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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ye Construction Group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0
Jun 18,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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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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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对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一致认为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资格和各项条件。我们对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发表同 意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后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 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调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方案。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后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 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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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调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预案。
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
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后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论证分析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 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调整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
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 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后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对于项目的背景、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项目 对公司发展的积极影响作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债进行全面了解。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调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六、关于修订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修订后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内容合法合规,合理地保护了债券持有人的权益,同时兼顾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修订《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七、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 相关承诺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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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 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调整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 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 特此说明。
独立董事:刘晓一 詹伟哉 郭明忠
二○二○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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