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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ye Construction Group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Mar 14,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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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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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保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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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236 号”文核准,深圳市维业 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维业股份”)不超过 3,400 万股社会公众股公开发行于2017 年2 月21 日刊登招股意向书。发行人本 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为3,400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发行人已承诺在发行 完成后将尽快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保荐机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国海证券”、“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认为维业股份申请其股票上市 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特推荐其股票在贵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公司名称: | 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 英文名称: | ShenZhen WeiYe Decoration Group Co.,LTD. |
| 注册资本: | 10,200 万元 |
| 法定代表人: | 张汉清 |
|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 1994 年10 月18 日 |
| 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日期: | 2009 年9 月7 日 |
| 公司住所: | 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以西、莲花路以南振业景洲大 厦裙楼101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192287527J |
| 邮编: | 518034 |
| 联系电话: | 0755-83558549 |
1
| 传真号码: | 0755-83258703 |
|---|---|
| 公司网址: | www.szweiye.com |
| 电子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经营范围: | 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与施工,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的 购销;建筑幕墙专项设计与施工;机电设备安装工 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的施工;自有 物业的租赁和管理 |
(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公司主要从事建筑装饰工程的设计与施工,是国内建筑装饰领域的知名企业 之一,目前主要承接高档酒店、办公楼、商业建筑、文教体卫设施、交通基础设 施等公共建筑和普通住宅、高档别墅等住宅建筑的装饰设计与施工业务。公司拥 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机电安装 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甲级、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甲级、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对外承包工程资格 等多项专业资质。
本公司从事的主营业务具体如下:
| 服务类别 | 服务类别 | 具体服务内容 |
|---|---|---|
| 建筑装饰工程 施工业务 |
公共建筑装饰工 程施工 |
高档星级酒店、政府机关建筑、写字楼等商 业建筑、文教体卫建筑、交通基础设施等公 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现场施工 |
| 住宅精装修施工 | 高档住宅精装修的现场施工 | |
| 建筑装饰设计业务 | 政府机关建筑、写字楼等商业建筑、高档星 级酒店、文教体卫建筑、机场、地铁等公共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和高档住宅精装修的设 计业务 |
公司自2002 年以来,连续13 年入选“中国建筑装饰行业百强”,其中2012 年、2013 年和2014 年分别位于“中国建筑装饰行业百强”第十一名、第十二名 和第十二名。公司作为我国建筑装饰行业最具市场综合竞争力的企业之一,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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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建筑装饰协会开展的2014 年中国建筑装饰行业专业细分市场竞争力调研评价 工作中,跻身办公行政空间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商、住宅精装修工程专业承包商、 文化建筑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商及商业空间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商4 个细分市场二 十强承包商。
公司连续22 年被广东省工商局评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2016 年6 月被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评为2014-2015 年度“国家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被中国 建筑装饰协会评为“AAA 级信用企业”,被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装饰研究院任命为 副院长单位,荣获“深圳市福田区纳税百佳企业”、“2014 年度广东省最佳雇主”、 “改革开放30 年建筑装饰行业发展突出贡献企业”、“中国建筑装饰三十年优秀 装饰施工企业”、“中国建筑装饰三十年行业开创型企业”、“中国建筑装饰三十年 专业化百强企业(展陈类、酒店空间类)”、 “中国创意设计大奖银奖、铜奖”、 “2015 年度深圳企业文化建设十佳单位” 、“2016 年广东省民营企业100 强”、 “2016 年广东省企业500 强”、“首届广东省最具社会责任感企业”、“2016 广东 省自主创新杆标企业”、“2016 年度广东省最佳雇主”等多种奖项,“维业装饰” 商标还被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和“广东省优秀自主品牌”。公司以“精”和 “专”铸造品牌形象,在行业内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断提高。
公司始终秉承“唯诚、维信、优质、高效”的经营理念,注重精品工程建设, 在全国范围内成功完成了一系列的代表性装饰工程精品项目,包括:人民大会堂 国家接待厅、人民大会堂金色大厅、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厅、人民大会堂新闻发 布厅、人民大会堂江西厅、人民大会堂云南厅、人民大会堂山西厅、天津高级人 民法院、腾讯大厦(深圳、上海)、中国兵器大厦、深圳迈瑞大厦、淮阴卷烟厂 办公大楼、北京首都国际机场、深圳地铁一号线、天津梅江会展中心、武汉会展 中心、海南博鳌国宾馆、北京华尔道夫酒店、北京颐和安缦酒店、万达城市广场、 华润幸福里、华润万象城、华润惠州小径湾、深圳湾一号、重庆长江黄金3 号豪 华游轮、吴忠市民俗博物馆、故宫博物院慈宁宫装修工程等大型建筑装饰工程。 公司承接的工程项目中,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综合楼工程、石家庄广播电视 采编播综合业务大楼、淮阴卷烟厂“十一五”技改工程项目、天津梅江会展中心 荣获“鲁班奖”;海南博鳌国宾馆、广州亚运城媒体村南区装饰工程、腾讯大厦 等11 个装饰工程项目荣获“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同时多个项目荣获金鹏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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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建筑工程天山奖、上海市建筑工程“白玉兰”奖等省、市级建筑装饰优质工 程奖。
公司始终紧跟建筑技术的革新,持续进行装饰施工技术的创新和装饰设计的 艺术创新,公司自主研发的石材整体研磨及养护技术、智能调光玻璃安装与应用、 搪瓷钢板的应用、水泥自流平的应用、GRG 板材的应用、防静电吸声纸的应用、 双玻高隔墙的应用、蛭石EV 防火隔声板隔墙施工技术的应用、大理石背贴碎石 新型加工工艺的应用、双层分离式轻钢龙骨双面石膏板隔音墙施工技术等技术获 得全国建筑装饰行业科技创新成果奖。
公司以“为人类构建科学舒适的空间环境”为使命,坚持“唯诚、维信、优 质、高效”的经营理念,通过继续保持在现有细分市场的领先地位,巩固和维护 现有的客户关系,深耕医院、教育、文化、体育场馆、养老地产类的装饰细分市 场需求,成就专业、高效的建筑装饰一体化服务商,实现“创百年维业,铸世界 品牌”的企业目标。
