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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ye Construction Group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Dec 14,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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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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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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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 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成员需过半数并担任召 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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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 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对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 的审查意见;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应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 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 (二)提名委员会应当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 (三)提名委员会在决策前应当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 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提名委员会负责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提名委员会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董事、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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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人选进行资格审查;

  •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二条 董事长的任职条件:

只有符合以下条件者,才能根据本细则第十一条所规定的程序,由提名委员 会提名作为本公司董事长候选人:

  • (一)熟悉公司情况,且在公司所属行业具有丰富管理经验;

  • (二)具有担任公司所属行业大型企业的董事长或者总裁职务五年以上之经

历,且业绩突出;

  • (三)优先在原董事会成员中选聘。

第十三条 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适用于其他制度要求的条 件。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召开会议次数不少于两次,并不迟于会议召开前 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主持。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当反对 票和赞成票数相等时,召集人有权多投一票。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 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 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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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尚未公 开披露之前,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并不排除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长、代 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董事会或监事会等有权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提名。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订,报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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