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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ye Construction Group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4
Apr 3,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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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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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制度
二〇二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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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 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 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 (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
-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
-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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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 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及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
(一)因与公司的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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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 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人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 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八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 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九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 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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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 增资全资子公
-
司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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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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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 司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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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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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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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 (九)研究或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
(十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
(四)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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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财务顾问;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 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 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 以充分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遵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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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十三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 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方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协议或作出其他安排时, 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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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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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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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
-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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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对方;
-
2、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
-
交易对方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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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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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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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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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
-
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以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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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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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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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应当回避表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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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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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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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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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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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 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6、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或自然人。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 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 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 他决议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 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 万元,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参照深交 所相关规定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不足 3,000 万元,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不足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由董事会批准。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十条 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 万元或高 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 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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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需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应当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与公司日常经营有关的购 销或服务类关联交易除外,但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需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事项对全体股东是否 公平、合理发表意见,并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不属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范围内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董 事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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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至少需审核下列文件: (一)关联交易发生的背景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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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联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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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与关联交易有关的协议、合同或任何其他书面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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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联交易定价的依据性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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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联交易对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影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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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介机构报告(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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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董事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除审核第二十三条所列 文件外,还需审核独立董事就该等交易发表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依据《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 定,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和表决,并遵守有关回避制度 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关联交易未按《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程序获得批准或确 认的,不得执行;已经执行但未获批准或确认的关联交易,公司有权终止。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 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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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含 30 万 元)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含 300 万 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含 0.5%)的关联交易, 应当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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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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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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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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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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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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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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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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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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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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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评估 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 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如交 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
(六)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包括标的的名称、账面值、评 估值、运营情 况、有关资产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 三人权利、是否存在涉及有关资 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 事项,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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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标的为股权的,还应当说明该股权对应的公司的基本情 况和最近一年 又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等财务数 据;交易标的涉及公司核心技术的,还应当说明出售或者购买的 核心技术对公 司未来整体业务运行的影响程度及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
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的,还应当说明公司是否存 在为该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该子公司理财,以及该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等方面 的情况;如存在,应当披露前述事项涉及的金额、对公司的影响和解决措施;
(七)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 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以及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对于日 常经营中持续或经常进行的关联交易,还应当包括该项关联交易的全年预计交易 总金额;交易需经股东大会或有权部门批准的,还应当说明需履行的合法程序及 其进展情况;
(八)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 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 (九)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十)交易标的的交付状态、交付和过户时间;
(十一)进行交易的原因,公司预计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包 括潜在利益), 以及交易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的影响(必要时应当咨询负责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关于交易对方履约能力的分析,包括说明与交易有 关的任何担保 或者其他保证;
(十三)交易涉及的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 以及出售所得 款项拟作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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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关联交易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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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同业竞争及相关应对措施 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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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中介机构及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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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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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上市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上市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 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委托理财。
上市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按交易 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本制度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标准的,分别 适用以上各条的规定。已经按照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首次进行本制度第九条第(十二)项至第(十五) 项所列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或者以 相关标的为基础预计的当年全年累计发生的同类关联交易总金额,适用本制度第 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预计交易总金额达到本制度第二十八条、第二十 九条规定标准的,应当在预计后及时披露。
第三十四条 对于前条预计总金额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其 定价依据、成交价格和付款方式等主要交易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可以免 予执行本制度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但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该等关联 交易的执行情况作出说明,并与已披露的预计情况进行对比,说明是否存在差异 及差异所在和造成差异的原因。关联交易超出预计总金额,或者虽未超出预计总 金额但主要交易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说明超出预计总金额或者发生重 大变化的原因,重新预计当年全年累计发生的同类关联交易总金额,并按照本制 度的相关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 方式表决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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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第十九条的规定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 方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 率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产品和服务的。
由公司控制或持有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 其披露标准适用本制度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 关联交易,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参股比例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额,适用第二十八 条、第二十九条规定。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保管。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 公 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上市 规则》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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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四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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