权期限内,放弃行使弃权股份上的如下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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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召集、召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包括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
(2) 向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提出提案以及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权利 ( 除乙方 享有 2 名董事和 1 名监事候选人提名权,以及 3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与甲方的共 同提名权之外 )
(3) 针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上市 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经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事项,参与股东大会的讨论、行使 表决权;
(4) 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涉及弃权股份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权之外 的其他权利(包括在上市公司章程经修改后而规定的任何其他的股东表决权)。
1.3 自弃权首日起,若乙方所持弃权股份因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配股等 方式变动的,上述弃权的效力及于根据除权除息规则作相应调整后的股份。
1.4 本次表决权放弃为不可撤销之弃权,在弃权期间内,除本协议第 2.1 条 约定被触发外,乙方均无权撤销或单方面解除本次表决权放弃。
1.5 在弃权期间内,乙方自身不得再就弃权股份行使表决权,也不得委托任 何其他方行使弃权股份的表决权。
1.6 在弃权期间内,乙方通过集中竞价以及大宗交易(大宗交易每次转让不 超过 2% 且每次转让间隔不短于 3 个月)方式对弃权股份进行处分,或弃权股份 因被执行等司法程序不再为乙方所有,则于该等股份不再登记在乙方名下之日, 该等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放弃终止。但该情况下乙方股份的转让不得违反其在本次 股份收购中所作出的承诺,其他未转让的弃权股份的弃权及期限等不受影响。
1.7 在弃权期间内,乙方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除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以 外的任何主体转让弃权股份的,甲方应当确保该等股份的受让方均应放弃表决权, 届时乙方应在其与该主体的转让协议中将本协议项下的承诺约定为协议转让的 前提条件,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1.8 在弃权期间内,除乙方根据本协议本条第 1.6 项,以及 1.7 项转让弃权 股份并由受让方承诺放弃表决权外,乙方所持弃权股份因其他任何原因减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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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承诺将无条件且无偿根据甲方的要求采取或配合采取一切措施以维持和巩 固甲方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包括但不限于增加自身弃权股份的数量或促使自身 的一致行动人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放弃行使表决权。
1.9 在弃权期间内,弃权股份的所有权及除表决权之外的其他股东权利仍归 乙方所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乙方作为弃权股份的所有权人需履 行的信息披露等义务仍由乙方承担并履行。
1.10 基于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所作出的承诺是乙方在本次股份收购交易项 下的义务之一,甲方无需就本次表决权放弃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弃权期间内, 上市公司所有经营收益或损失均由上市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及公 司章程的约定享有或承担。
1.11 尽管有前述约定,若在弃权期间内,甲方受让或通过其他合法方式 取得乙方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则该等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放弃应予终止。
( 2 )弃权期限
表决权放弃协议项下的弃权期限为自本次股份收购完成之日起五年,除非: 1 )《股份收购协议》被解除或提前终止;
2 )各方对解除或终止表决权放弃协商一致并书面签署终止文件;
3 )甲方在五年期限内未完成资产注入上市公司,经各方协商一致延长表决 权放弃期限。
三、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珠海华发实体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公司拥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量合计为 62,411,58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9.99% ,将成为公司控股 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将由张汉清变更为珠海市国资委。
四、本次权益变动其他需披露事项
(一)对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已进行合理调查和了 解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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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次股份转让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 意图等已进行合理调查和了解,确信受让方主体合法、资信良好、受让意图明确。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 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维业股份的负债、未解除维业股份为其负 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维业股份利益的其他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维业控股持有公司股份 79,749,000 股,占公司总股 本为 38.32% ,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数为 34,285,95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6.48% ; 张汉清持有公司股份 7,638,856 股,占公司总股本为 3.67% ,处于质押状态的股 份数为 7,6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65% ;张汉伟持有公司股份 6,75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为 3.24% ,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数为 5,280,000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2.54% 。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其他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
1 、维业控股、张汉清、张汉洪、张汉伟承诺事项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的全部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公司上市后 6 个月 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2 、维业控股承诺事项
若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因其资金需求等原因需要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数的 10% ,并将提前 5 个交易日(按 2017 年 5 月 27 日证监会减持规定及深交所减持细则规定,将提 前 15 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减持方式、未来减持计划以 及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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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内予以公告。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并将减持股份 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 3 、张汉清、张汉洪、张汉伟承诺事项
在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 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 格;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并将减持股份所得收益 归公司所有。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和规定,不存 在违规行为。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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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维业股份股票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 6 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维业股份股票的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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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 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 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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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一、备查文件
-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
(三)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股权收购协议》和《表决权放弃协议》;
-
(四)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维业股份证券事务部,供投资者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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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市维业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名):
张汉清
2020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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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名):
张汉清
2020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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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名):
张汉伟
2020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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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名):
张汉洪
2020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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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基本情况 | 基本情况 | 基本情况 | 基本情况 | |
|---|---|---|---|---|
| 上市公司名称 | 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深圳市 | |
| 股票简称 | 维业股份 | 股票代码 | 300621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 称 |
深圳市维业控股有限公司、 张汉清、张汉伟、张汉洪 |
信息披露义务人 注册地 |
深圳市维业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宝城创业路 北侧建设工业园J栋一层 张汉清、张汉伟、张汉洪: 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以西、 莲花路以南振业景洲大厦 裙楼101 |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量变化 |
增加□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无□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否为上市公司第一 大股东 |
是 √ 否□ 备注:维业控股为上市公司第一大 股东 |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为上市公司 实际控制人 |
是√否□ 注:张汉清为公司实际控制 人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否对境内、境外其他 上市公司持股5%以 上 |
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拥有境内、 外两个以上上市 公司的控制权 |
是□ 否√ |
|
| 权益变动方式 (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赠与 □ 其他 □(请注明) |
|||
| 披露前拥有权益的 股份数量及占上市 公司已发行股份比 例 |
维业控股:持股79,749,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32%; 张汉清:持股7,638,85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7%; 张汉伟:持股6,7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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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汉洪:持股2,2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8%; | 张汉洪:持股2,2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8%; | |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 息披露义务人拥有 权益的股份数量及 变动比例 |
维业控股:持股17,337,41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33%,放弃表决权; 张汉清:持股7,638,85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7%,放弃表决权; 张汉伟:持股6,7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4%,放弃表决权; 张汉洪:持股2,2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8%,放弃表决权; |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 权益的股份变动的 时间及方式 |
时间:股份转让的各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 标的股份代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方式:协议转让股份 |
:股份转让的各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 |
| 方式: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否拟于未来12个月 内继续减持 |
是□ 否√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 内无增持或减持上市股份的计划。未来,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 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 个月是否在二级市 场买卖该上市公司 股票 |
是 □ 否√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减持时是否存 在侵害上市公司和 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减持时是否存 在未清偿其对公司 的负债,未解除公司 为其负债提供的担 保,或者损害公司利 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 需取得批准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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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已得到审批 | 是□否√ 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尚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协议转让过户相关手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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