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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ye Construction Group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Apr 22,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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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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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 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事宜。本次《公 司章程》的修订需提交公司2021 年度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公司拟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相关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 第二条 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司(以下简称“公司”)系根据《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系根据《公司法》和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系 司系在深圳市维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 在深圳市维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依法整 司依法整体变更基础上,以发起方式设 体变更基础上,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经中 立;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准在 管理总局核准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代码为:91440300192287527J。 91440300192287527J。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激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票的公司债券;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需。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 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 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 股份,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除外。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行使下列职权: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补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决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作出决议;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的担保事项;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30%的事项;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项。 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0 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 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 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 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 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的担保; (七)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 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 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 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章程 规定的审批权限及审议程序违规对外提供担 保的,公司依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相应处分, 给公司及股东利益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人 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 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 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 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 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 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备案。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期 日期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 交有关证明材料。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是公司的股东; 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序。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 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 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 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保 以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发表意见的,发布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以及其他证券服 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 务机构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 相关意见。 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相关意见。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 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投票的开始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 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 束当日下午3:00。 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少于2 个工作日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 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认,不得变更。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的股份总数。 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权股份的股东等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主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体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 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人应当向被征集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公司应 当予以配合。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行为设置高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持股比例等障碍而损害 股东的合法权益。 |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 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 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 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 |
(删减一条,其他条款序号顺延) |
|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 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 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 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 的投票结果。 |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 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 票结果。 |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能力;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 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 期限尚未届满的; 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七)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期限尚未届满; 员,期限尚未届满;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 所规则规定的其他内容。违反本条规定选举、 易所规则规定的其他内容。违反本条规定 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 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 其职务。 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三条 独立董事应依照法律、行政法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依照法律、行 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公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工作;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算方案;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损方案;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 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与投资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 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与投资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 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 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士。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 股东代发薪水。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 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 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 |
|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4 个月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 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 个月结束之 日起2 个月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 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 个月和前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 个月内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4 个月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 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 行编制。 |
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