(三)发行人的设立情况
2009 年8 月15 日,维业有限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由维业有限的股东深圳 市圳联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圳联实业”)、彭金萃、张汉洪、张汉伟作为发 起人,以2009 年7 月31 日为基准日,将维业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并将公司 名称变更为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09 年7 月31 日,维业有 限经审计的净资产60,099,400.39 元,按照1:0.998346 的比例折为6,000 万股,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 元,其余99,400.39 元计入资本公积。
2009 年9 月1 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维业有限整 体变更为股份公司。2009 年9 月7 日,公司领取了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1102862094),注册资本为6,000 万元。
维业股份设立后,历经2 次增资扩股,本次发行前公司股本总额为10,200 万元。本次发行3,400 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为13,600 万股,本次发行股份占发 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如下表所示: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股本结构 | 本次发行前股本结构 | 本次发行后股本结构 | 本次发行后股本结构 |
|---|---|---|---|---|
| 数量(万股) | 比例(%) | 数量(万股) | 比例(%) | |
|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 ||||
| 维业控股 | 5,316.6000 | 52.12 |
5,316.6000 | 3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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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股本结构 | 本次发行前股本结构 | 本次发行后股本结构 | 本次发行后股本结构 |
|---|---|---|---|---|
| 数量(万股) | 比例(%) | 数量(万股) | 比例(%) | |
| 众英集 | 2,500.0000 | 24.51 |
2,500.0000 | 18.38 |
| 祥禾涌安 | 514.2857 | 5.04 |
514.2857 | 3.78 |
| 张汉清 | 509.2571 | 4.99 |
509.2571 | 3.74 |
| 张汉伟 | 450.0000 | 4.41 |
450.0000 | 3.31 |
| 维业华诚 | 377.0000 | 3.70 |
377.0000 | 2.77 |
| 魏洪 | 205.7143 | 2.02 |
205.7143 | 1.51 |
| 张汉洪 | 150.0000 | 1.47 |
150.0000 | 1.11 |
| 寇巍 | 137.1429 | 1.34 |
137.1429 | 1.01 |
| 彭金萃 | 40.0000 | 0.39 |
40.0000 | 0.29 |
| 二、本次发行流通股 | 3,400.0000 | 25.00 | ||
| 合计 | 10,200.0000 | 100.00 | 13,600.0000 | 100.00 |
(四)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已对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ZI10048 号),发行人最近三年合并财务报 表的主要财务数据及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项目 | 2016-12-31 | 2015-12-31 | 2014-12-31 |
| 流动资产 | 148,236.30 | 151,693.86 | 152,618.45 |
| 非流动资产 | 12,919.40 | 12,694.78 | 10,153.20 |
| 资产总计 | 161,155.69 | 164,388.65 | 162,771.65 |
| 流动负债 | 115,207.85 | 124,908.95 | 134,141.71 |
| 非流动负债 | 941.50 | 406.50 | 406.50 |
| 负债总计 | 116,149.35 | 125,315.45 | 134,548.21 |
| 所有者权益 | 45,006.35 | 39,073.19 | 28,223.44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 45,006.35 | 39,073.19 | 28,223.44 |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项目 | 2016 年度 | 2015 年度 | 2014 年度 |
| 营业收入 | 159,690.65 | 133,808.31 |
180,165.18 |
| 营业利润 | 7,927.65 | 5,343.78 |
6,385.76 |
| 利润总额 | 7,766.45 | 5,143.21 |
6,372.92 |
| 净利润 | 5,513.00 | 3,645.99 |
4,625.98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5,513.00 | 3,645.99 |
4,605.87 |
| 少数股东损益 | - | - |
2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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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项目 | 2016 年度 | 2015 年度 | 2014 年度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8,347.45 | -8,451.53 | -14,521.87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820.15 | -196.84 | -974.50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5,787.42 | 11,212.29 | 8,611.70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15,955.02 | 2,563.92 | -6,884.68 |
4、主要财务指标
| 财务指标 | 2016-12-31 | 2015-12-31 | 2014-12-31 |
|---|---|---|---|
| 流动比率(倍) | 1.29 | 1.21 | 1.14 |
| 速动比率(倍) | 1.23 | 1.17 | 1.10 |
|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 71.98 | 76.22 | 82.59 |
| 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 和采矿权后)占净资产的比例 |
0.20 | 0.12 | 0.14 |
|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 | 4.41 | 3.83 | 3.14 |
| 财务指标 | 2016 年度 | 2015 年度 | 2014 年度 |
|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 1.35 | 1.01 | 1.51 |
| 存货周转率(次) | 21.47 | 19.89 | 24.94 |
|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 | 9,284.11 | 6,519.91 | 7,568.06 |
| 利息保障倍数(倍) | 7.61 | 6.36 | 9.19 |
|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 5,513.00 | 3,645.99 | 4,605.87 |
| 归属于发行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净利润(万元) |
5,087.15 | 3,794.80 | 4,544.31 |
|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元/股) | 0.82 | -0.83 | -1.61 |
|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股) | 1.56 | 0.25 | -0.76 |
| 基本每股收益(元) | 0.54 | 0.37 | 0.51 |
| 基本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 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元) |
0.50 | 0.38 | 0.50 |
| 稀释每股收益(元) | 0.54 | 0.37 | 0.51 |
| 稀释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 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元) |
0.50 | 0.38 | 0.50 |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归属于公司普通 股股东的净利润) |
13.11 | 11.74 | 17.64 |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
12.10 | 12.22 | 17.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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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
