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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ye Construction Group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May 31,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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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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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
|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 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 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 的合同。 |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 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 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 的合同。 |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 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 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 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 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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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二分之一。 |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 的二分之一。 |
|---|---|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 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 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 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
| 第一百一十条 (四)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投 资、决策权限。超过上述额度的重大事项应当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大会批准;除需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上述 事项,由总经理依照公司有关制度进行决策。 |
第一百一十条 (四)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投 资、决策权限。超过上述额度的重大事项应当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大会批准;除需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上述 事项,由总裁依照公司有关制度进行决策。 |
|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公司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等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 可以连任。 |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裁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 以连任。 |
|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下列职权:(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 列职权:(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总 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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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 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则, 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
|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 容:(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 的人员;(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 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
第一百三十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 容:(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 的人员;(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 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 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 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请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协助总经理工作。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副总裁由总裁提请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协助总裁工作。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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