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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ye Construction Group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Oct 27,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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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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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

《公司章程》原条款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公司章程》原条款 《公司章程》原条款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第一百一十条 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本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即授权公司董事会批准以下事项的权限为:(一)审议批准公司的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提供担保及关联交易除外)的决策权限:(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或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绝对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下的;(3)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绝对金额在300 万元以下的。(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或绝对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下的; 第一百一十条 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本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即授权公司董事会批准以下事项的权限为:(一)审议批准公司的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提供担保及关联交易除外)的决策权限:(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下的;(3)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且绝对金额在300 万元以下的。(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且绝对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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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绝对金额在300 万元以下的。(三)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或提供担保除外)的决策权限:(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不足1,000 万元,或者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不足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不足1,000 万元的关联交易;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不足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且绝对金额在300 万元以下的。(三)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或提供担保除外)的决策权限:(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不足1,000 万元,且不足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不足1,000 万元,且不足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定期会议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董事会临时会议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根据自身的财务结构、盈利能力和未来的投资、融资发展规划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利润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公司采取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四)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1、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支出除外)发生,在依法提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根据自身的财务结构、盈利能力和未来的投资、融资发展规划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利润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公司采取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四)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1、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支出除外)发生,在依法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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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5%。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下列情形之一:(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3,000 万元;(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权的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须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2、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如果公司当年以现金股利方式分配的利润已经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或在利润分配方案中拟通过现金股利方式分配的利润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5%,对于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15%以上的部分,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分配。 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5%。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下列情形之一:(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8,000 万元;(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权的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须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2、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如果公司当年以现金股利方式分配的利润已经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5%或在利润分配方案中拟通过现金股利方式分配的利润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5%,对于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15%以上的部分,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分配。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指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为登载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网站。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指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为登载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网站。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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