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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ye Construction Group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Dec 4,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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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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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同时结合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及实际经营情况,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 年12 月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 会议临时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相应的 工商变更登记事宜。本次修订尚需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方可生效。 有关《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情况如下: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 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 《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
| 第二条 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根据《公 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公司系在深圳市维业装饰设计工 程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基础上,以发 起方式设立;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
第二条 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根据《公 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公司系在深圳市维业装饰设计工 程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基础上,以发 起方式设立;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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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在深圳市工 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192287527J。 |
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在深圳市工 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192287527J。 根据《党章》和《公司法》规定, 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以下简称 “党组织”)和工作机构,党组织在公 司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障党和国家 的方针、政策在公司贯彻执行。公司应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推动党 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促进党组织围 绕生产经营开展活动、发挥作用。公司 党组织按照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换届 选举,每届任期按上级党组织规定执 行。 公司根据《党章》、《公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 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 人员,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机构设置、 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 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 理费中列支。 |
|---|---|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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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 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地点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住 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其他地 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 |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 确定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 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应当 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投票或其 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 为出席。 |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 当日期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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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 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 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 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 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 事项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以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发表 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 时将同时披露相关意见。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 东大会结束当日当日下午3:00 |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作经历,其中应当特别说明在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单位的工作情 况; (二)专业背景、从业经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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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
(三)是否存在本章程第九十五条所列 情形; (四)是否与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 系; (五)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六)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 重要事项。 |
|---|---|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未推选出股 东大会会议主持的,出席会议的股东可 以选举一人主持;如果因任何理由,股 东无法选举主持,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 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主持。 |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等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的主体体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 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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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 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 人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 不得对征集投票行为设置高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持股比例等障碍而损害股东 的合法权益。 |
|---|---|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公司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法 律、法规及本章程确定关联股东的范 围。关联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可以出席股 东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 东阐明其观点,但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 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回 避,不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且 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关联股 东未主动回避表决,参加会议的其他股 东、公司董事会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 表决;关联股东回避后,由其他股东根 据其所持表决权进行表决,并依据本章 程之规定通过相应的决议;关联股东的 回避和表决程序由股东大会主持人通 知,并载入会议记录,股东大会决议的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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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 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 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规定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时,股东大 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方为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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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 累积投票制的操作细则如下: (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股 东持有的每一股份均有与应选董事或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即股东在选举 董事或监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 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 或监事人数之积。 (二)股东大会对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 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 知与会股东对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 议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制 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 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 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三)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时, 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选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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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但股东累 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 表决票数。 (四)表决完毕,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 点票数,并公布每个候选人的得票情 况。依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数多少 决定董事、监事人选。 (五)实行差额选举的,若两名以上董 事、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完全相同,且 只能其中部分候选人当选时,股东大会 应对该几名候选人再次投票,所得票数 多者当选。 (六)实行等额选举的,当选董事、监 事所获得的最低票数不应低于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二分之一,否则应择期另行召开股东大 会,重新履行提名候选人相关程序。 (七)累积投票制的具体实施办法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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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 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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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未满的;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 所规则规定的其他内容。违反本条规定 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 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则规定的其他内容。违反本条 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 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
|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勤勉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一)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 得挪用公司资金和侵占公司财产,不得 利用职务之便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股 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 损害公司利益; (二)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三)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 司事务,持续关注对公司生产经营可能 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及时向董事会报 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 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 推卸责任; (四)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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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慎判断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 益;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 审慎选择受托人; (五)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 司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违 法违规行为; (六)获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侵占公司资产、滥用控制权等损 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时,及 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七)严格履行作出的各项承诺; (八)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不 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 其他欺诈活动;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忠实和勤勉义务。 |
|---|---|
| 第一百一十条 经公司股东大会通 过本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即授权公司董 事会批准以下事项的权限为: (一)审议批准公司的交易,包括 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 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
第一百一十条 上市公司发生的交 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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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 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租入或租出 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 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 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放弃权利(含 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公 司受赠现金资产、提供担保及关联交易 除外)的决策权限: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 计算数据)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50%;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 的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下的; (3)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且绝对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的50%,且绝对金额在3,000万元以下 的;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
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 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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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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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且绝对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 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 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 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 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并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一 规定的股东大会有权审议的对外担保 权限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三)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 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或提供 担保除外)的决策权限: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 且不足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5%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不足 1,000万元,且不足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 |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 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 额超过30 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超过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 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 万元,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交易及关联交易的范围遵循《深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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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 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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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 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 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 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 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 行; (三)决定或授权总裁决定除需股 东大会、董事会审议事项外的其他事 项。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分为定期会议 和临时会议两种。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 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定期会议于 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和监事,董事会临时会议于会议召开三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分为定期会议 和临时会议两种。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 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定期会议于 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包括专人 送达、传真、电子邮件)全体董事和监 事,董事会临时会议于会议召开三日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若出现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 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 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以书面通知(包 括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通知 时限为:会议召开三日以前。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 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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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 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 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真实、准 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 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董事、董 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字确认。 |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事。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 得兼任监事。 |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事。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配偶、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总裁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兼任 监事。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
第一百三十六条本章程第九十七条 关于董事的忠实勤勉义务,同时适用于 监事。 |
|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 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 务。 |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职工代表监事 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 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在下任监事就任 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
|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对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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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
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对定期报告 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 中发表意见并说明具体原因;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 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本章程或者股东大 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 的建议; (四)发现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本章程、股 东大会决议或者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 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 失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要求相关方予以纠正,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 |
|---|---|
|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 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 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 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 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 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真实、准确、 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 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 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 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 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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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 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
|---|---|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法》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 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 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 露信息的报刊;指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巨潮资讯网为登载公司公告和其他 需要披露信息的网站。公司在其他公共 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刊和 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 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为登载 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网站。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 先于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 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 公告。 |
|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 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债权 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 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 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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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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