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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ye Construction Group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9
Apr 24,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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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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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次修订 需提交公司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拟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相关内容如下:
| 《公司章程》原条款 |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
|---|---|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动。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 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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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 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 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 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 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地或公司指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 股东通过网络参加股东大会的应该使用证券交 易系统或者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股东身份的确认及投票规则依照届时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召 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 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 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 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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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 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 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或占普通股总数10%以上 的股东单独或联合提出。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 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 人有足够的了解。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 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 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 职责。 |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 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 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或占普通股总数10%以上的股 东单独或联合提出。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 足够的了解。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 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 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 责。 |
|---|---|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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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 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 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 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 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与投资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
|---|---|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 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 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 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 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 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 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独立董事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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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不能出席的,可以委托独立董事 或其他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 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 的委托。 |
|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 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 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 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 管理人员 |
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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