1、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
2、每股面值:人民币1.00 元
-
3、发行股数:本次公开发行股票3,4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
-
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
4、每股发行价格:8.60 元/股
-
5、发行市盈率:22.99 倍(每股收益按照2016 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
-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6、发行前每股净资产:4.41 元/股(按截至2016 年12 月31 日经审计的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除以发行前股本计算)
7、发行后每股净资产:5.19 元/股(按截至2016 年12 月31 日经审计的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除以发行后股本计算)
8、发行市净率:1.66 倍(按照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9、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
(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 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 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发行的初步询 价及网下发行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负责组织,通过深交所网下IPO 申购平台 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实施。
本次网下发行34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有效申购数量为1,974,720 万股,有效申购获得配售的比例为0.0172176309%,申购倍数为5,808 倍。
本次网上发行数量为3,06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90%,有效申购数量为 10,834,160.10 万股,中签率为0.0282439984%,申购倍数为3,540.57520 倍。
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37,967 股,包销金额为326,516.20 元,包销 比例为0.1117%。
10、发行对象: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 法》的条件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投资者(国家法律、法 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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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12、募集资金金额: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240.00 万元, 扣除发行费用3,665.81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25,574.19 万元。立信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 年3 月9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 情况进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ZI10101 号《验资报告》。
(二)股份锁定、持股意向以及减持股份的承诺
1、本次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维业控股、实际控制人张汉清先生、与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 系的自然人股东张汉洪、张汉伟、彭金萃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公司上市后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公司股东众英集、维业华诚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其他股东祥禾涌安、魏洪、寇巍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除前述锁定期外,自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即2015 年3 月26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 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 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相关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股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维业控股承诺:上述锁定期满拟继续持有公司股票。若锁定期 满后两年内因其资金需求等原因需要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每年减 持数量不超过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数的10%,并将提前5 个交易日向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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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减持方式、未来减持计划以及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 和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3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如违反上 述承诺,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并将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众英集、祥禾涌安承诺: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公 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合计减持不超过其所持公司 股份总额的50%,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并将 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张汉清、张汉洪、张汉伟、 彭金萃承诺:除前述承诺外,在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 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 并将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 终止。
公司首次发行股票申请获中国证监会受理前6 个月内新增股东祥禾涌安、魏 洪、寇巍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 所持有股份总额的50%;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并 将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上述发行价格是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做除权除息处理。
三、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经核查,发行人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一)本次发行股票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已公开发行;
(二)本次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为13,600.00 万元,不少于人民币3,000 万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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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份为3,400 万股,占发行人本次发行后股份
-
总额的25.00%,不少于发行人股本总额的25.00%;
-
(四)本次公开发行后发行人股东人数不少于200 人;
-
(五)发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
-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形;
-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
-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形;
-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
-
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
(四)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或其控股
-
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形;
-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存在影响保荐机构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其他关
