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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ye Construction Group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Sep 2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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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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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一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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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监事 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公司财务进行检查,对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行使《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由三(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为一(1) 名。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其中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和 罢免。监事每届任期三(3)年,可连选连任。
除监事出现严重失职的情形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宜担任监事的相关情 形外,在任期届满前,上市公司不得无故免除监事职务。提前免职的,被免职的 监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声明。
第四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1)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行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和代表监事 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等职权。
第五条 公司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负责承办监事会日常工作事务。监事会办 公室设在证券事务部,日常职能由证券事务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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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对 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 发表意见并说明具体原因;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 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发现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决议或者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要求相关方予以纠正,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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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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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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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通知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 一次。
第十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证券事务部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 三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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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 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证券事务部可向全体监 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证券事务部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 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二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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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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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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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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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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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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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可以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 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 后送达证券事务部。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 由。
第十四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证券事务部或者直接 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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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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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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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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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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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证券事务部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证券事务部应 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证券事务部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 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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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监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 监事会会议。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 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表决和记录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监 事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 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 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八条 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议,因故缺席的监事,应当事先提供书面表
决意见。无故缺席且不提供书面意见或表决的,视为弃权。
第十九条 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以举手、记名投票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根据表决的 结果,宣布决议及报告通过情况,并应将表决结果记录在会议记录中。监事对决 议或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决议或报告中说明。
第二十一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二条 证券事务部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证券事务部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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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真实、准确、 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 应当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 明。监事既不按前述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监事就其签名 的监事会决议对监事会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 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如 有)、会议录音资料(如有)、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 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本 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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