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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ye Construction Group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Dec 4,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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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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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同时结合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及实际经营情况,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 年12 月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 会议临时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相应的 工商变更登记事宜。本次修订尚需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方可生效。 有关《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程。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
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
《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根据《公
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公司系在深圳市维业装饰设计工
程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基础上,以发
起方式设立;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第二条 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根据《公
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公司系在深圳市维业装饰设计工
程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基础上,以发
起方式设立;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在深圳市工
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192287527J。
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在深圳市工
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192287527J。
根据《党章》和《公司法》规定,
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以下简称
“党组织”)和工作机构,党组织在公
司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障党和国家
的方针、政策在公司贯彻执行。公司应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推动党
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促进党组织围
绕生产经营开展活动、发挥作用。公司
党组织按照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换届
选举,每届任期按上级党组织规定执
行。
公司根据《党章》、《公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
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
人员,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机构设置、
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
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
理费中列支。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
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地点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住
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其他地
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
确定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
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应当
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投票或其
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
为出席。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
当日期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
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
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
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
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
事项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以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发表
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
时将同时披露相关意见。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
东大会结束当日当日下午3:00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作经历,其中应当特别说明在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单位的工作情
况;
(二)专业背景、从业经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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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三)是否存在本章程第九十五条所列
情形;
(四)是否与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
系;
(五)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六)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
重要事项。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未推选出股
东大会会议主持的,出席会议的股东可
以选举一人主持;如果因任何理由,股
东无法选举主持,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
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主持。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等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的主体体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
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
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
人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
不得对征集投票行为设置高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持股比例等障碍而损害股东
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公司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法
律、法规及本章程确定关联股东的范
围。关联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可以出席股
东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
东阐明其观点,但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
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回
避,不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且
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关联股
东未主动回避表决,参加会议的其他股
东、公司董事会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
表决;关联股东回避后,由其他股东根
据其所持表决权进行表决,并依据本章
程之规定通过相应的决议;关联股东的
回避和表决程序由股东大会主持人通
知,并载入会议记录,股东大会决议的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
情况。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
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
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规定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时,股东大
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方为有效。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
累积投票制的操作细则如下:
(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股
东持有的每一股份均有与应选董事或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即股东在选举
董事或监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
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
或监事人数之积。
(二)股东大会对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
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
知与会股东对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
议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制
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
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
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三)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时,
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选举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但股东累
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
表决票数。
(四)表决完毕,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
点票数,并公布每个候选人的得票情
况。依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数多少
决定董事、监事人选。
(五)实行差额选举的,若两名以上董
事、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完全相同,且
只能其中部分候选人当选时,股东大会
应对该几名候选人再次投票,所得票数
多者当选。
(六)实行等额选举的,当选董事、监
事所获得的最低票数不应低于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二分之一,否则应择期另行召开股东大
会,重新履行提名候选人相关程序。
(七)累积投票制的具体实施办法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办理。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
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未满的;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
所规则规定的其他内容。违反本条规定
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
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则规定的其他内容。违反本条
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
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勤勉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一)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
得挪用公司资金和侵占公司财产,不得
利用职务之便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股
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
损害公司利益;
(二)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三)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
司事务,持续关注对公司生产经营可能
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及时向董事会报
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
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
推卸责任;
(四)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审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慎判断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
益;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
审慎选择受托人;
(五)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
司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违
法违规行为;
(六)获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侵占公司资产、滥用控制权等损
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时,及
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七)严格履行作出的各项承诺;
(八)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不
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
其他欺诈活动;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一百一十条 经公司股东大会通
过本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即授权公司董
事会批准以下事项的权限为:
(一)审议批准公司的交易,包括
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
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第一百一十条 上市公司发生的交
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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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
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租入或租出
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
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
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放弃权利(含
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公
司受赠现金资产、提供担保及关联交易
除外)的决策权限: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
计算数据)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50%;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
的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下的;
(3)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且绝对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的50%,且绝对金额在3,000万元以下
的;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
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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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且绝对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
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
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
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
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并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一
规定的股东大会有权审议的对外担保
权限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三)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
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或提供
担保除外)的决策权限: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
且不足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5%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不足
1,000万元,且不足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
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
额超过30 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超过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
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 万元,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交易及关联交易的范围遵循《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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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
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
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
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
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
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
行;
(三)决定或授权总裁决定除需股
东大会、董事会审议事项外的其他事
项。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分为定期会议
和临时会议两种。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
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定期会议于
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和监事,董事会临时会议于会议召开三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分为定期会议
和临时会议两种。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
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定期会议于
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包括专人
送达、传真、电子邮件)全体董事和监
事,董事会临时会议于会议召开三日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若出现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
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
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以书面通知(包
括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通知
时限为:会议召开三日以前。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
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召集和主持。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
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
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真实、准
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
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董事、董
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字确认。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事。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
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事。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配偶、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总裁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兼任
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一百三十六条本章程第九十七条
关于董事的忠实勤勉义务,同时适用于
监事。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
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
务。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职工代表监事
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
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在下任监事就任
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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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对定期报告
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
中发表意见并说明具体原因;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
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本章程或者股东大
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
的建议;
(四)发现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本章程、股
东大会决议或者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
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
失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要求相关方予以纠正,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
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
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
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
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
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真实、准确、
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
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
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
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
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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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
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法》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
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
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
露信息的报刊;指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巨潮资讯网为登载公司公告和其他
需要披露信息的网站。公司在其他公共
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刊和
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
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为登载
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网站。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
先于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
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
公告。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
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债权
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
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
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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