-
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已在证券发行保荐书中作出如下承诺:
-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
-
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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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
述或者重大遗漏;
-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
-
管措施;
-
9、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0、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本保荐机构承诺,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 定,自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 务。
(三)本保荐机构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 市的规定,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六、对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 事项 | 安排 |
|---|---|
| (一)持续督导事项 | 在本次发行结束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3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 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
|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 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 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已有的防止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2、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上述制度 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
|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 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 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已有的防止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2、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上述制度 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
|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 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 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 交易发表意见 |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关联交易决策权限、表 决程序、回避情形等工作规则,尽可能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 2、督导发行人及时向保荐机构通报将进行的重大关联交易情 况,保荐机构将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规性发表意见; 3、督导发行人严格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 |
|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 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 |
1、督导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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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 | 安排 |
|---|---|
| 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督导发行人在发生须进行信息披露的事件后,立即书面通 知保荐机构,并将相关资料、信息披露文件及报送证监会、交 易所的其他文件送保荐机构审阅。 |
|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 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 等承诺事项 |
1、督导发行人执行已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 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专用性; 2、定期跟踪了解项目进展情况,通过列席发行人董事会、股 东大会,对发行人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变更发表意见 |
|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方 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 见 |
1、保荐机构持续关注发行人提供对外担保及履行的相应审批 程序情况,督导发行人执行已制定的规范对外担保的制度; 2、要求发行人在对外提供担保前,提前告知保荐机构,保荐 机构根据情况发表书面意见。 |
|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 的权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的其他主要约定 |
有权要求发行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有关规定和保荐协议 约定的方式,及时通报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在持续督导期 间内,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以及其他不当行为的,督促发行人做出说明并限期纠正,情节 严重的,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当地证监局报告; 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对发行人违 法违规的事项发表公开声明 |
|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 构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 职责的相关约定 |
发行人及其高管人员以及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与上市提供专业 服务的各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将全力支持、配合保荐机构履 行保荐工作,为保荐机构的保荐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亦依照法律及其它监管规则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保荐机 构对发行人聘请的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名 人员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存有疑义时,可以与该中介机构进行协 商,并可要求其做出解释或者出具依据 |
| (四)其他安排 | 无 |
七、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 | 何春梅 |
| 住所: |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 号 |
| 联系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3 楼 |
| 保荐代表人: | 尹国平、郭刚 |
| 电话: | 0755-83707473 |
| 传真: | 0755-83700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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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九、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国海证券认为:维业股份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国海证券同意担任维业股份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 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请予批准!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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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之签署页)
法定代表人:_______ 何春梅
保荐代表人:__ ___
尹国平 郭 刚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